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党员民主权利与党内民主监督_五、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纪律与自由的关系

五、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纪律与自由的关系

党员权利与党员义务的关系、党的纪律与党员的自由的关系,以及党员与党的组织的关系、下级党组织与上级党组织的关系问题,从党员权利的角度看,实际上也是如何正确行使党员民主权利的问题。对这几个关系如果不能正确理解和处理,就会出现权利行使上的偏颇,影响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

1.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矛盾,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同一的一面。权利的存在以义务的存在为条件,无义务则无权利;义务的存在以权利的存在为前提,无权利也无义务。马克思对权利与义务的同一关系作了最好的概括:“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所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大体上包括三层含义:其一,权利主体同时也是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如《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享有八项权利,同时也负有八项义务;其二,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一般也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实际上是对权利行使范围和方式的限制,如党员在行使批评、检举、控告等监督权利时,必须履行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义务;其三,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一般还要以其他人履行义务为条件,如党员行使知情权时就需要党组织的有关部门或领导干部履行提供有关材料、介绍有关情况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理想状态是每个人在事实上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负担同等的义务。这也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之一,社会发展就是朝着这个方向前进。但是,这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部分人享有较多的权利而负担较少的义务,另一部分人享有较少的权利而负担较多的义务,这是一种常态。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在阶级社会表现得尤为明显,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了剥削阶级,把一切义务推给了被剥削阶级。正因为如此,那些享有较少权利却负担较多义务的人们才会不断地为争取权利而斗争。也正是这种争取权利的斗争,使得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向着理想的状态迈进。无产阶级革命实际上也是一场争取权利的斗争,无产阶级在与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从未忘记拿起权利的武器。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曾经指出:“无产阶级的第一批政党组织,以及他们的理论代表都是完全站在法学的‘权利基础’之上的。”

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在事实上的平等、统一也需要一个过程。尽管我们规定了党员在党章面前一律平等,每个党员都平等地享有党章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党章所规定的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但事实上我们还做不到这一点。搞特权、特殊化的现象在党内还一定程度地存在着。搞特权实质上是对别人权利的侵犯和掠夺,是一种剥削阶级的行为。对那些搞特权的人,没有理由不坚持反对。同时,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保障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为他们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疏通渠道、提供方便,努力做到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平衡。苏共解体的教训中有一条就是没有正确处理好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党员的义务被反复强调,党员的权利却实际上被忽视。包括党的基层领导的任免,也往往由上面决定,并不征求普通党员的意见”。这样,普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就逐渐泯灭,党也就逐渐失去了它的活力。

党内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党员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监督的对象,既有监督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权利,又有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监督的义务。党员不接受监督是不履行党员义务的行为,也是违反党纪的行为;党员不监督党组织和其他党员是不行使党员权利的行为,是民主意识差和党性不强的表现。因此,每个共产党员在行使监督权利时,不要忘记履行被监督的义务;在履行被监督的义务时,也不要忘记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2.正确处理纪律与自由的关系

(1)党的纪律是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条件

共产党的政治任务和政治使命决定了党的组织必须是一个最讲纪律的组织。建党之初,由于党处在秘密状态和严酷的斗争环境之中,党的纪律更成为党组织得以生存、发展、壮大的基本保证。列宁曾经指出:“无产阶级实现无条件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1919年3月俄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章程》,专列有“党的纪律”一章,其中规定:“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和一切党组织的首要义务”。我党1922年二大通过的第一个《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把“纪律”专列为一章。

我们党的几代领导集体都非常重视党的纪律建设问题。1938年,鉴于张国焘严重破坏党的纪律的行为,毛泽东在党内重申党的纪律: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毛泽东还指出,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此后,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铁的纪律,逐步成为中国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军队的鲜明特色和重要优势,为实现全党、全军的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并最终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提供了重要保证。毛泽东对此曾作过精辟的概括: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

