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易发环节的技术防范与对策探讨

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易发环节的技术防范与对策探讨

摘要: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是事物发展的依次递进,是职务犯罪主体由违规的小问题积累得不到有效监督控制,发展到违法犯罪大事件的逻辑结果。提示着解决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问题,要从其主要表现去探寻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易发基本特点、特征及其主要环节并进行原因分析,从而提出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易发环节的技术防范与对策探讨,以保障高校党政管理系统健康运行。

关键词:高校职务违规违法;易发环节;技术防范;纪检监察对策

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的发生与发展,是高等教育大发展背景下出现的一个社会问题。在我国高等教育大发展的惯性推动下,高校职务违规违法事件仍处于高发时期,揭示着既要促发展又要反腐败是事物发展矛盾的对立统一。因此,加强对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的研究,探寻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易发的基本特点、特征及其主要环节并进行原因分析,提出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易发环节的技术防范与对策探讨,既是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职能履行的需要,也是加大违纪违规干部的监督、查处力度,保障高校党政管理系统健康运行的有效路径。

一、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概述

(一)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基本概念

高等学校的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是指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主体在履行高校工作职务和职责过程中,由职务职能和职责利益诱发产生的与权力和经济利益(简称为权钱关系)相关的各种违反学校教育管理规定、违反学校党纪、政纪(合称违规违纪,简称违规),并上升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犯罪事件。高校的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一般从职务的违规开始发展到职务违法犯罪,是事物发展的依次递进,是“小洞不补,大洞一尺五”民间俗语的提示,是职务犯罪主体由违规的小问题积累得不到有效监督控制,发展到违法犯罪大事件的逻辑结果。揭示着高校领导干部和普通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开始大多是从一些并不引人注意的职务履行中违规开始的。

(二)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主要表现

高校职务违规与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种类和具体内容繁多,但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基建工程和仪器设备、图书采购、公用房出租、后勤食堂经营及采购等招标和内部招标(含不招标)收受好处费、帮忙费、回扣等贿赂导致的违规和违法犯罪。

②招生过程中收取好处费、中介费,或从中获取物质经济利益。实行阳光招生后,部分政策性降分院校和自主招生院校的招生工作人员,变相收取人情费、中价费等。

③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报销不符合事物发生本源的票据,变相获取钱物的违规乃至违法事件。

④各类与经费管理有关的高校工作人员违规挪用、贪污公款事件。

⑤高校职务违规与职务犯罪的其他表现:除高校本级财务外,凡有不规范(即不开据财政事业单位收据)收取学生和职工有关费用的职能部门和二级、三级单位及其个人,所收取费用而设置的小金库、部门、单位创收所得擅自设立的基金(如院长、主任基金等)等集体公款,有权支配小金库的当事人,均有可能出现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的情况。此外,与社会上相同的违规、违法表现还有:分管和主管财务的领导指使或与财务人员合伙挪用贪污财务经费,以及有关部门乱收费、设置小金库等,既发生于高校又发生于社会的常规违纪违法犯罪。尽管,伴随着国家各行业、各级部门实行财政(财务)收支两条线和严禁设立小金库的实施和查处已得到有效制止,但都属程度不同的职务违规与违法犯罪的其他表现。

(三)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基本特点和特征

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基本特点和特征主要有:①与职务(无论这一职务的大小,包括办事员的普通干事乃至有一定职责的临时工、合同工)和相应的职责有关。提示着只要有一定工作职责的存在,就会有与之自相关的利益发生,就会有相关的职务违纪、违规、违法事件产生条件和发生的可能,这是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基本特点和突出特征之一;②与实际的行政管理权力的大小有关;③有行政管理(即经费管理审批)实权的干部违纪违法犯罪高于无实权的党务管理干部;④与个人的道德和政治品质高低有关,主要体现在同是一个岗位的处长、主任、院长,有的在位时就发生违规违纪违法犯罪,有的就不一定发生违规违纪违法犯罪。

