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党员民主权利与党内民主监督_一、党员权利概述

第三章

党员民主权利与党内民主监督

一、党员权利概述

1.党员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党员权利是指党员依据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为实现党的利益而按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和影响党内事务的资格。党员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党员权利是由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所确定或认可的,也是由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所保护的。根据现行党章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员享有的上述权利都是受到党的纪律的保护的,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为此,《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重要的党内法规都对党员权利的保障和保护问题作了规定。随着党内民主生活的发展,党员权利也会不断地发展,表现为党员权利的内容将不断扩充,党员权利的种类将不断增多。党内立法的任务之一就是将这些在事实上已经存在的“权利”通过修改党章等方式予以确认,使它们成为正式的权利,从而使它们受到党内法规的严格保护。

第二,党员权利是党员按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和影响党内事务的资格。这种权利表现在许多方面,如党内讨论的权利、党内批评的权利、党内表决的权利、建议和倡议的权利和在党内选举中选谁不选谁以及弃权的权利等等。但是,同任何权利都有限度一样,党员的权利也是有限度的,而且这种限度由于无产阶级政党为完成自己的特殊使命和任务不得不特别强调集中统一而往往表现得更加严格,它集中地表现为党的纪律。比如,对于党员的讨论权利就有比较严格的纪律限制。《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于关系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全局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有不同看法,可以在党内适当的场合进行讨论。但是,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在报刊上进行讨论,应由中央决定。党的报刊必须无条件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观点。对于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这种有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这是党的纪律。

第三,党员行使权利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私利,而是为了实现党的利益。党员权利的这一特征与其他权利有所不同。当然,这并不是说党员没有个人利益,而是说党员的个人利益与党的利益应当是高度一致的,党员在实现党的利益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个人的利益。如果党员的个人利益与党的利益发生了矛盾,那么党员就应当放弃个人的利益,而维护党的利益。因为加入共产党是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为前提条件的,党的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不是一个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政治组织,而是中国工人阶级、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它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因此,党员行使权利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党的利益,即为了更好地实现中国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私利。比如,党员在行使选举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党的领导干部时,所以选择某个候选人,只是因为自己认为该候选人有更大的可能把党的工作做好,而不是因为选举他可能给自己带来什么私利。再比如,党员在行使监督权,批评或揭发检举某个领导干部时,只是出于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考虑,而不是为了泄私怨和打击报复。当然,在实际的党内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党员以行使权利为名而谋取个人私利的现象。对于这种不正确地行使党员权利的行为,应当给予纠正。

2.党员权利的实质

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员权利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政治权利,它的行使有时会比普通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产生更为直接的影响和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这种权利是如何产生的呢?众所周知,我们党是按照马列主义的建党原则建立的,从成立的那一天起就奉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正是这一组织原则及组织制度决定了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以及党员与党的组织之间的关系,并由此产生了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当然,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制度有个逐步发展成熟的过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也有个逐步巩固和加强的过程,因此,党员的权利也有个逐步发展和扩充的过程。此外,党员权利与公民权利也是相互影响、相互借鉴、相互促进的,党员权利的发展进程也会受到公民权利发展进程的制约。

我们党以及其他国家的共产党奉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与马克思主义政党把民主列入自己的奋斗目标有关,也与马克思主义对民主的理解有关。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的实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权力的真正主体。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和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马克思主义政党必然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为自己在社会主义阶段的奋斗目标,以实现所有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最终的奋斗目标。既然马克思主义政党把民主写在自己的旗帜上,那么马克思主义政党当然要首先在自己党内推行民主的原则,确立党员群众在党内的主体地位。而党员权利就是党员的主体地位在党章上的反映,就是党章对党员的主体地位的确认。

