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党员民主权利与党内民主监督_三、党员民主权利的发展

三、党员民主权利的发展

20世纪末,国际局势的发展变化和国内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把党建设好,既是一个崭新的课题,也是非常艰巨的任务。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把党的建设提到了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并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要把我们党建设成为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能够经受住各种风险、始终走在时代前列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这个新的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中,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发展党内民主,无疑是其中的重要内容。随着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逐步推进,党内民主的状况有了进一步的改善,党员权利也有了一些新的发展。

1.发展党员权利的必要性

(1)发展党员权利是加强党内民主监督的需要

党内监督是无产阶级执政党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在西方两党制或多党制的国家,由于有在野党的监督,执政党内部的监督还不是显得至关重要。在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虽然也强调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但这种监督不是势均力敌的,往往缺少力度。在这种情况下,共产党自身的监督和广大人民的监督就显得特别重要,它直接关系着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和党的生死存亡。

历史早已证明,权力不受监督,必然产生腐败。苏东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所以失掉了政权,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党内监督制度不够健全或遭到了严重破坏,党和国家的权力高度集中,又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由此导致权力腐败,进而造成党内离心离德,使党的凝聚力、战斗力明显下降,使党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遭到严重破坏。因此,为防止我们党和国家的权力发生变质,跳出“兴勃亡忽”的周期率,必须加强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使人人起来负责,使监督机构充分发挥作用。

我们党一贯公开声明,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而腐败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一些党员干部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这就造成了党的宗旨与一些党员特别是一些党的领导干部的行为的不一致,从而败坏了党的形象,导致了群众的不满、反感甚至怨恨。江泽民在2000年12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由于我们党处在执政地位并长期执政,党内有些人逐渐产生了一种错误的思想倾向,他们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把自己的地位、影响和工作条件,看成是自己的所谓既得利益,不使用这些职权和条件来为党、为人民更好地工作,而是为自己捞取不合理的、非法的私利。他们甚至把这些东西看成是谁也碰不得、动不得的私有财产,想方设法地要去维护和扩大这种所谓既得利益。有些党员和干部没有正确理解党的“先富”与共同富裕的政策,总想着自己怎样先富起来,甚至丧失原则采取各种不合法的手段谋取私利。有的部门、地区的领导对广大群众的利益,特别是下岗职工、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不闻不问,整天为自己的利益盘算;有的地方面貌长期没有改变,群众的生活还比较清苦,而那里的干部却住上了小楼,坐上了豪华汽车,整天花天酒地;有的领导干部不带领和组织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一心只想着替自己安排什么“后路”,为子女、亲属、朋友等安排“出路”。而对于这些腐败现象和问题,有的领导干部不仅不能见微知著,而且在问题已经比较严重了还麻木不仁,甚至包着、护着,该教育的不教育,该批评的不批评,该查处的不查处。有的领导干部搞“好人主义”和庸俗的关系学,面对错误的思想行为缺少正气,尤其是对亲近自己的所谓“熟人”,能为自己办事的所谓“能人”,有点影响的所谓“名人”,处在重要位置上的所谓“要人”,以及所谓“有背景”的人和自己的亲人,即使问题严重,也往往宽容有加,甚至姑息养奸。由此造成了这样一种现象,现在揭露的有些令人触目惊心的大案要案,实际上已经存在多年,却迟迟未能发现,结果愈演愈烈,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有的地方和部门长期存在团伙性的腐败活动,涉案人数很多,活动范围很大,也迟迟未能发现;有的干部刚刚提拔上来,或者刚刚经过考核考察和“三讲”教育,就发现有重大问题。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很多、很复杂,但反腐工作没有深入群众、依靠群众,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江泽民指出:“搞腐败的人不可能不露出蛛丝马迹。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怎样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形成及时发现、揭露和解决腐败现象的有力监督机制,要作为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个重大课题来研究。”

深入群众、依靠群众,首先是深入党员群众、依靠党员群众;而深入党员群众、依靠党员群众,形成及时发现、揭露和解决腐败现象的有力监督机制,实际就是要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在当前,除了要加强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外,发挥党内民主监督的作用对于反腐败斗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加强党

内民主监督,首先要扩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并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虽然党章规定了党员的八项权利,但这八项权利对于应对反腐败斗争的巨大挑战和适应加强党内监督的需要来说显得有些不够,而且在落实上也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因此,党员的权利需要发展。

(2)发展党员权利是健全民主集中制的需要

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就是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健全民主集中制,首先要发展党内民主。只有实现高度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才能在行动上达到高度的统一。而发展党内民主,首先要发展党员的民主权利。权利是民主的起点。没有党员权利,就没有党内民主;党员权利不充分,党内民主就不充分。从另一个方面说,党员权利发展了,党内民主就发展了。

党员权利意味着党员的资格、利益、能力或主张。党员权利的发展,当然意味着党员主体资格的提升、利益的扩大、能力的增长或主张的强化,即党员在党内民主地位的提高。党员权利还表示和界定着党员与党的组织以及党员与党的领导干部之间的关系。党员权利发展的要求往往产生于党内权力异化现象的出现和党内干群关系的紧张。而党员权利的发展,便意味着党内权利与权力结合方式的改进,也意味着党员与党的组织及领导干部的关系的改进,从而使党内有可能在新的高度上达到统一,并由此推动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发展。

2.党员民主权利的新发展

发展党员民主权利的途径主要有两条:首先,对原有的八项权利进行重新解释,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其次,在对现有党员权利进行总结和对国内外权利发展最新成果予以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新的党员权利种类,以充实和完善党员的权利体系。近年来,党员知情权和参与权的提法开始在中央领导讲话和党内文件中出现。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了要加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和参与。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则明确提出了要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应该说,知情权和参与权的提出,对于发展党员权利,扩大党内民主,完善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

