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打破贸易保护主义的藩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_四、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四、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曾是关贸总协定的原始缔约国之一。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中国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中断了几十年。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一直以积极的态度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改革开放的形势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形势越来越表明了一个道理:中国的发展需要世贸组织,世贸组织的发展也需要中国。

(一)中国与GATT/WTO关系的演变

1.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原始缔约国

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23个原始缔约国之一。1947年4月至10月,中国与美国、英国、法国等23个国家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的筹委会,并进行了关税减让谈判,达成了123项减税协议。这次会议实际上是关贸总协定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1947年10月30日,中国在关贸总协定的最后文件上签了字,成为关贸总协定的原始缔约国。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政府成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国民党当局迁往台湾。美国鉴于在中国大陆的贸易利益已丧失殆尽,怂恿台湾当局退出关贸总协定。1950年3月6日,台湾代表提交了退出关贸总协定的报告,经过总协定的简单讨论,该“退出报告”于1950年5月5日生效。台湾当局是否能够代表中国退出关贸总协定,当时某些缔约国对这一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过疑问。如捷克斯洛伐克代表团在1950年11月6日的总协定会议上曾声明:中国退出关贸总协定一事,系由法律上无权代表中国的人提出的,捷克斯洛伐克不予承认。新中国政府也从未承认过这种退出的合法性,认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未改变中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台湾当局1950年以中国名义退出关贸总协定是非法的和无效的。然而,无论新中国及其友好国家在这一问题上持何种态度,中国于1950年退出关贸总协定已经是既成事实。

1965年1月,台湾当局要求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关贸总协定的会议,获得了总协定的批准。1971年10月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的2758号决议,同年11月关贸总协定根据凡属政治性质的问题服从联合国决定的精神,取消了台湾当局在总协定中的观察员身份。

70年代之前,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国内外政治环境,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及各种国际组织进行的交往甚少,对台湾当局非法代表中国退出关贸总协定一事,当时没做任何反应,对是否应重返关贸总协定问题也未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70年代,我国与西方各主要发达国家逐步恢复了正常关系,同时也开始较积极地参加各种国际组织的活动。1980—1981年,中国三次派人参加了关贸总协定举办的商业政策讲习班。

1981年4月,中国申请列席参加关贸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会议,同年5月取得了关贸总协定观察员资格。1982年11 月,中国首次派团以观察员的身份列席了关贸总协定第38届缔约国大会,并就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问题与总协定秘书处交换了意见。此后,中国又多次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关贸总协定的各种活动。

2.中国从复关到入世的历程

1986年1月10日,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应邀来华访问。中国政府领导人在会见邓克尔时表示中国政府希望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地位。同年3月,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根据1984年签订的《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第3条第(六)项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的声明,就香港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地位问题达成协议。1

986年4月23日,香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正式成为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

1986年7月11日,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团大使钱嘉东代表中国政府正式向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提交了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原始缔约国地位的申请。国际舆论认为,这是中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必然结果。

1987年2月13日,中国政府又向关贸总协定提交了《中国外贸制度备忘录》,涉及的内容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政策、对外贸易政策、外贸体制改革、海关关税制度、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口商品作价方法、外汇管理制度、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情况、中国参加的国际经济贸易和金融组织及有关的国际公约。

1987年3月,关贸总协定成立了中国问题工作组,负责审议中国的复关问题。该工作组的职责是:(1)审议中国的外贸制度;(2)草拟一份关于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权利和义务的议定书;(3)安排中国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进行关税减让谈判;(4)就中国的缔约国地位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报告。

中国问题工作组成立后召开了多次会议。以关贸总协定代表为一方,以中国代表为另一方的谈判深入讨论了中国的复关问题。这些会议和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审议《中国外贸制度备忘录》和讨论中国复关的条件问题。中国代表团通过书面和口头方式详尽解答了各缔约国就我国外贸制度提出的几千个问题,使他们对我国近些年外贸体制的改革和外贸政策的完善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中国政府也在复关条件中的主要内容——降低贸易壁垒等方面做了大幅度的调整,以更加开放的市场来表达中国政府重返关贸总协定的决心和诚意。

中国复关的谈判漫长而曲折。中国政府曾希望以大幅度的关税减让为条件,力争能在世贸组织成立之前,即能在1994年底复关,以便成为新建立的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国。然而,终因某些大国的干扰而没有达到目的。