二、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易发的主要环节

(一)由职能部门管理权力而派生出与经济利益有关的违规和违法犯罪环节

基建工程、设备、图书采购、后勤管理等项目招标时,极易发生由职能部门分管权力而派生出

与经济利益有关的违规和违法犯罪环节。即在招标过程中负责招标管理人和直接管理操作者、帮助提供信息者使有关投标者在本招标项目中获得中标等环节,就是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环节。揭示着高校办学过程中,凡出现有项目招标的环节,是诱发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易发的主要环节。

(二)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当事人由违规上升到违法犯罪的具体环节

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在经费管理过程中,报账时报销物品的正式票据与事物不相符,导致所掌管的经费化整为零的成为当事人的钱物,从而形成变相洗钱获得经济利益的具体环节;降分录取、自主招生学校(实行阳光招生后,已得到有效制止。但高校干部、教师和职工作为中介收取有关帮忙费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或转专业时收取人情费等情节和环节;引进人才时收取数额不等的感谢费等环节;有代行学校相关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二级单位(如:继续教育学院、独立学院)收取不开票的有关费用等环节,又如:“有的高校为‘抢生源’,先对考生做出‘承诺’让家长吃下‘定心丸’,有的学校还煞有其事地发放‘预录取通知书’”。提示着财务管理报账环节、招生和转专业环节、引进人才收取帮忙费、好处费、人情费等,是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易发的基本环节

(三)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易发的原因分析

①对有经费管理实际权力的干部和教职工廉政教育不严,管理不规范(如:经常变换报账项目的经办、验收人员),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教育流于形式。对学生教育要求严,对干部教师教育要求滞留于口头上,应受教育者没有从本校和身边发生的实际案例中获取教训和应有的诫勉,导致违规和违法犯罪主体没得到应有的、实质性教育效果。

②负责纪检监察的各级干部监督不到位,同级干部无权、也无耐于同级干部的监督。本级干部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主要是提供线索,由于缺乏实际证据,构不到作为案件查处的条件,使违规乃至违法事件不了了之。

③查处不力或者根本不查处,没能通过群众反映的问题告诫违规、违法的当事人,未能使当事人受到教育、警示、诫勉作用,从而也没有真正地起到保护当事人和有关干部的职能作用,却造成了实际上在保护违规、违法当事人的后果。极大地挫伤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和群众举报违规、违法犯罪者的积极性。

④违规违法犯罪当事人受市场经济重利主义和唯利是图的影响。导致高校的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当事者由争名夺利发展到争权夺利,使高校各级党政管理的核心管理权为经费和项目管理审批权,谁有审批权谁就有最大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并导致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当事人在支配使用管理经费时,出现以权谋私现象,进而出现积少成多、积重难返的违规和违法犯罪现象。

上述基本原因分析初步说明,高校职务违规和犯罪与社会犯罪是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的错误事实存在,进而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高等学校已不是一方净土,更不是社会存在的真空地带。深刻揭示着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要务和常规工作是通过充分履行职责,预防和治理高等学校的工作人员(含干部、教师和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违反职业准则、职责、规定和职业纪律(含党纪和政纪)现象,从而有效避免和制止高校职务违规乃至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并严格从“教育、监督、保护、查处”的基本功能和事件发展的源头上,解决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问题。

三、对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的技术防范与对策探讨

(一)深入开展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教育

腐败是社会的毒瘤,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致命风险。而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全社会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是育人重地,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窗口和示范,因此,预防和查处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教育,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作风建设“八项规定“出台贯彻实施为切入点从严管党治党,充分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性和长期性,做到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要使全体高校师生特别是高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进一步树立“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以零容忍态度查处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和“老虎、苍蝇一起打”的观念意识。在党委的直接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建立预防和查处职务违规和违法教育和管理运行机制,把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教育进一步贯穿到日常教育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乃至社会生活中,使预防和查处高校职务犯罪工作的教育落到实处。