邓小平特别强调党的纪律,他指出:“要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严格地维护党的纪律,极大地加强纪律性。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全党必须服从中央。必须严格执行这几条。否则,形成不了一个战斗的集体,也就没有资格当先锋队。”邓小平强调:“对一切无纪律、无政府、违反法制的现象,都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否则我们就决不能建设社会主义,也决不能实现现代化。”1982年,他在军委座谈会上讲到:“同心同德,一心一意,没有纪律不行。我们过去革命,就是靠纪律,而且是自觉的纪律。”1985年,邓小平又强调:“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组织起来就有力量。没有理想,没有纪律,就会像旧中国那样一盘散沙,那我们的革命怎么能够成功?我们的建设怎么能够成功?”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同样强调纪律问题。江泽民指出:“党的纪律极为重要。它的政治作用,就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纲领、路线和任务的实现。如果容忍和听任党组织或党员无视组织纪律,为所欲为,那么,我们党就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就会丧失战斗力,甚至瓦解。”

(2)党的纪律是纪律与自由的统一

关于什么是工人阶级政党的纪律,列宁曾下过一个定义。他说:“我们不止一次地从原则上给工人政党的纪律的意义和概念下了定义。行动一致、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这就是我们的定义。”理解列宁给出的定义,应当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党的纪律是为了保证全党行动一致。如果党没有严格的纪律,那就无法保证行动一致;如果没有行动一致,党领导的事业就不会取得成功。第二,党员的自由不是抽象的自由,而是具体的自由,当时主要是指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党员的自由被党章规定下来便成为党员的权利。党员的自由或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基础,也是党内民主的表现。第三,党的纪律和党员的自由并不矛盾,它们互相促进、互相保证。党内有了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真理就会越辩越明,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就比较容易实现,从而促进和保证了党的纪律;党内有了严明的纪律,党员的自由便有了保障,因为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本身就是党的纪律,破坏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的行为会受到党纪处理。

中国共产党人继承了马列主义关于纪律与自由关系的基本思想。毛泽东认为,纪律与自由不可偏废,缺一不可。1957年,毛泽东对党和国家的政治局面的理想状态进行了描述:“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陈云认为,“无产阶级政党应该是一个最有纪律的党,也是一个最讲民主、最讲自由的党”。他还说:“坚定的革命者视纪律为自由。”在1985年3月的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更为明确地表述了纪律与自由的关系,他说:“纪律和自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是不可分的、缺一不可。”

(3)在纪律与自由的问题上要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

在纪律与自由的关系上做到绝对平衡,是不现实的。一般情况下,总是根据局势的变化在一个时期比较强调纪律,而在另一个时期比较强调自由。在纪律与自由的问题上坚持重点论是正确的,坚持重点论也就是坚持两点论。但这里有个“度”的问题,掌握不好这个度,重点论就会变成一点论。正如邓小平所说,“问题都在于‘过分’”。因此,当我们在强调纪律的时候,千万不能忘记还有自由;当我们强调自由的时

候,千万不能忘记还有纪律。如果一味地强调纪律,党内就会缺少自由和民主的空气,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就得不到较好地发挥,造成思想僵化、死气沉沉,同时也会助长党内的家长制作风;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自由,党的组织内就可能出现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现象,导致软弱涣散,甚至丧失战斗力。邓小平曾经指出:“一个党如果允许它的党员完全按个人的意愿自由发表言论,自由行动,这个党当然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不可能有战斗力,党的任务就不可能顺利实现。”

在纪律与自由的问题上坚持重点论,首先要对当前的局面有个准确的把握,弄清楚当前到底应该强调纪律还是应该强调自由,和在哪些方面强调纪律、在哪些方面强调自由。1985年邓小平曾指出,现在有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没有理想、没有纪律的表现,比如说,一切向钱看。有的党政机关设了许多公司,把国家拨的经费拿去做生意,以权谋私,化公为私。对这些违反纪律的现象就要坚决整治,在这个时候、在这些问题上就需要强调党的纪律。在这方面,苏共的教训很值得我们深思。苏共从勃列日涅夫时期开始,党内的纪律就比较松弛了。而苏共对这种情况无能为力,特别是党的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是高级领导干部带头破坏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终于导致了苏共组织涣散、瘫痪,直至解体。

