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维护稳定的能力_三、用法治方式破解稳定难题

三、用法治方式破解稳定难题

积极运用法治思维谋划维稳工作,利用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健全和完善现代化社会治安防控、化解矛盾纠纷、公共安全监管、培育社会组织发展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进一步推进政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破解维稳难题的关键。

第一,建立健全可操作性的维稳法律法规。维稳工作的难点在于社会问题呈现的复杂性,使得很多维稳工作存在处理的模糊性,以致在具体的工作中会出现主、客体相互侵权或激化矛盾的事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提高维稳工作的可操作性,明确执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将有利于提高维稳工作的处理效率和处理结果的合法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健全维稳工作法律法规应该呈现:事件处理的具体流程、事件的主要负责部门和责任人、各项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事件级别与负责人细则、处理结果的责任追究机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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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指明晰每个单位、每个职位的权责,给权力划定边界。权力清单制度是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权力清单制度的出台,可以在规范行政权力透明公开运行、便于公众配合管理及接受服务、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等三方面发挥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责任清单制度规范了政府的监管责任,明确了监管范围。责任清单制度要解决的是3个层次的问题:一是管什么?要明确政府的责任;二是怎么管?要创新完善政府管理方式;三是管不好怎么办?要有问责追究的制度。针对目前我国实践运行当中产生和发现的一些问题和现象,责任清单制度可以起到很好的纠偏作用。

构建完备的维稳法律体系是突破维稳难题的基础。维稳需要各种社会力量的参与,这就需要法律来规范参与维稳角色的行为,不但要实现社会力量的行为在实质上合法,更要实现程序上的合法。要通过规范法律来打击一些

以维稳来破坏维稳的行为,通过法律来帮助政府监督个别行为主体的动态,同时揭示维稳过程中呈现的社会矛盾。维稳法律法规还应该体现各行政主体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使维稳机制的运行真正起到保障公共安全,惩治各种违法行为的作用。

在立法过程中应该要体现法治精神,避免法律的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律化现象。因此,完善维稳法律法规应该充分协调各职能部门,消除执法中的推诿现象。这就需要改变法律制定过程中的部门色彩,尽量避免抽象概括立法,提高法律的操作性,切实减少授权立法,从而减少配套法规不到位和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矛盾冲突等问题。

第二,培育公民法治意识。社会稳定与和谐有赖于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完备的制度也需要有法治思维才能释放充分的能量。社会治理创新,确立法治意识和理念,最重要的是要在整个社会确立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法治方式,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就是要领导干部带头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对社会组织来说,就是要在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渠道,依法依规维护公民权益;对公民个人来说,就是要确立规则意识,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为只有“闹”才能解决问题,并不是法治社会应该采取的方式。

政府应该加大普法力度,培育公民法治意识,引导公民利用法治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首先,公民应该具有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包括积极的权利主张与合法权益的保护两个方面;其次,公民应有权利的节制意识,即控制权利的“超前消费”意识。对权利的节制,控制权利的“超前消费”就是要合理限制某些权利,使之符合所处时代、所处社会的道德、法律、经济发展状况、文化等多种价值取向;再次,公民应有自觉守法意识。就是要公民具有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不管人们基

于何种理由遵守法律,守法主体良好的守法意识是法律遵守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被遵守的关键因素。最后,公民应有社会公德意识。遵守社会公德既是一项道德要求,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具体而言,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把法治思维模式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思维模式,就是要注重法律方法和手段的运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完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确立公民和各级政府机关的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引导公民对待各种涉及自身利益的纠纷寻求理性的解决手段。

第三,完善利益表达渠道。社会矛盾的发生多归咎于利益表达渠道的梗塞,表达渠道不畅通就使得各种政策不能体现人民意愿,无法满足公共需求。健全利益表达渠道可以缓和社会矛盾,使高层更好地了解民情,这样有利于政策的时效性。就维稳来看,应该规范民众利益表达诉求渠道,让民意真正畅通。首先,坚持改革就是创新,突破既得利益群体的阻碍,通过健全法律来规范利益表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要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变治标管理为治本管理。要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的权责明确机制、公众参与机制、构建利益协调机制,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健全矛盾调处机制,达到在改革发展中解决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其次,鼓励公民有序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公众参与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特征,扩大公民参与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随着社会转型的推进,群众的社会服务需求更加多样化,政府包揽一切的社会治理方式已经不合时宜,社会治理主体亟须从重政府作用、轻多方参与,向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共同治理转变,也就是从一元向多元转变。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开拓创新群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局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