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和威斯特伐利亚体系

三、《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和威斯特伐利亚体系

随着战争的持续,交战各方渐渐意识到这场战争根本不会有赢家,因此大家都渴望和平早日来到。《和平万岁!》一书评论说:“到了17世纪30年代末叶,执政的诸侯终于明白,他们不能再借助军力来达到目标。”既然人人都渴望和平,那么和平怎样实现呢?

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斐迪南三世、法王路易十三和瑞典女王克里斯蒂娜一致同意召开和平会议,让交战各方聚首一堂,商议和平条款。他们选择了两个地点举行和谈——德意志威斯特伐利亚省的奥斯纳布吕克和明斯特,两个城镇恰好位于瑞典和法国首府之间。自1643年起,约150个代表团先后前来这两个城镇参加和谈,有些甚至带着阵容强大的顾问团到来。天主教的使节云集明斯特,新教的代表则聚集在奥斯纳布吕克。

和谈会议之初,他们制定了一个工作程序,订明使节的职衔及等级、座位编排和议事程序等细节,接着就展开和谈。调停人负责把建议书从一个代表团转交给另一个。和谈会议进行得既拖拉又曲折,前后延续了达五年之久。因矛盾重重,双方都仍想在战场上一决雌雄;加之无国际会议经验,在会议程序、礼仪、代表资格以及实质问题上都争论不休。其中争执较大的是由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要求代表整个帝国、对德意志诸侯的独立性提出抗议而引起的。法国和瑞典两国的代表则强调在德意志诸侯的代表没有出席之前不同意开始谈判。在此期间,战场的军事行动并未间断,当法国和瑞典在军事较量中取得优势时,皇帝斐迪南三世才被迫让步。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不是一个单一的和约,还包括皇帝斐迪南三世与瑞典签署的条约,以及费迪南德三世皇帝与法国签订的和约。和约签订的消息一传出,到处开始欢呼庆祝。战争曾因一点“火花”而爆发,最后则以燃放的烟花告终。当日,烟花璀璨夺目,照亮了多个城市的天空。教堂响起钟声,礼炮轰鸣,人们跑到街上,放声高歌。

明斯特会议和奥斯纳布吕克会议分别在威斯特伐利亚两城镇召开的,一般统称为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或称公会),被公认为是欧洲最早的一次国际会议。在两城签订的和约,也统称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涉及的问题很广泛。整个和约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三个方面:

首先是欧洲领土的变更问题。

法国获得阿尔萨斯的大部(包括布雷萨克,但不包括斯特拉斯堡),确认早年法国占领的梅斯、图尔、凡尔登等三个教区仍归它所有。法国享有永久驻防菲利普斯堡和部分莱茵河右岸的权利,占据布雷萨克和菲利普斯堡,法国达到了在欧洲称霸的部分要求。

“作为战胜国的瑞典,也得到了整个西波美拉尼亚,包括鲁根岛在内;还获得了东波美拉尼亚的一些地区和城市,包括出海四城市斯台德及奥德河口地区。瑞典国王还以帝国采邑(从皇帝那儿获得的封地)的名义获得威塞尔河口及其他一些地区。这样一来,瑞典不仅踞有德意志北部各重要河口,而且由于成了德意志帝国的诸侯,可以随时干涉

德意志的内部事务。此外,瑞典还得到五百万杜卡登的赔款。”

尼德兰联省共和国(荷兰)和瑞士的独立地位获得承认,并退出了帝国,不再对帝国承担法律义务。

其次是帝国的宗教关系问题。

和约规定路德教与加尔文教同天主教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在奥斯纳布吕克订立的和约有关宗教争执的决定中明示:“帕骚条约(1552)及奥格斯堡宗教和约保持其神圣与不可破坏性。”“其他方面,在两种信仰的选侯、诸侯和其他的领主之间,必须有完全的相互平等。”还规定,给予信仰天主教和信仰路德教的邦国的“一切权益,连同帝国所决定的其他项目”,对于信仰加尔文教的邦国“同样有效”。但是在神圣罗马帝国内,除天主教、路德派、加尔文派以外,“不接受亦不允许任何教派的存在”。有关条文实际上还撤销了“归还教敕令”,宣布新教徒与天主教徒在地产问题上的争执应根据1624年的地产占有情况予以解决。

最后是德意志的国家体制问题。

和约规定,德意志的选侯、邦君和各邦,“应根据本协议确定和确认享有他们自古以来的权利、特权、自由、优惠、自由行使领土权,不论是宗教的、还是政治的或是礼遇性的权利”; “在审议有关帝国的事务中,他们应无阻碍地享有投票权”; “帝国的各邦为本身的存在和安全应永远有权与外国人结成同盟,但此种同盟不得针对皇帝和帝国”。这表明皇帝的权力有所削弱,在涉及战争与和平问题上,帝国会议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合约的签订,结束了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君主专制统治与诸侯的联邦体制之间持续达一个世纪的斗争,但其在一些弱小的诸侯国还是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