(4)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加强党的纪律,最重要的是真正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纪律不是给部分党员制定的,而是给所有党员制定的;强调党的纪律也不是少数党员对多数党员强调纪律,而是党的组织对所有的党员强调纪律。纪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就在于纪律能否被一体遵循;而纪律能否被一体遵循,关键就在于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能否以身作则,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普通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比较容易纠正;而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如果违反了党的纪律,就很难纠正,而且也容易给党的事业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如果说在加强党的纪律方面有什么侧重点的话,那么这个侧重点就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尽管我们强调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党的组织对领导干部应该比对普通党员有更为严格的要求,领导干部自己也应该严于律己,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我们党历史上还是比较注意纪律的统一问题的。1938年,毛泽东针对张国焘事件曾指出:“必须对党员进行有关党的纪律的教育,既使一般党员能遵守纪律,又使一般党员能监督党的领袖人物也一起遵守纪律。”陈云特别强调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说:“党的纪律是统一的。”“党内不准有不遵守纪律的‘特殊人物’、‘特殊组织’。”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允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只有真正坚决地做到了这些,才能彻底解决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十二大党章,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特别强调了党员在纪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当前,党内存在的违犯党纪的现象主要发生在领导干部身上。江泽民指出,目前党内存在的违犯党的纪律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在思想政治方面,有的党员和干部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发表反对意见,任意散布不信任情绪,或者被海外反动舆论牵着鼻子跑,传播政治谣言,当人家的传声筒,还有的对党的方针、政策和中央的重大决策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在组织人事方面,主要是按照自己的好恶拉拢一些人,排挤另外一些人,搞“团团”、“伙伙”;在经济工作方面,违规操作,违反财政金融工作制度和纪律,挪用资金,私设“小金库”,执法犯法,走私护私,偷逃税收和外汇等;在群众工作方面,有的党员和干部高高在上,做官当老爷,不以平等态度对待群众,有的凭借手中权力,吃拿卡要,侵犯群众利益,甚至胡作非为,称霸一方。显然,以上这几个方面涉及的主要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普通党员一般并没有条件犯这样的错误。因此,抓纪律首先就要抓干部。

3.正确处理党员与组织的关系

党员与组织的关系实际上反映了民主与集中、纪律与自由的关系。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每个党员都隶属于党的一个组织,党的任何一个组织都由享有同等民主权利的若干党员组成。党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其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与组织的关系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要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另一方面,个人必须服从组织,这是党的一条重要纪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之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每个党员都必须按照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来处理个人问题,自觉地服从党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调动和安排。如果认为对自己的工作分配不适当,可以提出意见,但经过党组织考虑作出最后决定时,必须服从。

党员与组织的关系当然包括党员领导干部与党组织的关系。领导干部包括各级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于组织而言也是一名普通成员,他永远也不能代替党的组织,更不能将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搞清楚这一点并在工作中坚持下去,对于贯彻党的集体领导原则,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和权力腐败至关重要。党章规定,党员领导干部除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这些规定已经很清楚地表明,领导干部个人不能代替党的组织,更不能将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然而,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有些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由于大权独揽,时间一久就容易产生一种错觉,以为自己就是组织,组织就是自己,把自己与组织混同起来。有了这种错误意识,家长制作风当然也伴随而至。如果到了这种地步还不满意,还要继续往前发展,那就是把组织变成个人的工具。对于这种恶劣现象,解放后党的历届领导都进行过严厉的批评。毛泽东称这种现象为“一人称霸”,称这样的“一把手”为“霸王”。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对这种现象进行过透彻的分析。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则提出了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原则,力图从制度上防止个人说了算。

