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把依法办事纳入干部工作全过程_二、纳入干部考察

二、纳入干部考察

干部考察是干部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确保选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领导干部,做到适才适用、合适的人到合适岗位的重要程序。因此,各级党委要站在推进党的事业全面发展的高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党规党纪要求,依法推进和完善干部考察工作,既把依法办事纳入到干部考察的全过程,又把考察对象是否依法执政、依法办事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进行干部考察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干部工作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进行干部考察时,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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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

第一,依法确定干部考察对象是做好干部考察工作的前提。在干部提拔使用前,考察谁、不考察谁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关系到干部提名的质量,更关系到我们的用人导向。因此,在干部考察工作的初始阶段一定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严把考察对象选择关,对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提拔的,只要具备其中一条,就不纳入考察对象范围。在考察对象的确定上,要严格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分以下三种情况确定,一是在领导班子换届时,“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二是在个别提拔考察时,由当地“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三是对于双重管理部门考察对象的确定,要采取主管方负责、协管方参与的方式进行。同时,不管哪种情形,在考察对象人数的确定上,应做到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人数。

第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干部考察工作是确保干部考察质量的关键。程序也是法。依法开展干部考察工作,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程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考察工作的严肃性与科学性。根据《条例》规定,对于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等不同的考察对象应按照不同的考察程序进行。尤其是在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时,还“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最后,对考察意见必须形成真实、全面、准确的书面考察材料,并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备查。

第三,严格按照法定考察内容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是确保考察结果科学性和可比性的前提。《条例》不仅规定了如何进行干部考察,还规定了干部考察的具体内容,要求在进行干部考察时必须根据不同职务的任职要求,围绕每一个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确保每一个考察对象考察结果的可比性。在这五个方面应更注重干部“德”的考察,它关系到一个干部的为官理念和从政价值取向,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在“德”的考察上,要突

出考察干部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每一个干部在理想信念、政治纪律、能否坚持原则、是不是敢于担当、是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具体情况,确保提拔使用的干部政治上合格、品行上能够成为下级楷模。在“能”、“绩”的考察上,要注重考察干部的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其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上取得的实际成效。在具体方法的选择上,可采用绩效评估的办法,针对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情况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在考察时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同时,还要考察其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法治素养。在“勤”和“廉”的考察上,一是要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考察对象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和奋发有为的态度与进取精神;二是要深入了解考察对象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具体考察其是否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以及是否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四,依法组建考察组是确保考察顺利进行的组织保证。干部考察能否取得实效,一个专业的、负责的、职权对等的考察队伍是其保证。根据《条例》的规定,干部考察工作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干部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的成员组成,考察组的负责人则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同时,为保证考察的严肃性、真实性和科学性,增强考察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还要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落实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确保考察结果能够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使考察人员对考察材料负责,并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的职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