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也决定了党员个人与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之间的关系、党的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受托人必须向他们的委托人负责。而党员权利在本质上正是反映了这种关系。如党员的选举权实际上解决的是党内权力的授受关系问题,即党内权力的来源与合法性问题。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力是由不同范围的党员授予的,党员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关系在权力问题上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这个关系是不容颠倒的。党员的监督权是党员选举权的延伸,是民主地监督和民主地收回权力的权利,也就是防止和克服受托人不忠于委托人之事的权利,依然反映了党员与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党的下级组织和上级组织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可见,无论是党员的选举权还是监督权,在逻辑上都是先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力而存在的权利。由此也说明了党内的权力是来自于党员的权利,而党员的权利则是基于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而产生的一种根本性的权利,不是党的组织、更不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党员的恩赐。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党员权利与党的权力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这与党的权力不再局限于党内,而开始进入国家政治生活有关。为方便讨论,我们将党的权力分为党内权力和党的对外权力。党的对外权力是指党对国家的领导权。这种领导权不是与国家权力相脱离的权力,也不是与国家权力相并列的权力,而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在我国,国家的权力不是分立的,而是统一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于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突出作用,其领导地位已经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和认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民又通过宪法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予以确认。因此,中国共产党对我国革命和建设的领导权既是历史地形成的,也是我国人民通过宪法所赋予的。然而,人民并不是将领导权赋予党的某个机关或某个党员,而是将领导权赋予党的集体,也就是说,党的集体或说全体党员才是人民的受托人。为了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全体党员又需将人民赋予的权力转委托给一部分代表,亦即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这样,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手中就有了领导权”,但这种权

力既不是领导干部自然拥有的,也不是上级领导给予的,而是一定范围的党员群众转委托的,其真正的来源仍然是人民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党员权利就负载了一部分包括党员自己在内的人民所委托的权力,而党员就不仅要赋予和监督党内权力,还要转委托和监督那部分人民权力。

3.党员权利与党内民主的关系

权利与民主是具有高度内在同一性的两个范畴,它们之间的联系是极其密切的。同权利与民主的关系相类似,党员权利与党内民主也有着高度同一、不可分割的联系。总的说来,党员权利与党内民主是互为目的和手段的。

(1)党内民主以实现党员权利为直接目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的基本目的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即不仅使人民在法律上享有,而且使人民在事实上享有平等地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管理的权利。列宁曾经指出,资产阶级民主同无产阶级民主的差别就在于:前者把重心放在冠冕堂皇地宣布各种自由和权利上,而后者则把重心放在实际保证全体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上。

党内民主虽然不是国家形态意义上的民主,但它是国家形态意义上的民主的派生、延伸和转化,它们在涵义上是密切相连的。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指全体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党内全部权力的所有者,全体党员有权直接或间接决定和处理党内的各项事务。党内民主就是要实现全体党员的民主权利,从而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列宁在解释党内民主的涵义时,特别强调了全体党员有权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以及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等等。他说:“党内的一切事物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可见,列宁所说的党内民主是指以真正实现党员的选举、罢免以及其他各项民主权利的民主。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以实现党的纲领为根本目的。党的最高纲领是实现共产主义,党在现阶段的奋斗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当前发展党内民主,是为了使我们党更好地担负起领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历史任务,实现党在现阶段的奋斗目标。因此,发展党内民主,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此外,发展党内民主与加强党的集中统一、实现党员权利与履行党员义务也不是根本对立的,而是高度统一的。我们党对党内民主实质的理解较好地体现了民主与集中、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刘少奇指出:“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发扬党员的自动性与积极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党员和党员的代表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以积极参加党对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并以此来巩固党的纪律和统一。只有认真地扩大党内民主,才能巩固党内的自觉的纪律,才能建立与巩固党内的集中制,才能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

(2)党内民主以党员权利为实现条件

第一,党员享有权利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前提和基础。正是由于每个党员都平等地享有党章所赋予的一切权利,党内生活才有可能是民主的。如果党员不享有权利,党内民主则根本无法实现。第二,党员行使权利是党内民主实现的途径和形式。党内民主在制度层面上是由一系列权利要素构成的,表现为一个权利规则体系,党内民主制度实际上也就是党员权利制度。若实现党内民主,就必须使这些权利规则得到遵循。因此,只有党员行使权利的行为才能使党内民主制度运行起来,否则,党内民主始终不过是一句空话。由此可见,没有党员权利,也就没有党内民主;党员权利不能实现,党内民主也就不能实现。反过来讲,党员权利发展了,党内民主也就发展了;党员权利实现了,党内民主也就实现了。

因此,发展党内民主,首要的和最根本的,就是要保障党员的权利,让党员有效行使权利,使党员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

4.党员民主监督权利的涵义和功能

尽管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都与党员实施党内民主监督有关,但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与党内民主监督的关系显然更为直接,因此有必要对党员的监督权进行专门讨论。

(1)党员监督权的涵义和特征

党员监督权是指党员依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享有的监督权包括批评权、检举权和要求罢免权。

党员享有监督权,对于保障党内民主和维护党的事业至关重要。如果党员只有选举权而没有监督权,那就不能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无法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及其代表始终忠实地代表党员的意志;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如果不受党员群众的监督,也容易导致脱离群众,滋长官僚主义作风,甚至做出有损于党的事业的事情。