(二

)切实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为主体的“教育、监督、保护、惩处”的联防运行机制

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联防、联动运行机制,是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在“坚持党委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具体实施、依靠群众监督”的反腐败工作实施格局下的技术环节。是指“纪委(含监察工作)牵头、基层纪检和党组织积极配合、群众监督举报”的、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联合防治违规违法事件的具体运行方式,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预防和治理基层腐败问题的常规工作方式,也是一种体现纪检监察工作技能技巧的技术防范方式。这种方式,就是高校纪检监察和反腐败工作中,以纪检监察为主体的“教育、监督、保护、惩处”的联防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为主体的“教育、监督、保护、惩处”的联防运行机制,不能停留在制度建设的文本层面上,也不能把制度的贯彻实施停留在基层的口头传达上。要在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和实际操作运行中,把制度的具体要求落到有关人的实际行为上,把对涉及与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由管理权力而派生出与经济利益有关人和事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对于违反制度规范的人和事,在接到基层反映和举报时,纪检监察要一管到底,二级单位的纪检人员和有关领导要起到积极配合作用,同时为实名举报者保密并保护其合法权利。对基层的举报要在纪委挂上号、找举报人了解具体情况,情节严重的要进一步调查,以掌握被举报者的违纪违规情节并在纪委备案,情节严重、够得上立案的必要时提请司法机关介入。证据不充分,或够不上立案查处标准的要与违纪、违规当事人谈话、提醒、诫勉,以体现纪检监察工作的教育、监督、保护有关当事者的职责。

(三)构建由“教育、监督、保护、惩处”的实施到技术防范的四级网络系统

建立“群众反映和举报一级、二级单位党组织协查二级、校纪检监察主导三级、司法机关联合办案四级”的从具体实施到技术防范的四级网络系统,并形成“群众反映和举报、二级单位党组织协助、校纪检监察牵头查处”的、高校校内“教育、监督、保护、惩处”的联防运行机制,从而体现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履行和全面实施的“教育、监督、保护、查处”职能,进而体现纪检监察工作对高等学校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是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立足点,是加强党对社会主义高等学校的有效领导,从而实现党的纪检监察工作建设制度化不可或缺的基本环节和要务。同时,开展以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为主题的高校廉政文化建设,从校园文化建设的高度上,形成风清气正、廉洁从政、廉洁从教、廉洁从学的校园文化氛围。唯有如此,才能实现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由“教育、监督、保护、惩处”的实施到技术防范的四级网络系统构建。

(四)加大违纪违规干部的监督查处力度,保障高校党政管理系统健康运行

“猫不称职,老鼠为患,将军无谋,累死三军”的警句提示我们,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成效与得失,不仅以查处了多少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事件为标准,要以是否负责的态度对待群众举报的高校职务违规乃至由违规上升到违法问题,也不应出现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案件先有司法机关起诉,后由纪委介入的被动局面。因为,在我国高等教育大发展的惯性推动下,高校职务违规违法事件仍处于高发时期,既要促发展又要反腐败是事物发展矛盾的对立统一。提示着高等教育大发展背景下的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不能因为反腐败影响发展的悖论而采取“无为而治”的思维方法,相反要加大对高校违纪违规干部的监督、查处力度,按照“老虎苍蝇一起打”的要求,加强对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事件有关人员的监督、查处,把好教育监督关口,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为主体的“教育、监督、保护、惩处”的联防运行机制,构建由“教育、监督、保护、惩处”的实施到技术防范的四级网络系统,积极开展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从而保障高校党政管理系统健康运行。进而实现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从“有为才有位、到有位更有为”的发展。因此,对待轻度的高校职务违规干部职工,既要从工作和事业的大局出发使用和保护干部职工,又要对情节严重的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当事人的典型事件,按照“教育、监督、保护、惩处”的工作原则,进行动真格地查处,以警示他人、达到“杀一儆百”的实效。这既是自古以来用“猛药治沉疴”、“治乱用重典”治理官员贪腐的至理名言提示,也是建国之初中央处决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老百姓说“这两个人头换来了中国官场上至少20年廉政”的话语思考,也是树立党委和纪委在人民群众中威信的一条必由路径。

注:本文系作者于2013年10月代表党组织撰写的,由广西科技大学纪委与柳州市检察院联合举办的“预防和惩处高校职务违规和违法犯罪”征文活动的获奖作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