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把依法办事纳入干部工作全过程_一、纳入干部工作实绩

一、纳入干部工作实绩

实绩与政绩、政绩观密切相关。政绩在我国古代又叫“政勣”,一般是指官吏在执政时办事的成绩。如《陈书·王劢传》中有:“及萧勃平后,又以劢旧在岭表,早有政勣,乃授使持节……广州刺史。”在现代,对政绩的理解基本上秉承了古人的意思,如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政绩的解释就是“指官员在职期间办事的成绩”,这里的在职期间同古代的执政时基本就是同一意思,也就是说,不管古今,对政绩的理解都是官员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所取得的成绩和贡献。

政绩观则是执政党对干部施政成绩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如我们党对干部政绩的要求就是要“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它既是领导干部对怎样履行职责,追求什么政绩的根本认识与态度,是领导干部履职的价值取向,也是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在领导干部履职中的具体体现。政绩观对一个干部如何从政、如何施政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包括对为谁创造政绩、需要什么样的政绩和怎样创造政绩等几个方面的认识。自从我们党将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指导思想以来,就明确了判断政绩观的基本标准就是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因此,各级干部只有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才能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也才能创造出党和人民真正满意的,经得起历史、人民和实践检验的实绩。

实绩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出于“公心”取得的实际的成绩,是政绩的核心。它是与时下官场流行的政绩工程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各级干部在“执政为民”的从政理念指引下,取得的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民生改善起到实质性助推作用的成绩。而政绩工程则是官员以个人升迁或私人利益为目的,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利用手中权力搞出的虽劳民伤财、浮华无效,却能为官员自己和小团体带来政绩的形象工程。两者的本质区别:一是出发点不同,前者是出于公心,后者是居于私利;二是产生的效果不同,前者能够实质性地促进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民生改善,惠及的是绝大多数人,后者则只会给官员及其小团体带来利益。在我党执政后最早、也是最为典型的政绩工程就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大跃进,不少地方的官员为了一己私利和政治需要,不惜虚报浮夸,大放卫星,最后造成了严重的三年灾害,导致大量百姓饿死。当代则是以所谓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标志性建筑为典型代表,这些项目既没有将好钢用在刀刃上——把有限的财政资源投入到亟需的地方,又造成财政资源的极大浪费。如过去不少地方纷纷采取举办节庆活动的方式来提高知名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这本是好事,但有的地方却不顾自身实际,好大

喜功,舍得花巨资搭建豪华舞台,邀请知名主持人、演艺界明星来举办奢华演出,制造所谓的轰动效应,却舍不得为地方的教育改善和医疗发展作出应有的投入与关注。

政绩既是干部工作评价、考核干部的抓手,也是一个干部为官的努力方向。一个干部是否称职、合格,上级部门和组织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就是其在履职期间做了什么、做得如何。因此,在现有干部考核体系下,追求政绩就成为一个干部为官的必然选择,这本无可厚非,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如何看待政绩、评价政绩,把什么内容看作是干部政绩的核心构成要素,即我们要把哪些指标作为实绩要求干部。对实绩的要求在不同时期要有不同的内容、标准和重点,亦即实绩标准要根据发展需要不断变化。

从建国初期到1978年,由于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尚处于探索和摸索阶段,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我们党还缺乏具体明确的认识,再加上这一时期国内外形势极为复杂,从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的角度出发,确保国家政权稳固就成为这一时期关注的重点,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政治觉悟就是这一时期对领导干部的最大要求,各级领导干部除要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外,还要绷紧阶级斗争这根弦,坚决打击和消灭一切敢于危害共和国安全的行为、人员与组织。因此,政治忠诚程度就成为这一时期对干部考核的主要实绩要求。

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2008年这一时期,在经过前30年社会主义实践探索以及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发展生产、发展经济,摆脱贫穷落后的局面成为全党的中心工作,各级党委、政府都将抓好经济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为中心工作和对干部的重点要求。这一时期,判断一个干部是否称职的标准就是其是否具备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力,或者说考核干部实绩主要的依据就是其任期的经济发展指标,以GDP论英雄成为干部评价的主流,GDP增长幅度就成为这一时期对干部的实绩要求。

2008年以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我国的经济总量在这一时期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开始由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迈进。与此同时,科学发展观逐步深入人心,人民不再满足于吃饱穿暖,开始向追求更高水平的幸福生活迈进,不仅要求吃好穿好,还希望有良好的社会保障、优美的环境、公平的教育与医疗,期望幼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此其一;其二,经过近二十年的市场经济改革,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继续深化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在这一重大的发展转型时期,党的十七

大开始明确提出要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即今后各级干部不仅要抓GDP,还要抓民生改善,要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的履行,更加注重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些成为了这一时期对干部实绩的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领导干部实绩又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2013年中组部出台了新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标准,以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提出要通过“树立正确的考核导向,使考核由单纯比经济总量、比发展速度,转变为比发展质量、发展方式、发展后劲,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功成不必在我’的发展观念,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政绩”。这就要求在评价干部的能力和工作成绩时,不仅要用经济指标来衡量,还要用教育、文化、环保以及社会发展等其他相关指标来衡量;不仅要关注“硬件”——经济发展指标的政绩,也要重视“软件”——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政绩。2014年1月中共中央重新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要求干部工作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时,“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2014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从法治的角度对领导干部的实绩提出了新的要求,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这次全会上,还提出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这是首次将领导干部是否具有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纳入到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之中,是对依法做好干部工作的明确要求。

这些变化要求我们,评价一个干部的政绩,不仅应该像习近平所说的那样,“要改进考核方法手段,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把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再也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来论英雄了”,而且应该看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实绩。只有这样的实绩,才是迈向法治中国的好实绩。只有这样的干部,才是具有法治思维能力,并在追求实绩的实践中不断提高法治思维能力的好干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