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概念、内涵和特点_二、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内涵

二、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内涵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内涵十分丰富,人们的认识也不完全一致,概括起来,主要有:

第一,法治思维理念。这是法治思维能力的定力。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治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治为民是法治思维的基本理念。这种理念,体现着党的性质和宗旨,体现着领导干部的人生目的和价值追求,是法治思维中万变中的不变,是法治思维的定盘星和稳定器。所谓法治思维为民,就是要站稳人民立场,牢把法治为民方向,做到法治分析为民,法治评判为民,法治处理为民,并在这种为民的法治思维中,不断提高为民能力。

第二,法治思维精神。这是法治思维能力的精神力。法治思维精神,是法治思维能力的灵魂,是法治思维过程中体现的精神品质,在内容上,与法治精神基本上是一致的。

究竟什么是法治精神,这是一个人们正在研究和思考的课题。如刘微鹏认为,法治精神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中所普遍尊崇的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权力制约、社会和谐等价值追求的总和;江必新认为,法治精神的内容应为规则治理与良法善治、自由人权与平等和谐、官民共治与全民守法、积极履责与制约公权、惩恶扬善与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与效率效益等六对相辅相成和相互制约的价值内核;刘大群认为,法治精神的理解就是一个字“推理”,就是讲道理;南宁市委党校理论中心组的同志认为,法治精神的时代内涵是指社会所普遍尊崇的法律至上、公平正义、权力制约、保障人权等价值追求的总和;张志明认为,法治精神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都应该具有的对宪法的神圣感、对法律的敬畏心和对规矩的本分心,是一种根植于内心的法治信念,是通过一个国家的法治实践而积累和确立的法治意识的高度自觉,是融入每个公民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法治常态;等等。这些都是有价值的思考。

从法治思维能力的视角来看,法治精神也就是法治思维精神。法治思维精神的内涵十分丰富,主要是实事求是,宪法法律至上,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实事求是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精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导思想的核心要义,是法治思维的基本遵循,是法治思维能力高低的基本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就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鼓励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一起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特别是法治规律,对问题进行实事求是分析、实事求是评判和实事求是处置,以增强实事求是能力。

宪法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是法治思维的基本依据,是法治思维能力高低的关键因素。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敬畏宪法法律,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正确处理宪法法律权威与党和人民共同意志权威、宪法法律尊严与党和人民共同意志尊严的关系,以宪法法律为准绳,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对问题进行分析、评判和处置,不断提高运用宪法法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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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

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因素,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法治思维的重要目的,是法治思维能力高低的价值标准。坚持自由平等,就是以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和真正平等为目的,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保障公民自由以及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权利为价值标准,对问题进行分析、评判和处置,锻炼和提升实现自由平等的能力。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

要内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线,是法治思维的价值追求,是法治思维能力高低的体现和标准。坚持公平正义,就是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标准,分析、评判和处置矛盾及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

第三,法治思维意识。这是法治思维能力的引导力。法治思维意识,在内容上,同人们所讲的法治意识基本上是一致的。

法治意识是法治存在的反映,是法律文化的集中表现。正确的法治意识,可以正确地引领和指导社会法治,促进社会和谐。而错误的法治意识,就有可能把社会法治引入误区,带来社会的动荡不安。正因为如此,人们非常重视法治意识问题的研究。如黄稻认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思想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软环境,推进国家现代化的思想动力,包括法的观念、权力观、权利观念、平等观念、依法行政原则、司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执政党领导意识等构件。刘平认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法治意识包括:自主自律意识、履行契约意识、公平竞争意识、劳动者权益保障意识、依法纳税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张越认为,领导干部需要树立人民主体、公平正义、民生优先、勤政为民、权利本位、职权法定、权力监督、权责统一、为政清廉等九大法治意识。这些都是对法治意识的探讨和思考,是法治思维意识不可缺少的因素。但从法治的基本要求来看,法治思维意识主要包括:

有法可依意识。这就是领导干部要有强烈的法治观念,并以这种观念为指导,去分析、评判和处理问题。做到这一点,要求领导干部健全法律法规,依据宪法和国家法律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体系,切忌凭主观意志、个人喜好随意制定或废弃相关制度、规定。

有法必依意识。这就是领导干部要有真正的守法观念,按照法律要求去分析、评判和处理问题。这要求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熟知法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遵循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法定的程序规则去认识、思考和解决问题,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执法必严意识。这就是领导干部要有严格的执法观念,并在这种观念的引导下,按照法律规定谋划、处置问题。这要求领导干部要做到习近平所说的“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要敬畏法律,避免感情、权力等因素的干扰,对事情作出合乎法度的思考和处置。

违法必究意识。这就是领导干部要有认真的责任观念,并在这种观念的引导下,认真负责地按照法律去分析、评判和处理问题。这要求领导干部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真正懂得习近平所说的“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真正懂得法律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法治的重点是治吏,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接受问责,勇于承担法律后果。

这四种法治思维意识相互联系,有法可依意识是前提,有法必依意识是要求,执法必严意识是关键,违法必究意识是条件,共同构成法治思维意识的有机整体,指导和引领着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成为法治思维能力中的引导力。

第四,依法办事。这是法治思维能力的实践力。依法办事,是法治思维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思维能力的体现和归宿。前者意味着按照法律去认识思考问题;后者意味着法治思维能力的强弱最终体现为依法办事的状况,提高法治思维能力的目的在于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依法办事的总要求是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当前来看,主要是提高党员干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说:“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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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的能力。改革是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根本途径,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形成,改革进入了全面深化、依法推进的新阶段。领导干部是改革的领导者、谋划者、推动者、实践者,其法治思维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改革的成效。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的能力,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总目标,用法治思维搞好深化改革顶层设计,用法治方式啃掉深化改革“硬骨头”,用法律法规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保驾护航,做到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确保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推动发展的能力。发展是硬道理,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以及国家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的重要基础。依法发展是新时期推动发展的新特征、新要求、新常态。领导干部肩负着推动发展的神圣职责,是否具有法治思维以及法治思维能力的大小,直接决定着发展的速度和质量。这就要求领导干部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推动发展的能力,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用法治思维谋划转方式、调结构、保民生、可持续发展等发展难题,用法治方式化解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资源枯竭、区域不平衡、贫富差距、发展方式粗放等突出矛盾,用法律法规确保遵循经济规律科学发展、遵循自然规律可持续发展,取得合法的实实在在的发展成效。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的能力。矛盾是事物内部的对立统一。矛盾无处不在,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则是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特别是存在着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较多,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等突出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与一些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违背法律密切相关。解决这些矛盾,需要发展,也需要法治。这就要求肩负社会发展进步责任的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的能力,用法治思维分析矛盾,用法律法规防范贪污腐败等问题,用法治方式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建等各个领域的矛盾,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国企改制、军转安置、官民冲突、贫富差距等矛盾,推动社会进步,实现社会和谐。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维护稳定的能力。邓小平指出,稳定是压倒一切的。稳定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条件。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就什么也谈不上。法治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这就要求肩负维护稳定使命的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维护稳定的能力,提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用法治思维谋划稳定工作,用法治方式破解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信访、重特大安全事故等稳定难题,建立法治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平安建设法治化水平,用法治实现社会平安,用法律法规巩固社会稳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