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概念、内涵和特点_一、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概念

一、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概念

法治思维能力首先是“法”,即法律。“法”的概念渊源于“刑”。在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之前,多用“刑”;变法之后,各国多用“法”。商鞅改“法”为“律”,秦统一六国直至晚清,“律”一直是普遍使用的范畴,如《大清律例》。近代以来,帝国主义侵略,我国被迫打开国门,开始向西方和日本学习,“法律”范畴也就在这个时候从日本引入我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表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我国,法律源于礼和刑,夏朝开始制定,后经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各个朝代不断完善,如《魏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等都是中华法系的构成要素和瑰宝。法律的基本特征在于:由国家专门机构制定,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以权利义务规定为机制,调节人们的行为关系。我国现有法律,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协调统一整体”,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从理论上来看,这些法律,应该是在民主基础之上的法律,是良法,是保障人民权力的法律。

法治作为范畴,人们使用的也较早。在我国,战国时期,晏子就针对齐景公想赏赐翟王子羡的车驾问题说:“不乐治人,而乐治马,不厚禄贤人,而厚禄御夫,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今君,一诸侯无能亲也,岁凶年饥,道途死者相望也。君不此忧耻,而惟图耳目之乐,不修先君之功烈,而惟饰驾御之伎,则公不顾民而忘国甚矣。”但古代中国,没有民主,更没有民主的法治,有的只是人治,是人治之下的法律,因此,这种法治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也探讨过法治问题,他说,“深究王制的末一种,这里存在‘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两者各有所胜:人治能随机应付世事的万变而法治可免于人情的偏徇。”“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人民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就服从良法而言,还得分别为两类:或乐于服从最好而又可能订立的法律,或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尽管一些学者敏锐地区别使用法治与法制两个范畴,开始探讨法治问题,但多数人是混用的,更多的人、

更多的时候用的是法制范畴,其弊端正如郭道晖所说,“只讲法制而不讲法治,就有可能重复‘人治底下的法制’。”从我们党来看,革命、建设和改革初期时期的文献都使用过法治范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要求:“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后,人们自觉地把法治与法制范畴区别开来,对法治问题进行了专门探讨。如刘平认为,法治是一种与人治根本对立的新的社会组织形态。张越提出,“法治的核心理念,是公平正义。法治的伦理基础,是人人平等。法治的道德底线,是人人守法。法治的政治前提,是人民主权。法治的最佳效果,是理性自治。法治的实现路径,是人民民主。法治的实现前提,是民主立法。法治的实现手段,是严格执法。法治的威慑力量,是法律责任。法治的最大敌人,是法外人情。”“法治的本质是:没有人在法律之上,没有人在法律之外。这里会有四层意思:一是法治是依规则办事;二是法律有最高的权威;三是法治涵盖所有事务;四是法治是制衡的机制。”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义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主体是人民。重点是治吏,是如何合理地运用和有效地控制公共权力。基本含义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基本路径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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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制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法制着重讲的是法的一系列规则、原则及与此相关的制度,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法治的内涵要比法制大得多,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法制与法治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阶段,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即法律的公正;法治是法制的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最终是实现法治,即实现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

思维是人类特有的精神活动,是人们在表象、概念的基础上对事物进行认识、分析、判断、处理的过程,是对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其

基本方法是分析与综合、抽象与概括、具体化与系统化;其基本法则和规律是同义律、排中律和矛盾律,以及对立统一、量变质变、否定之否定的思维规律;其基本特征是概括性、间接性、逻辑性、深刻性、灵活性、批判性。

法治思维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范畴。我国学者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如胡建淼认为,法治思维,系指以合法性为出发点,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按照法律逻辑和法律价值观思考问题的思维模式。其特点是:以合法性为出发点,凡事都要追问“是否合法”;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重视和强调证据、依据、程序、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冯宪书等认为,法治思维,其实质是按照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个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逻辑推理过程,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缪蒂生认为,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汪金友认为,法治思维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徐汉明认为,法治思维是指社会主体(包括国家公权力机关、政党组织、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法治理念、基本原则、法治精神、法治体系与法治逻辑规范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及公民个人行为进行分析、判断、选择、处理与协调的认知能力、认知过程以及能动准确客观反应的意识活动。

我们认为,法治思维就是人们依法分析、评判和处理问题的认识过程和结果。法治思维能力,就是人们依法分析、评判和处理问题的本领和水平。对领导干部来说,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就是领导干部运用法律分析、评判和处理问题的本领和水平。这意味着:

第一,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主体是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是其法治思维能力的拥有者、运用者,也就是说,所谓分析是领导干部在分析;所谓评判是领导干部在评判;所谓处理是领导干部在处理。

第二,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基础是法律。法律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基本理念、分析方法和价值标准。离开了法律,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就失去了方向和依据,也就谈不上法治思维能力。

第三,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从逻辑顺序来看,大致包括三种能力:一是以法律为方法,对问题进行分析的能力;二是以法律为准绳,对问题进行评判的能力;三是以法律为工具,对问题进行处理的能力。这三种能力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分析能力是前提,评判能力是关键,处理能力是结果,共同构成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有机整体。

第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既包括运用法治进行思维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能力,也包括运用法治进行思维结果中所体现出来的能力,是过程法治思维能力与结果法治思维能力的统一。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