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与多哈回合谈判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与多哈回合谈判

为了有效地实现其宗旨,世贸组织的各项协议与条款中贯穿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来自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世贸组织中仍然适用,并在世贸组织的多轮部长级会议和多哈回合谈判中不断修改完善和贯彻实施。

(一)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的最基本原则,是各种规则与体系的基础,体现了公平与互利。非歧视原则包括两项内容: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成员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应该给予成员国对方。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一方称给惠国,享有最惠国待遇的一方称受惠国。最惠国待遇是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核心,是世贸组织赖以生存的基石。在WTO中,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要求指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条约的成员国之间,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签订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目的就在于实现贸易上的一视同仁、平等相待、不加歧视。在这样的原则下,成员国之间能够共享谈判成果,对国际统一规则起到一个促进作用,这也是保护经济实力较弱的国家能不受阻碍地享受发达国家之间的最佳贸易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使WTO对国际贸易的保护作用得以加强,有利于推进自由贸易的发展,抑制贸易保护主义的扩张。

(2)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通俗地讲就是指在成员国的商品进入国内市场,除了对商品征收关税之外,其在国内市场流通环节所受的待遇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内商品。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是相辅相成的,既有差别,又互相补充。二者的差别在于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最惠国待遇原则针对不同的会员国之间应是无差别地对待,而国民待遇原则针对的则是国产产品与进口产品之间应该实施无差别待遇。两者相互补充从而达到消除贸易壁垒的最终目的。

2.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又称对等原则,是指WTO成员国之间要互惠互利,贸易特权与贸易利益要相互让与。互惠原则是WTO的重要原则之一,它不仅是成员国之间进行贸易谈判并维持正常贸易关系的基础,而且是WTO得以发挥作用的主要机制。在国际贸易中,互惠是指在WTO体制下,以大幅度地、普遍地降低关税水平为目标,成员国在关税谈判中均做出对等的妥协,相互之间给予贸易上的优惠待遇,从而在双方之间建立起一种互惠互利的贸易关系,最终使双方进出口按大致相当的规模增长。几百年来,关税互惠一直在国际贸易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当代互惠已扩大到其他方面,例如航运、个人到对方国家居住与旅行的权利。在各种对外贸易管制措施上所做的减让及商标、版权与专利权待遇等等的互惠原则已成为国际贸易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3.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和法规在全国统一实施和透明,要求成员国之间对于有关进出口贸易措施的所有法令、关税、司法判例以及行政决定,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协定等都必须公布。这种透明度是互惠的,目的在于防止各成员国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并防止国产产品与进口产品间出现不公平条件和不公平竞争,从而造成歧视性的存在。

4.关税保护原则

关税保护原则包含三项具体原则:关税保护原则、关税稳定减让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1)关税保护原则。关税保护原则是指各成员国只能通过关税对其国内产业实行保护,而不能采取其他非关税措施。换言之,各成员国只能通过制定关税税则,如对某些商品征收较高的关税来调节进口,以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但不能采取实施进口限额或其他非关税形式的保护手段来达到这一目的。

(2)关税稳定减让原则。关税稳定减让原则是指成员国之间相互约束关税的减让水平,即成员国之间通过谈判达成的关税税率的削减,必须稳定在一定水平上,三年之内不得随意提高。三年后如要提高,必须同当初进行对等谈判的国家协商,而且要用其他产品的税率减让来补偿,促使成员国的关税水平稳定下降。

关税稳定减让原则是对关税保护原则的补充:虽然成员国可以用关税保护本国产业,但

关税率也必须保持稳定下降的趋势,以便向完全的自由贸易迈进。

(3)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是指在商品的进出口贸易活动中不允许用数量限制(如规定配额)的方法进行管理。数量限制是通过规定进出口数量来管制进出口贸易的一种行政方法,是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一种非关税壁垒。在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中,数量限制简单易行,保护效果明显,因而在国际贸易中最为普遍。数量限制会给价格机制带来障碍,使国际贸易中市场经济的作用受制约,妨碍公平竞争,还易导致出口国受歧视性待遇,与WTO的精神相悖。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也是对关税保护原则的补充:虽然世界贸易组织只承认关税作为唯一合法的保护措施,但随着关税减让谈判的不断进展,各国越来越趋向于增加使用非关税措施进行保护,非关税措施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日益严重的障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对此加以约束。由于目前要求完全禁止进口数量限制难以做到,因此,WTO允许在国际收支陷入窘境、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为稳定本国农产品市场等几种情况下有例外。

5.公平贸易原则

公平贸易原则是指各成员国在外贸业务中不允许进行商品倾销和实施出口补贴,因为倾销和补贴行为易造成市场扭曲,属于不公平竞争。为了维护贸易公平,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成员国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用来弥补在别国的倾销和出口补贴引起不正当竞争而给本国带来的损害。根据WTO对倾销与反倾销规定,经调查,成员国对另一国出口商品以低于市场价格以致给进口国某项工业带来损失的,可以对该项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数额和时间有一定的限制,数额不得超过其倾销差额,时间仅限于造成后果所需要的时间,并且征收反倾销税时应当遵守非歧视原则。针对发展中国家,此条则有特殊对待,以保护发展中国家工业的发展,即发展中国家不仅可以对初级产品,还可以对工业制成品也可以给予出口补贴,而不必受反补贴的约束。

