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维护稳定的能力_四、用法律法规巩固社会稳定

四、用法律法规巩固社会稳定

维稳是一个长效机制,而不是有些人片面理解的“稳定压倒一切”,认为平安就是“不出事”,强化政府管控,只讲维稳、不讲维权,甚至把社会治理简单等同于维稳。采取了“权力维稳”、“高压维稳”或“摆平”的策略,反而会使维稳陷入恶性循环的困境。巩固社会稳定迫切需要走出僵化的思维误区,将法治作为维稳的基本方式,真正转变维稳理念、思路和模式,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新思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通过法治路径维护社会稳定,在维护社会稳定法治建设方面还提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和具体要求。通过法治路径维护社会稳定,就是要确立法治思维模式,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第一,建立健全维稳工作的长效机制。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不会被彻底消除,那种以为通过若干次治理就能将社会问题消除的认识是极其荒谬的,是不可行的。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但是面对复杂的国内外形势,维稳工作应该改变以往的处理方式。要将事后处理与事前监管结合起来,而不是呈现问题发生时紧张、问题处理后就松懈的局面。要通过健全维稳工作的长效机制,保障社会稳定的常态化。维稳工作的长效机制应该包括:事前预警机制、事中处理机制、事后反馈机制。

首先,事前预警机制。政法机关要履行好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就必须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要对本地区、本部门面对的主要矛盾做到心中有数,善于把握矛盾产生发展的趋势,有针对性地研究矛盾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化解,增强预防化解矛盾的主动性。其次,事中处理机制。当社会矛盾发生时跟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做到正确处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在法治轨道上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做到区别对待,分析事件性质,才能采取对应的措施进行解决。再次,事后反馈。事后反馈就是要总结经验、追究责任,保证类似事件再发生时的正确处理办法。尤其是政法领导干部既要管原则,管得住本单位、本系统的大事,又要抓得住关键,要组织学习

反馈意见,创新管理方法。

第二,健全协同机制。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来看,政府是社会治理的主导者,必须主动适应法治环境,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办事,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应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社会问题的解决并不是只有政府。创新社会治理是新形势下解决社会问题,巩固社会稳定的必然选择。因此,健全协同机制是必然要求。

首先,政府各部门间的协同。社会问题的发生和发展是复杂多变的,要实现维护稳定的预期目标,就需要各领域的相互配合。鉴于此,应该健全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维护社会稳定协同机制,明确部门监管范围以及突发事件的协同推进机制。例如:遇突发事件由谁来负主要责任,需要哪些部门在哪些领域给予支持,各职能部门在事件的整个过程将承担怎样的角色,这些都应该明确。其次,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政府存在失灵,需要社会补充。社会本身就是问题矛盾的制造者,政府需要社会给予支持才能探究矛盾发生的根本原因。同时社会问题解决的最终目的是满足社会利益的诉求,因此,维护社会稳定就需要吸纳社会力量的参与。例如:扩大公众的有序参与,提高社会对事件的关注,加大社会对事件的监督力度,等等,都有利于疏通社会梗塞,巩固社会稳定。

第三,完善维稳工作的监督机制。维稳工作的复杂性在于导致矛盾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就要求维稳工作既要有政治性的监督,又要有政策性的监督。首先,从政治性角度来看。社会矛盾的发生往往会因为处理不当或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而导致事态扩大,甚至会颠覆国家存亡。因此,在处理维稳事件时要高度警惕事件的政治性,要通过切实有效的法律体系来监督事件的参与人,保证事件朝着缓和的方向发展。其次,从政策性角度来看。社会矛盾本身的复杂性需要科学决策进行解决,这就需要完善的监督体系来实现决策的科学性以及执行的合法性。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可以更加有效地预防因领导专断导致维稳政策本身的失效,同时可以强化政策执行,避免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完善监督机制就是要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解决社会矛盾、争议、纠纷的机制。包括健全完善调解、信访、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项相关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较为有效的手段就是,充分发挥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立性。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尤其是对政府等权力行使行为要加强监督。加强司法机关队伍建设和司法公信力,提升权力运行的矫正能力,确保权力能够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轨道上运行。

第四,规范社会问题的宣传机制。社会问题发生通常会引起整个社会的“阵痛”,这是需要有力的宣传渠道来疏通“社会信息管道”,如果社会信息管道没有被及时疏通,那么很多猜疑将会误导社会问题的实质。通过健全社会问题的宣传渠道,当社会问题发生时能够在第一时间让公众了解权威的信息,将大大减少因为信息失真而导致的社会猜疑。

完善社会问题的宣传渠道可以屏蔽很多虚假新闻对公众的引导,提高政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主导性和公信力。健全宣传机制需要规范新闻报道法律法规、规范新闻行业的操作流程、加大网络安全的监管、规范互联网信息发布、规范新闻发布制度、规范新闻采访制度等。目前,关于谴责公权力滥用方面舆论宣传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私权利滥用的报道较少,有时还不能正确引导民众依法表达诉求、意见,甚至有些片面、歪曲报道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应加大对记者、新闻工作者的法治教育力度,多宣传社会正能量,提高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年一代的法治观念。

总体来看,多方参与、共同治理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但是我们应该要清晰地认识到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基础是法治,尤其是维护社会稳定就需要法治来约束参与者的行为。“一方面发挥好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和政府主导作用,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和成效,另一方面发挥好各种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他律、互律作用,不断增强社会自我管理能力。”面对复杂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不仅需要顾及国内外舆论,需要维护公民权益,还需要提高维稳效率。只有将法治思维贯穿始终,真正做到依法律规则办事,确立法律规范意识,才能把社会治理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总之,社会的各类主体都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加快转变思维模式,将法治思维贯穿生活中的点滴。当坚持成为一种习惯后,法律与行为方能融为一体,人们也才会习惯把法律手段作为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手段。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