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概念、内涵和特点_三、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特点

三、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特点

思维不同于存在,思维属于意识范畴,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由存在决定,又反作用于存在。

法治不同于人治。二者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有法制,而在于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强调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支配,而人治则强调治民,统治者却不受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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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区别

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都是以法律规范为逻辑基准进行分析推理判断,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法治思维蕴含着价值意义上的思考判断,即在法律思维中必须贯穿以人为本或者人权的基本价值标准;法律思维侧重于强调一种职业化的思维方式,为法律职业者所掌握运用,而法治思维更侧重于强调一种治国理政的思维方式,是为执政者或者公权力的执掌者掌握运用的思维方式。

法治思维不同于其他思维,如徐汉明认为,法治思维具有主客体确定、对象多元、依据充分、过程思辨、效力能动并一般作用于社会等特征。莫纪宏认为:法治思维至少凸显了三个特点,即法治思维必须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逐渐养成;法治思维是与法治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对领导干部提出法治思维方面的要求是与提高领导干部的实际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上述因素,使得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具有一些新的特点:

第一,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具有人民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法治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这些决定法治思维能力,体现法治为民理念,是代表人民利益、依靠人民、为了人民的思维能力,具有人民性特点。

第二,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具有法治性。思维可以海阔天空,上下五千年,纵横千万里,但法治思维却是在法治笼子内的思维,受到法治的限制。这种思维能力,体现着实事求是、宪法法律至上、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法治精神,是遵循法律,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程序进行分析、评判和处置的思维能力,因此具有法治性特点。

第三,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具有实践性。思维服务于存在,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服务于依法办事,服务于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因而具有实践性特点。

第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具有渐进性。能力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锻炼和实践而不断提高的。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也将法治教育培训、法治经验积累、法治环境改善等不断提升,因而具有渐进性的特点。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