6.对发展中国家特别优惠原则

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与贸易的发展,关贸总协定在1965年对条款作了一次重要补充,增加了第36条至38条,规定对发展中国家尽量给予特别优惠待遇。这些优惠待遇主要包括:(1)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收入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所实施的关税制度允许有更大的弹性;(2)发达国家应尽可能多地承担义务,优先降低或撤除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的和潜在的与出口利益有关的贸易壁垒,并不再建立新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3)全体成员国应共同采取措施,包括通过国际安排和建立某些必要的机构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

7.例外条款

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条款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成员国可以对WTO基本原则进行例外处理,被称为例外条款。

(1)幼稚产业保护例外。当成员国的某项产业刚开始发展,还处于幼稚阶段,缺乏竞争力,可以实行进口限制,对该产业进行保护。通常是采用成员国提出申请保护的方式,由世贸组织审议批准予以确认。对确认的产业,成员国可以用提高关税、继续保持较高关税、进口许可证等措施加以保护,但这种对幼稚工业的保护是有期限的。

(2)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在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成员之间相互给予的贸易优惠政策可以不必同时给予非成员国。

(二)世贸组织的多哈回合谈判

1.多哈回合谈判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多哈回合谈判是指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多边贸易谈判。2001年11月,世贸组织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启动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人们称之为“多哈回合”。世贸组织承诺,多哈回合要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真正的好处,因此这一轮谈判也被称为“发展回合”或“多哈发展议程”。世界银行认为,多哈回合如果能成功结束,将使世界经济额外增加3000亿美元的好处,发展中国家将最受益。

多哈会议是以消除世贸组织各成员国贸易壁垒为目的,达到更加公平的贸易环境,促进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8个议题: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争端解决、知识产权、贸易与发展以及贸易与环境等。多哈会议谈判的焦点是农业和

非农产品市场准入问题,各国的争议点也就在削减农业补贴及进口关税等方面。

多哈回合谈判虽是多边谈判,但真正谈判主角是美国、欧盟以及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20国协调组”。“20国协调组”也称G20,是发展中国家的集体性称呼,这个集团是2003年9月在世界贸易组织第五次部长级会议时首次展露。G20拥有全球65%的人口、72%的农场主以及22%的农作物输出。G20的核心会员主要有四个国家:印度、巴西、中国以及南非,因此也经常合称为G4 bloc。

2.多哈回合谈判历程艰难

“多哈回合”按计划应在2005年1月1日前结束。但因涉及各方利益的进退取舍,致使“多哈回合”启动以来的谈判进程一波三折。其主要谈判历程如下:

新一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在多哈启动。关贸总协定时期曾有过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回合是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后启动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2001年美国发生了“9·11”事件,美欧希望借助新一轮的全球自由贸易来彰显人类的团结和福祉,于是在2001年11月的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发起了多哈回合谈判。

从2002年至2003年9月,多哈回合谈判经历了第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总共有19个议题同步推行,但最后焦点集中到新加坡议题上,美欧等发达国家在农业和棉花没有作出令人满意的让步,发展中国家对于新加坡议题非常有意见。世贸组织第五次部长级会议中多哈回合陷入僵局,最终由于谈判没有达成共识,导致失败。

2003年9月至2005年12月是多哈回合谈判的第二个阶段。经过上一轮的谈判,各谈判国代表团都降低了要求,在2004年8月达成了《多哈回合框架协议》,使谈判进一步发展。求同存异,将环境、投资、政府采购等议题排除在外,将谈判重点回归到农业、非农业等与WTO有关的核心问题上。

为人们寄予厚望的香港会议由于在农业补贴和非农业产品市场准入的巨大分歧而陷入僵局,原本计划在2006年最后期限结束,但终因各方不肯妥协而以失败告终,失望至极的拉米甚至表示不为恢复谈判设定任何时间表。

自2007年3月起,主要成员又开始探讨重启谈判。但根本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谈判在多种不确定因素下再次恢复。2008年7月,20多个WTO成员贸易部长在日内瓦召开小型部长会议。但最后还是因美国和印度关于农产品的特殊保障机制上互不妥协而以“悲壮的失败”告终。

3.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分歧和障碍

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削减农业补贴和农产品进口关税及降低工业产品进口关税成了谈判中的焦点。发展中国家原本可以通过成本优势将农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但由于欧美等国通过巨额的农业补贴和高关税来保护自身的农业利益,导致发展中国家农业很难发展。欧美并以此为筹码来要挟发展中国家降低工业品进口关税,开放工业品市场。多哈回合谈判的关键争议,是美国和印度这两个国家在“特保”出发水平上的差距无法弥合,从而导致了谈判的最终失败。“特保”通俗地说就是在外国进口农产品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提高关税等措施来保护本国农业企业。美国等发达国家将激增底线定为40%,而以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则想定为20%。双方不肯让步,导致这个问题谈判一直僵持不下。另一方面,美国不让步还有另一个目的,拖延进入下一个议题即棉花问题上,美国既不愿意取消国内的补贴,还想着发展中国家降低棉花进口的关税,这又是引起谈判陷入僵局的原因,可以说,谈判能否进行,美国在此过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4.中国在多哈回合谈判中的立场

在这次谈判中,7个核心成员发挥了主要作用。中国、美国、日本、欧盟、澳大利亚、印度、巴西,这7个国家多次参加有关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特保”机制。在中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进入贸易谈判之前,往往是由发达国家主导,而随着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代表进入之后,世界贸易体系更加平衡地发展。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的发展中国家,时刻不忘自己的责任,积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大连和香港举办的小型部长级会议上,中国更是努力为各成员国搭建一个讨论、协商、沟通的平台,以积极、建设性姿态参与和推动多哈回合谈判。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