4.正确处理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

(1)防止在上下级关系问题上容易出现的两种偏向

如何处理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是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党章规定,党的上级组织应当尊重下级组织的民主权利,经常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党的下级组织要服从上级组织的命令,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另外,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监督和互相支持。

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问题,同党员与组织的关系问题类似,实质上也是如何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纪律与自由的关系的问题。这是一个原则问题,也是一个领导和工作的艺术问题,其关键就在于掌握好“度”。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在处理上下级关系问题上曾经发生过偏向。邓小平在八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

,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出现过两种偏向:一种偏向是过度集中,这在“左”倾机会主义在党内居于统治地位的时候表现尤为明显。在那个时期,下级组织对于上级领导机关实际上几乎没有发言权。当时的上级领导者不但没有兴趣听取下级的情况和意见,而且要给那些根据实际情况向他们提出合理的不同意见的人们以种种打击。另一种偏向是分散主义,这在1935年以后有一些表现。主要是有少数干部爱好自成系统,自成局面,在政治上自由行动,不喜欢党的领导和监督,不尊重中央和上级的决定,甚至在处理一些应当由中央统一决定的重要问题的时候,也事前既不向中央和上级机关请示,事后又不向中央和上级机关报告,违背党的政策和纪律,危害党的统一。党中央对于这两种偏向,进行了不断的坚决的斗争,基本上纠正了这两种偏向。

上述两种偏向当前在我们党内还都一定程度地存在,一些人对上搞分散主义,对下搞过度集中。特别是分散主义的倾向在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需要注意的是,分散主义在当前出现了新特点或新形态,那就是分散主义与腐败联系在一起。有的地方的各级党组织表面上很团结,下级组织在上级组织面前很听话、很捧场,但背后却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并没有严格按上级的指示办事,甚至把主要精力都用在了为小集团和个人捞取私利上面,而上级对这种情况也并不是完全不知晓,而是一定程度地听之任之,有的甚至包庇纵容、参与其中。这种分散主义由于经常与单个组织内大面积的腐败联系在一起,容易在组织内形成暂时的步调一致,因此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顽固性,不容易识破,也不容易克服。这是对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和民主集中制建设的严峻挑战。

(2)加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

互相监督是党的上下级组织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党章规定,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既有互相监督的权利,也有互相监督的义务。这种互相监督构成了党内监督的两种类型: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处理好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互相监督的关系,发挥好自上而下监督和自下而上监督的作用,对于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和其他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自上而下的监督至关重要,它开展得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党内监督机制能否正常运行。建国初期我们党之所以较好地保持了党的肌体的健康,应该说与这种自上而下的有效监督有密切关系。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有很多的监督渠道,如干部的管理、选拔任用、考核、评议,工作指导和检查等,如果上级组织真正做到了尽职尽责,下级组织一般是不会出现大的问题的。江泽民在中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这几年查处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大多数是群众举报或查办其他案件牵带出来而获得线索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软弱乏力。”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软弱乏力,首先表现在自上而下监督的软弱乏力。当前的干部工作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重选拔任用,轻任后监督”的现象,上级组织没有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干部认真负起责任。更为可怕的是,上级组织在选拔任用这一关就没有把好,或用人失察,或任人唯亲、唯钱,使一些素质低劣的分子走上领导岗位。可以想象,如果一些干部的职位是跑来的、要来的、买来的,上下级组织的一些领导干部之间已经建立了腐败的同盟,那么所谓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就只能变成互相包庇、隐瞒、打掩护,出现问题后通风报信、共同奔走,甚至使用种种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收买办案人员,同时调动所有关系向党的更上一级组织进行渗透,寻求保护。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督如果失灵,其危害还不仅仅在于这种自上而下监督类型的失效,它还使得党内的同级监督、自下而上的监督和纪检部门的监督都大打折扣,甚至无法进行。监督是一种基于强烈的责任意识的行为,对任何一种监督类型的忽视同时也意味着对其他监督类型的忽视。如果党的上级组织疏于对下级组织的监督,那么它的班子内部的监督也同样不会开展得很好。党的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监督本来就难于开展,如果上级组织没有对监督工作的足够重视、身体力行、做出表率,造成一种利于互相监督的环境和氛围,那么自下而上的监督就更难以施展。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本来是党内专司监督检查的机构,但由于这些机构都处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查处案件一般需要经过同级党委的批准,因此,如果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问题采取包庇纵容的态度,甚或互有牵扯,那党的纪检监督势必受到影响。