党员监督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党员监督权的主体是全体党员。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组织也有互相监督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党员的监督权类似。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所行使的监督权是一种专门权力,与党员监督权有所不同。

第二,党员监督权的客体是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任何一名党员的活动,其中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党内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地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否严格地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等。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监督党员干部是否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已成为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

第三,党员监督权具有目的性。即党员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来尽可能地保证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达到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的目的。

第四,党员监督权具有多种形式。根据党章规定,党员监督权由批评权、检举权和要求罢免权三种形式组成。党员可根据监督客体的具体情况,自行选择适宜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五,党员监督权既是党员的权利,也是党员的义务。根据党章的规定,“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是党员的八项义务之一。因此,根据党章的规定,我们可以说,批评、检举、要求罢免等既是党员的权利,也是党员的义务。将党员的监督权利同时规定为党员的义务,可能是出于对党员高标准、严要求的考虑。但这种规定从法理上讲不够清晰,在实践上也不利于党员监督权的保障。党员享有民主监督的权利,便意味着其他党员和党的领导机关有接受党员监督和为党员实施监督提供方便的义务;党员负有监督的义务,便意味着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有要求党员进行监督的权利。作为权利,党员可以放弃;作为义务,党员必须履行。当前,在实际的党内生活中,监督并没有被普遍看作党员的义务,党员不履行监督义务的行为(不作为)一般不会受到党组织的任何处罚,相反,有些作风不正的干部可能求之不得。然而,有些党员特别是有些干部也没有把监督视作党员的权利,在工作中没有为党员监督提供方便,更没有为党员监督提供保护。因此,强调监督是一种权利,在当前的情况下,可能更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和完善党内民主。

第六,党员监督权与公民监督权具有重合性。党员同时也是公民,也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所有基本权利,当然也包括监督权。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和检举权,这与党章赋予党员的监督权利基本上是一致的。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员在工作关系上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党员针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检举既可以向党的组织提出,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如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受到侵害,既可以寻求党组织的保护,也可以寻求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一般来说,对严重侵犯党员监督权利的行为,只有党纪处理是不够的,触犯法律的,一定要依法惩处。

(2)党员监督权的功能

第一,党员监督权具有评价功能。监督同时也意味着一种评价,或者说,监督是建立

在评价的基础之上。如果一个党员对某个领导干部提出了批评,那当然意味着他对这个领导干部的工作有所不满;如果一些党员要求罢免某个领导干部,那当然就是对于这位领导干部的否定性评价。

第二,党员监督权具有纠错功能。党员通过行使监督权,可以及时发现并指出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在工作中存在的失误和错误,并帮助其改正。犯错误是任何组织、任何人都难以避免的,但是,一个健全的组织应当建立起及时发现错误、纠正错误、防范类似错误、避免更大错误的有效机制。监督权在这个机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第三,党员监督权具有免疫功能。党员行使监督权,不仅可以纠正错误,还可以预防错误。其实,党员监督权的有效存在,本身就对领导干部构成一种压力,使他们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另外,党员通过行使监督权对领导干部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除对犯错误的领导干部起到教育作用外,还可以对其他同志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使他们引以为戒,从而获得一定的免疫力。

第四,党员监督权具有善事功能。党员行使监督权,发现和指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其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使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吸取教训,学会办事,在工作上更加成熟,不要辜负人民的重托。列宁非常重视监督的善事功能,他说:“我们要从错误中学习。在这方面,正像在所有方面一样,我们说我们要通过自我批评来学会办事。”邓小平在1965年也曾谈到:“毛泽东同志经常教导我们,不犯错误的党,不犯错误的人,不犯错误的领导是没有的,问题在于及时总结经验,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精神检查工作。这样,就可以不使小错误发展为大错误,发展为路线性的错误;就可以使党员和干部从正确经验中受到教育,也可以把错误变成肥料,将坏事变成好事。”

第五,党员监督权具有防变功能。党员享有并充分地行使监督权,能有效地防止政权发生变质。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防止工人阶级自己的公仆蜕变为“主人”的最根本、最有效方法之一,就是人民掌握罢免权,可以随时撤换那些不称职的公社社员。1945年7月,毛泽东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关于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兴亡周期率的问题时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5.几项具体的党员民主监督权利

