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的能力_一、法治思维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思路

一、法治思维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思路

矛盾是事物固有的辨证属性,是事物内部对立面的统一,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根本动力。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社会矛盾主要是社会各群体在财富、权力和声望等社会稀缺资源的分配中产生的关系紧张或者相互冲突状态。而法律是利益分配之器,是利益分配的准绳。法律就是通过利益平衡来实现对冲突利益的调整,进而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因此,如何分配、协调与平衡各主体的利益,化解社会矛盾自然也就成为法律规范最重要的价值判断与考量。

在利益分配中是否遵循法律直接决定着社会各个群体对利益安排的结果是否认同,在矛盾调处中是否遵循法律直接决定着社会群体之间能否公平合理地平衡利益关系而缓和甚至消除紧张关系。所以说,法治思维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思路和基本遵循。而法治方式就是法治思维的实践形态,是指“公权力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指引下,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运用规范、制度、机制、程序、法律等处理问题、解决矛盾、进行建设的方法、手段、措施的总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成就举世瞩目。但与此同时,社会建设却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社会领域出现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比如干群矛盾、劳资矛盾、贫富矛盾,征地拆迁问题、流动人口问题、就业问题、住房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因为这些矛盾和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等。群体性事件,一般认为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合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出现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可分为群体性暴力事件和群体性非暴力事件。群体性事件会使短时间内矛盾爆发和矛盾双方在人员数量上聚集,有较强的倾向性,对社会稳定有严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

是会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状态,使社会陷于混乱之中,同时还会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破坏经济的正常发展;二是会使原有的政治秩序受到冲击,党和政府的形象遭到破坏,阻碍重大政策的执行,甚至可能被敌对势力利用,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三是会导致公众失去理智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使不满情绪在不同群体间快速传递,从而破坏人心的稳定,引发社会动荡。不仅如此,我国的群体性事件除了有群体性、组织性、仿效性、反复性等基本特点外,还逐渐呈现出对抗性日益增强、无直接利益冲突增多、新媒体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手段、多种矛盾相互叠加等新的特点。

群体性事件仅仅是一种表现,其背后,是我国日益严重、日益尖锐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3年《社会蓝皮书》指出,近年来,每年因各种社会矛盾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达数万起甚至十余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100万人增加到约400万人。且参与人员由以往的农民、厂矿企业离退休人员,扩大为职工、市民、农民、个体户、教师、学生等各阶层人员。另据统计称,城镇居民参与的群体性事件(51.1%)稍高于农村居民(46.7%),这表明当前社会矛盾正在由农村向城镇转移,各种矛盾和问题变得更加错综复杂,社会治理也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从起因来看,当前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大部分是由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环境污染、医患矛盾、物业纠纷等原因引起的,这些问题都属于民生问题,都与民众的生计息息相关。这些问题同时也反映出当前我国的社会结构,特别是阶层结构、阶层关系存在不协调的地方。在这些社会矛盾中,最为突出的是干群矛盾、劳资矛盾和贫富矛盾。以干群矛盾为例,“干群矛盾”在中国有着最为悠久的历史: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其实并非我们常说的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而是官府与人民之间的矛盾,

即“官民矛盾”。当然,古代的“官府”与当代的“干部”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但也有一点类似,就是他们都无法在当时的社会利益冲突中保持中立,而是或多或少地参与到利益争夺中去,并成为利益矛盾的焦点。因此,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度博弈的新阶段,我们的决策要避免单纯的利益导向。干群矛盾之所以突出,大多情况下还和干部处理问题不当有关系。一些干部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没有把群众的需要和群众的冷暖真正放在心上;一些干部长期坐机关,和群众联系比较少;一些干部缺乏群众工作的经历,缺乏群众感情;一些干部封建思想浓厚,身上还有高人一等的感觉;还有一些干部对老百姓的疾苦漠不关心,对群众的合理诉求采取非理性的手段;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被视为当代干群关系恶化的关键因素。

这些矛盾的产生,除了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国际环境等原因之外,还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不足密切相关。重庆“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浙江“瑞安事件”、四川“大竹事件”、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吉林“通钢事件”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无不显示出领导干部还很缺乏法治观念,还不善于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这些都迫切要求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于担负重要职责的各级领导干部来说绝不是一句空话,一定要真正以此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多干、快干、干好惠民生、得民心、利长远的事。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只有一心一意为了群众,千方百计服务群众,我们才能永葆群众基础,才能得到群众拥护,我们党所绘就的伟大道路和宏伟蓝图,才能在群众中得到肯定,得到支持,并最终会变为现实。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