(1)知情权与党内民主监督

党员的知情权是指党员依据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了解党内某些信息的权利。中国共产党现行党章没有明确规定党员的知情权,只是在有些条款中体现了知情权的一些内容。比如党章规定的党员的第一项权利“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就有允许党员了解党内事务的内容。但是这种规定显然比较狭窄,也不够具体,因此必须予以扩充。而且,知情权作为一项隐含权也不利于党员充分行使,更不利于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因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需要明确规定,使之成为党员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

党员享有知情权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所要求的。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这一原则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在于充分调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全党的正确意见,团结一致地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而要集中全党的正确意见,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就必须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较多的了解,并积极参与党内生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党内民主生活呈现出可喜的局面。但也应看到,在一些地方、单位和部门,党内民主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基层党员对党内事务了解甚少,参与程度很低,对党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也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扩大并落实党员的知情权,让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特别是对党内重大决策、干部人事任免和一些热点问题的了解,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党员享有知情权,对实行党内民主监督意义重大。首先,党员享有知情权,是党员行使其他各项民主权利的前提。如果党员没有知情权,那就不可能真正享受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要求罢免权等权利。党员选举权赋予了每个党员自主投票的权利。可是,如果党员不享有知情权,不能了解被选举人的情况,不能在若干候选人之间进行比较和识别,那么即使参加投票,也无法行使好自己的选举权。党员的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通过表决做出决定的问题和人选,有表示自己态度的权利。但如果党员对这些尚待决定的问题和人选毫不知情,或知之不多,那这种表决就失去了意义,也丧失了民主监督的功能。批评权和建议权既是党章赋予每个党员的重要权利,同时也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监督权利。但批评应当有根据,建议应当有内容,如果党内事务不对党员公开,事事保密,党员不了解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有关工作和活动情况,那么即使

党员想行使批评权和建议权,也不知批评什么、建议什么。检举权和要求罢免权是党章赋予每个党员的重要的民主监督权利,保障党员切实享有这两项权利,对于加强党内自下而上的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党员行使检举权和要求罢免权同样要以知情为前提,如果党员群众不了解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不清楚一些事关个人利益问题的事情的决策过程,不掌握个别党员干部违法乱纪的事实和证据,当然也就无从行使检举权和要求罢免权。其次,知情权本身也具有监督的功能。党员行使知情权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党内事务进行监督的过程。权利总是与义务相对应的,当党员享有对某项事务的知情权时,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就负有对有关党员提供相关情况的义务,比如开放所掌握的某些材料,讲述相关实情等。如果党的某个组织或某个领导干部在某些问题上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那么事情就可能因党员行使知情权而败露。因此,党员行使知情权也就意味着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接受党员的监督。

党员行使知情权是有一定限制的。比如,现行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的权利,并未规定党员享有参加党的一切会议,阅读党的一切文件的权利。由于党员所从事的职业不同,党内的分工不同,每个党员不可能参加党的一切会议,阅读党的所有文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规定,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按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参加的有关会议。党员有权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各种党内文件。这些规定对党员行使知情权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同时也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应该说,党内法规对党员行使知情权作出一些限制是必要的,但各地和各部门的党组织在制定具体规定的时候和在实际工作中应将这种限制严格限定在“绝对必要”的范围之内,不能动辄以保密为由拒党员于千里之外,搞政治神秘主义。政治神秘主义是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一个特点,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格格不入。当前有些地方存在的党内消息“出口转内销”的现象就是某些领导干部搞政治神秘主义的表现之一。扩大和落实党员知情权,必须与政治神秘主义作坚决的斗争。

(2)参与权与党内民主监督

政治参与与政治权利密切相关。政治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也就是政治参与的权利。因此,在广义上,参与权就是指政治权利,在我国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民主权利和六大政治自由。在狭义上,参与权主要是指公民以某种方式参与一些公共决定之形成过程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立法和行政听证、司法陪审等制度中。在参与的过程中,公民的意见或建议影响着公共决定的形成,这有助于决策的正确性;同时,参与本身也意味着政府须在一定程度上公开其决策过程,从而有助于公众对权力进行监督,防止权力发生腐败。

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因此,党员的参与权应该主要是指参与决策权。《中国共产党党章》没有直接规定党员的参与决策权,但规定了党员的表决权和参加讨论权。党员的表决权,是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和人选表示自己态度的权利。党员的参加讨论权,是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的权利。党员的参加讨论权和表决权合在一起基本上能够涵盖参与决策权的内容。但在实际的党内生活中,党员的参加讨论权和表决权受到较多的限制,并不能很好地帮助党员实现政治参与。在一些党内事务中,党员没有参加讨论、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的机会。有些领导干部以种种借口,如普通党员素质较低,或不了解情况,或会影响办事效率,或党内有规定等,限制或妨碍了党员行使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党员的参与决策权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内一些问题的决策特别是重大问题的决策绝不是党的某个领导干部个人的事情,任何个人都无权对重大问题自行决定。党员特别是普通党员参与决策,是党员在党内主人翁地位的重要体现,是党员参与党的领导和党内事务管理的具体形式,是发扬党内民主、进行正确集中的重要形式。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指出,要积极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问题还应提交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要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对于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责任。由于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直接关乎国家的前途、人民的利益,因此党的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决策的正确。从决策监督的角度看,任何决策失误和失误得不到及时纠正,都与决策是否民主有关。我党在建党初期和在“文革”时期的教训,值得我们深思。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