自下而上的监督主要是一种基于下级组织的权利而产生的监督。尽管党章规定下级组织也有监督上级组织的义务,但这种义务与其说是义务,还不如说是一种要求或希望,因为它并没有附带任何的责任和制裁。按照列宁的理解,党的上级组织是各个下级组织的受托人,因此,上级要向下级负责,向下级报告工作,并接受下级的监督。这样,党的下级组织监督上级组织就是一种权利,上级组织接受下级组织的监督就是一种义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党的下级组织基于原则、正义、责任和权利意识而产生的监督想法和要求很容易被压抑,对上级组织的监督权利并没有为下级组织所重视和行使,这使得党内自下而上的监督在有些地方的党组织内根本开展不起来。从现实情况看,党的下级组织(主要是下级组织中的领导干部)愿意并敢于监督上级组织一般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其一,自己的行为不会惹恼上级组织,更不会招致打击报复;其二,自己的行为会得到更上一级领导的肯定和奖赏;其三,自己的行为会得到周围同事和群众的支持以及舆论的良好评价。但这些条件都不是确定性,它们实际上是监督者依据直接和间接经验所进行的一种判断。因此,要满足这样的条件,就需要首先提供这样的实践和经验,也就是要改善党内政治生活的状况,树立正气和良好的风尚。邓小平在八大上曾经指出:“必须健全党的和国家的民主生活,使党的和政府的下级组织,有充分的便利和保证,可以及时地无所顾忌地批评上级机关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使党和国家的各种会议,特别是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充分反映群众意见、开展批评和争论的讲坛。”这在今天仍旧是我们的目标。

5.正确处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关系

对执政党的监督,既包括来自党内的监督,也包括来自党外的监督,这两个方面的监督互相影响,互相促进,构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缺一不可。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内监督在各种监督中起着基础和核心的作用。解决我们党内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还得依靠我们党自身的力量。特别是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如果党内监督搞得不好,不能起到一个表率作用和营造一个良好的民主氛围,党外监督势必难以开展。但同时,党外监督的作用也不可小视,如果党外监督的渠道比较畅通,监督能力比较强大,也可以促进党内监督,提高党内监督的水平,从而有利于形成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整体合力。中央最近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在处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关系上,从执政党的角度讲,主要是在搞好党内监督的前提下,高度重视发挥党外监督的作用。具体说来,要注意发挥以下三个方面的监督作用。

第一,注意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根据十六大的精神和《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要增加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要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认真受理、及时核查群众举报反映的各种问题,充分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第二,注意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舆论监督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社会的议论和媒体的报道。在西方一些国家,许多媒体由私人经营,舆论监督搞得比较好。这其中有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我们国家近年来也比较注意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较以前有了明显的进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日益成为普通人发表个人见解的平台,网络意见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也将日益扩大。

第三,注意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1956年党的八大确定的中共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互相监督。但由于共产党是执政党,加强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互相监督,在实践中主要是要解决如何加强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的问题。虽然事实上我们党一直比较重视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应当说这种监督仍然还有较大的施展空间。近年来,党中央对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非常重视,不断扩大党外人士的知情范围和参与程度,及时反馈党外人士所提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保护和发挥了党外人士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了反腐倡廉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