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维护稳定的能力_二、用法治思维谋划稳定工作

二、用法治思维谋划稳定工作

随着“体制转轨、机制转换、社会转型”的深入,要“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必须努力提高广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渐树立法治的权威。因此,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在宪法和法律的总体框架内开展工作。

第一,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养。要通过法制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认清在维稳过程中采取“简单”、“绝对”、“压制”等“蛮干”所造成的危害。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对利用法治思维谋划稳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维稳的危机意识。去除领导干部的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增强领导干部对法治价值:民主、自由、人权、安全、平等、秩序等在维稳中的重要性认识。通过法治教育来提高领导干部制定维稳政策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将法律思维贯穿于维稳工作的全过程。提高领导干部在维稳过程中的法治意识,摒弃人治思维和官本位主义。要将法治思维培养成领导干部处理维稳工作的习惯。

领导干部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治国理政,会促进相应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反过来,一个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又会给予相应国家、地区执政者更主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的动力。一个国家、地区一旦形成了这种良性互动,即可认为其已步入了法治运作和科学发展的正轨,进入了法治社会的常态。在实际的维稳工作中,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学

会并善于用法治知识分析问题,特别是能够将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依法准确定性,对政府和其他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正确的认识,做到依法履行义务,按程序行使权利,用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

第二,提高领导干部的权力和权利意识。“法治思维,在本质上区别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因此,培育和提升领导干部利用法治思维谋划维稳工作的能力,“就要将其头脑中的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去除,只有去除了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才能为法治思维的进入、培育和提升创造条件。”去除领导干部的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的有效路径就是要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与信法。提高领导干部在谋划稳定工作中的权力和权利意识。

首先,领导干部要认清权力。领导干部应用的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在维稳工作中需要领导干部明确法律法规的规定,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也就是要明确在维稳工作中权力的适用范围。真正将人民赋予的权力用好、用适,这是谋划维稳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权利意识。法律赋予公民权利,公民就有权知晓社会问题发展的真相。因此,在谋划维稳工作时要尊重民意,重视公民权益、体现公民意愿。在维稳的具体工作中要坚持透明化、公开化,主动接受工作的监督。同时,要畅通民意表达渠道,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第三,提高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法治思维的根本在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公众赋予领导干部公权力,领导干部就应该

有义务对所应用的权力负责。因此,在维稳工作的谋划中,应该要增强责任意识。对处理的维稳事件负责到底,实行倒查机制。在处理社会矛盾时要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头上,将维稳事件处理中的“责任清单”制落实到位。做到每起维稳事件都有人负责,切实将维稳工作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法治要求。

在具体工作中要将各种事宜落实到岗位,比如对于权益受侵害的公民,应及时给予赔偿或补偿;对于事件暴露出的制度缺失或不完善,要及时建立或完善相关制度;对于失职、渎职或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加以问责。这些事项都要纳入到主要领导的“问责机制”中来,确保法治思维真正贯穿于维稳工作的始终。通过追究责任、提高责任意识来营造好依法办事的舆论环境,提高政府在维稳工作中的公信力。

需要注意的是,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关键在于“一把手”。长期以来,许多地方的执政者缺乏法治思维,缺乏民主科学的程序理念,既不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也不善于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把决策当做个人的权力。然而,在决策失误造成损失之后,又没有相应的责任承担条款,这样就使得领导责任意识淡化。所以,当前亟需加强科学决策的制约机制,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领导决策行为。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里,用责任制约权力,保障权力在法治轨道中运行,是行政法治走向科学化和现代化的标志。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