三十年战争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对上述变化的带有标志性的总结。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标志欧洲近代国际社会的形成,也表现了欧洲统一性内涵的近代特征。

第一,从国际层面来看,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以国际法的形式宣布了每个国家的独立、平等,神圣罗马帝国和天主教会在名义上也失去了对欧洲的大一统局面。虽然有人认为在三十年期间,罗马帝国和教会神权已经失去对欧洲的实际控制。但不论实际情况如何,罗马帝国和教会神权当时在法理和名义上仍然是欧洲的最高权威,它仍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有关规定则打破了这种法理和名义上的统一,使欧洲走向了分裂。《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神圣罗马皇帝和法兰西国王以及他们各自的同盟者之间的和平条约》第28条:属于奥格斯堡教派的教徒,特别是奥本海姆的居民应重新主管他们的教堂和教区,如同1624年那样。其他所有要求加入奥格斯堡教派的人,都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在公开的教堂,在他们私人的住宅,或在他们的教长或邻区的教长为此选定的其他地方,自由进行宗教活动,宣讲圣经。第63条:在出席当前会议的全权代表面前,以巴塞尔城和全瑞士的名义就帝国议会针对该城和瑞士其他各州和要求帝国各邦及其议会提出忠告的上述城市和各州的公民和臣民进行的某些起诉和执行情况而

提出的控告,皇帝陛下在去年5月14日法令中,以宣布上述巴塞尔城和其他瑞士各州同过去一样享有充分的自由,并解脱了同帝国的关系;因此它们在任何方面都不需服从帝国的法庭或判决;现认为将此内容载入本和约予以确认是适宜的,从而使所有有关此事的各类起诉和逮捕令全部失效。

第二,民族国家意识得到普遍认同,很多民族都采取暴力方式以取得民族统一和独立。和约承认了德意志各诸侯国享有独立的主权,承认荷兰、瑞士为独立国。而且该体系将国际会议谈判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作为首要方式,改变了以往那种教皇进行裁决的旧方式。独立的主权意识不仅使国家日趋稳定,而且数目也日益减少。根据和约规定,“实际上德国有355个诸侯获得独立。后来几经淘汰到1803年,减到200个;到1815年变为36个”。和约还承认新旧两教享有同等的权利,国际会谈强调与会国的平等性,意味着国家主权的意识大于宗教意识,宗教冲突融入到了国家冲突之中。

第三,“势力均衡”的国际均衡格局的确立。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将均势作为体系存在的基础,为了保持主要大国在国际格局的均势,往往会采取分割领地的原则,例如俄普奥三国对波兰的三次瓜分。三十年战争“实际上是欧洲主权国家以‘均势’的名义讨伐哈布斯堡王朝的一次大规模联合行动”。而合约的签订则标志着这一阶段的完成,如条约第65条:在审议有关帝国的事务中,他们应无阻碍地享有投票权;但首先是关于制定法律或解释法律、宣战、征税、征兵或驻兵、在各邦领土上构筑新工事或增援旧驻军,以及关于缔结或谈判和平联盟等一类问题,如无帝国所有的各邦的自由议会投票或赞同,今后一律不得执行;特别是帝国的各邦自身的存在和安全应永远有权与外人结成同盟,但此种同盟不得针对皇帝和帝国,也不得反对公共和平和本条约,同时也不得损害每一邦对皇帝和帝国作出的宣誓。从历史实践的角度来看,虽然它不能从根本上阻止国际冲突和霸权主义的产生,但却被人们看做在历史进程中追求和平的象征。从某种意义上说,不管是查理五世和腓力二世,还是路易十四和拿破仑一世,乃至后来的希特勒,他们都想成为欧洲世界的霸主,但最后他们的梦想都破灭了,这不能不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主权观念深入人心,为国际竞争和大国均势体制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第四,文艺复兴运动以来新的国家间共同价值观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所接受。这表明欧洲国际社会拥有了近代的价值取向。具体表现是以近代自然法观念为基础的国际法的出现,《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第64条:为防止今后在政权国家内产生任何争端,所有罗马帝国的选侯、邦君和各邦,应根据本协议确定和确认享有他们自古以来的权利、特权、自由、优惠、自由行使领土权,不论是宗教的,还是政治的或是礼遇性的权利,因而他们永远不能,也不应受到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进行的骚扰。统一的基督教世界分裂为许多主权国家,但“欧洲精神和文化整体意识仍然根深蒂固地保存下来”,形成一个由共同法律所约束的法制社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