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维护稳定的能力_一、法治思维是维护稳定的重要方法

一、法治思维是维护稳定的重要方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着诸多挑战。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必须树立依法维稳的理念,找准依法维稳的着力点,不断进行体制机制创新,以理念、思路和机制的创新,来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目标的实现。法治思维作为维护稳定的重要方法是我们党和国家实现领导方式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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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第一,法治思维本身具有“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最基本的要求是执法主体本身的合法性,只有执法主体本身的行为具有“合法性”,维稳才具有规范性、可持续性、正义性、公平性。法治思维是面对我国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做出的领导方式现代化转变。法治思维在维稳中的合法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治上的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首先要保障执行主体在具体行为上的正当性,要实现各阶层、民族、利益团体在政治上具有平等性,这就要求依法行政。当前,我国政治现代化与社会利益“网络化”都在不断加深,公众的政治素质也在不断提高,其要求政治上的平等越来越受到重视,同时各种利益还出现交错发展的趋势。面对这样的境况只有摒弃以前的人治思维,才能更好地避免在以往的维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激化官民矛盾、民族矛盾、利益集体间的矛盾。法治思维首先就将维稳这个行为中的各参与者纳入到政治平等的平台上进行,为社会问题的解决与缓和提供了正当性、公平性。二是权力

上的合法性。法治思维首先是程序的合法,再次是实质的合法。那么利用法治思维维护社会稳定就有利于预防权利的滥用、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以及在具体行为过程中的偏差。三是决策的合法性。法治思维要求行为主体依法、依规办事,那么在维稳中可以更好地减少因领导个人决策导致的错误。同时可以提高决策的正当性,有利于维稳中政策执行的顺畅性。

第二,法治思维具有合理性。“从法哲学角度看,思维定势是思维模式的基本要素,它指主体调整认识指向和行为方式的特定的重点和限定性机制。”官本位思维的长期存在,是最好的例证。“以官为本、以权为纲、以仕途为个人事业的选择导向”就是官本位思维的思想意识和价值取向。这种思维表现在维稳过程中就是:以官压民、以人治替代法治、以维稳作为政绩,这样只会激化各种社会矛盾。利用法治思维进行维稳具有实践和意识上的合理性。首先,意识合理性。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遇事找法,而不是以往的“蛮干”,利用法治来解决问题应该形成“思维定式”。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所指出的“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就是我们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法治思维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维护社会稳定的本意,正确理解深化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协调。法治思维的合理性可以避免公权力的滥用、保障利益诉求渠道的顺畅。其次,实践合理性。法治思维意识的合理性——“遇事找法”,帮助了行为主体法治思维的实践理性——“解决问题用法”。“法治思维强调思维主体对于思维客体(社会问题)的‘穿透性反映’,进而能够形成具有科学性的‘法治解决意向’,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最佳路径。”法治思维的意识和实践理性要求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做到“在‘是与非’的问题上坚持有客观根据的判断、在‘应不应该’的问题上树立合法性至上思维、在对待‘我与非我’的问题上树立平等的思维方式、在处事立场上树立‘一般为原则、例外应说明理由’的思维、在待事态度上树立法律责任思维”。

第三,法治思维具有创新性。改革的深入必然带来各种社会矛盾的突发,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利益冲突逐渐加剧、群体性事件多发频发。各级政府都高度

重视维稳工作,投入大量的人、财、物,但有些地方采取的社会治理方式过于简单化和绝对化,导致社会矛盾冲突陷入一种“越维越不稳”的恶性循环。这与维稳认识的片面性具有密切关系。有些人片面理解“稳定压倒一切”,认为平安就是“不出事”,强化政府管控,只讲维稳、不讲维权;有些执法人员追求刚性稳定目标,采取了“权力维稳”、“高压维稳”或“摆平”的策略,反而使维稳陷入恶性循环的困境。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社会转型期,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破解这种维稳困境,迫切需要走出僵化的思维误区,将法治作为维稳的基本方式,真正转变维稳理念、思路和模式,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新思维。就地方政府而言,有些地方以往那种怕事、瞒事的维稳思维需要更新,简单、粗暴的维稳方式和“摆平”、“搞定”的维稳策略需要摒弃。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通过法治路径维护社会稳定,在维护社会稳定法治建设方面还提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和具体要求。通过法治路径维护社会稳定,就是要确立法治思维模式,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第四,法治思维具有公开性。社会矛盾发生后,公众往往迫切希望知道事件的原因和真相以及政府的应对情况。领导干部持一种什么样的思维向度直接制约着他们的思维目标、路径及解决问题方法,进而影响思维方式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回应公众对信息的需求。行为合法、尊重和敬畏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程序优先与实质合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前提。通过法治思维处理社会问题就是要将行为主、客体暴露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的监督。法治思维的合法性、公正性、正义性、平等性具备公开性,这是其他任何处理方式都不具备的。

维护社会稳定关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国际舆论等诸多方面。没有法治作为前提条件的话,维稳工作是被动的,甚至会成为一些不法分子和国际势力制造是非的借口。通过法治思维来解决社会矛盾,可以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提高处理事件的透明度,让更多的公众了解事实真相,这样既可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又可以让矛盾节点公诸于众,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