到1995年底,中国的复关谈判仍未有结果。进入1996年后,GATT自动取消,WTO成为了唯一的全球性贸易组织。由于GATT已不复存在,中国复关问题的谈判也就难以为继。从1996年开始,中国问题工作组所讨论的已经是“中国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问题了。

经过艰苦谈判,中国最终与WTO有关成员国都签署了双边协议。2001年11月11日在世贸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上中国被批准入世,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

(二)中国为加入世贸组织而进行的经贸政策与体制改革

中国政府要求加入世贸组织的态度是真诚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获取某些利益,也是为了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因此愿意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中国政府积极响应世贸组织所提出的一些合理要求,为早日加入该组织而采取了如下措施:

1.大幅度降低进口商品关税。尤其是自1992年初以来,我国已分几次将进口关税大幅度下调,使算术平均关税率从1992年初的43.2%降为1997年的17%。到2001年底已经降到了15.3%。大批量取消进口商品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如1996年4月1日一次就取消了176种商品的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措施。

2.取消出口补贴。我国从1991年1月1日起取消了已实行多年的对出口商品进行补贴的做法。

3.增加了外贸透明度。我国从1991年起就开始在向全球发行的《国际商报》上分期分批地公布我国外经贸系统的各种内部管理条文或文件,并取消了很多已经过时的内部管理条文。这一工作目前仍在继续进行着。

4.汇率制改革。1994年我国把以前的复汇率制改为单一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5.我国的外贸体制确立了市场导向的改革目标。政府对进出口业务主要以指导性计划和经济手段进行调节。

6.逐步开放服务市场。除了已部分开放的金融、保险、贸易、零售等行业外,其他的服务性行业也逐步向外商开放。

此外,我国在给外商和外资企业以国民待遇和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也正在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调整和改善,努力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三)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利与弊

1.有利之处

(1)加强了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全面接轨,促进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加入世贸组织使我国社会更加开放,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借鉴了别国的成功经验,在保留公平机制的前提下,更多地加入效率机制,使我国经济能够长期持续快速地增长。

(2)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发言权和主动权,巩固和提高我国的国际政治地位,使我国能在国际事务中更多、更好地发挥作用。

(3)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与一些国家间的贸易障碍自动取消。享受了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以前的多轮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等成果,从而避免了逐国谈判签约的繁琐。

(4)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享受发展中国家应得到的各种特殊优惠待遇,提高了自身的资源配置效率。

(5)有利于我国开展“新领域”中的国际经贸合作。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世贸组织的管辖范围已从传统的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等新领域。在这些新领域中开展国际合作,促进了我国对外经贸事业的全面发展。

(6)我国利用世贸组织的纠纷解决机制公平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间产生的贸易争端。过去有些西方国家常常以本国的是非准则和贸易法案(例如美国的“301条款”)去评判和制裁其他国家,这是有失公允的。世贸组织既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场所,也提供了一套各国都赞同的机制,来审议和裁决国际间的贸易摩擦与纠纷,解决已往经常遇到贸易争端而缺乏公正的平台。

2.不利之处

(1)从长期看,我国经济发展会受到世界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我国经济以前较好地受到政府政策的保护,才有了90年代世界经济出现衰退时中国经济一枝独秀的结果。但随着中国全面开放国内市场,中国经济发展就联入了世界经济运行的总轨道,外部的风浪不可避免地通过各种传导机制传入中国,中国经济长期平稳增长的局面也受到干扰。

(2)我国部分行业会受到外国竞争者的强烈冲击。进行国际横向比较,我国的服务业、化工业、农业等行业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中,在政府的保护政策下尚有生存和发展的余地。受到外部压力而取消保护,大量物美价廉的外国同类产品的冲击,把这些行业逼到绝路上去。虽然我国政府向世贸组织寻求了一段保护时期,但不断降低的贸易壁垒仍然会使此类行业中的部分企业破产或开工不足。

世贸组织建立标志着世界经济秩序的确立。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过程当中,以中国、印度等金砖四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谈判,努力争取自己的权益,取得了一些成果。世界贸易组织几乎确定了所有关于贸易领域的协定,诸如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方面,做出了较为合理的方案,使得各国均能接受。世界贸易组织还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而提供了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其中各种面向发展中国家的较为优惠的规定更是以实质上的平等代替了形式上的平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