党员的许多民主权利都具有监督的功能,如党员的选举权、参与讨论权、表决权、建议权等,其行使都可以产生一定的监督作用。但从狭义上讲,党员的监督权仅指那些专司监察和督促的权利。根据党章的规定,党员的监督权主要有以下三种:

(1)批评权

党员批评权是指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赋予党员的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有根据地进行批评的权利。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规定,党员行使批评权的方式有两种:口头的方式和书面的方式。以口头的方式进行批评一般是在党的会议上直接面对批评对象,而不提倡在会后或私下进行,因为我党历来反对“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的现象和行为。如果以写信的方式进行批评,则该批评信件只能寄送被批评对象及其所在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而不允许随意散发。

与党员的批评权相对应,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则有听取党员批评的义务。党章规定,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然而,光听取意见和接受批评还不够,关键是要有一个正确地对待自己错误的态度。列宁在《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一文中指出:“一个政党对自己的错误所抱的态度,就是衡量这个党是否郑重,是否真正履行它对本阶级和劳动群众所负义务的一个最重要最可靠的尺度。公开承认错误,揭露错误的原因,分析产生错误的环境,仔细讨论改进错误的方法,——这才是一个郑重的党的标志。”我们党在八十多年的奋斗历程中,既取得过巨大的成绩,也犯过严重的错误。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做到了正确地对待自己的错误,我们就能够从犯错误的地方爬起来,继续前进。遵义会议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们都是这样做的。

保证党员充分行使批评权,意义重大。它有利于及时而有效地揭发和消除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利于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党员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还有利于密切党的领导干部同广大党员群众的联系。无产阶级革命领袖和导师都很重视共产党人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恩格斯称“批评”为“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说这是令敌人惊愕的党的巨大内在力量的表征。列宁强调:“自我批评对于任何一个富有朝气、生气勃勃的政党都是绝对必要的。”斯大林认为,共产党人“需要自我批评就像需要空气和水一样”。毛泽东则以“房子是应该经常打扫的,不打扫就会积满了灰尘;脸是应该经常洗的,不洗就会灰尘满面”为比喻,生动形象地说明了为什么要实行批评与自我批评。这里所说的“自我批评”实际上是指在党内开展的批评,当然包括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自下而上的批评,而不是仅指党的领导干部的自我批评和自我检讨。

党员行使批评权应同发扬我们党的优秀作风结合起来。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在我们党的作风建设中发挥过极为重要的作用。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一个重要命题“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实行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肯定了批评在党内监督中的重要地位。

(2)检举权

党员检举权是指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赋予党员的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的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规定,党员行使检举权的方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受理党员揭发检举的部门为党的各级组织,包括党的中央。

党员的检举权在监督力度上比批评权要强,但在实际运用中不如批评权普遍。党员行使检举权一般是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的事实和行为,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一般错误则不启动此项权利。随着近些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的现象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党员群众行使检举权的次数和频度都比以前增长了许多,而且在案件查处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检举权具有较大的威力,检举人很容易遭到被检举人的打击报复,因此,《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对保护检举人的利益作了明确规定,如对检举人和检举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检举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等。

与党员检举权相类似的是党员的控告权。根据党章的规定,党员的控告权是指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侵害时,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的权利。根据这一定义,党员的控告权实质上是一项救济性的权利。控告人提出控告多是出于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与检举人行使检举权主要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有所不同。但由于党员提出的控告多是由于党员行使批评、检举等监督权而遭到当事人打击陷害所引起,党员的控告权除了保障控告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外,又往往具有了强大的监督功能。而且,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并不区分检举与控告,而是笼统地作为监督权来行使。此外,党内法规对党员检举权和控告权的保护规定也是相同的。

(3)要求罢免权

党员的要求罢免权是指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赋予党员的要求党的组织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利。罢免权是一项能够充分体现人民民主的权利。在宪法中,罢免权是选举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就包括被依法认可为选民的权利、与其他选民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权利、投票权、对代表的监督权和罢免权。罢免权的行使一般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如规定一定的人数和复杂的程序等。

党员的要求罢免权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罢免权,它实际上是一种请求权,即请求党的组织罢免或撤换某个或某些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利。而党的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罢免要求,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现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并未就党员如何行使要求罢免权做出明确规定,对如何保护党员的这项权利也没有任何规定,这给党员实际行使这项权利造成一定困难。考虑到当前党员领导干部队伍的现状,制订有关要求罢免权行使和保护的具体规定,已成为党内立法的迫切任务。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