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内民主监督机制建设的基本原则: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

第二章

党内民主监督机制建设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历程

一、党内民主监督机制建设的基本原则: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

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党内民主建设起着重要的保证和保障作用。所谓党内监督,是指党员、党的干部和党的组织在党内生活中相互监督,包括自上而下的监督、自下而上的监督和横向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是指党的上级组织及其领导人对下级组织及其领导人、广大党员干部的监督;自下而上的监督是指广大党员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下级组织对党的上级组织的监督;横向监督是指党员干部、平级的党的各级组织之间的相互监督。党内监督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党章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党内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揭露和纠正一切损害党的利益、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在党的发展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形势的需要,党内监督的重点有所不同。党内监督的作用,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具体制度来体现,如党的代表大会制、选举罢免制、集体领导制、任期制、保障党员权利的机制和干部任用选拔制度等等。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有许多关于党内监督的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正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结合中国实际,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体制。在探索过程中,我们有过成功,取得过辉煌的成就,也经历过挫折和失败。古人云:“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回顾历史,仔细梳理无产阶级革命前辈的思想理论和党内监督的实践历程,从中总结经验教训,发现规律,寻得启示,对我党的党内监督机制建设将不无裨益。

1.马克思、恩格斯的党内监督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系统地、专门地阐述过党内监督理论,但在他们的建党学说中,散见着关于党内监督的论述,这些论述构成了马克思、恩格斯党内监督思想的基本内容。这些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1)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思想。马克思、恩格斯最早提出党内监督思想,是在改造正义者同盟的时候。正义者同盟原是德国工人的一个秘密组织,它的组织形式带有密谋主义的色彩,因此其内部只有自上而下的严密控制,几乎没有自下而上的制约和监督。1847年夏天,马克思、恩格斯经过大量艰巨的工作,改造了正义者同盟,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工人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在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制定的章程中,马克思、恩格斯论述了党内监督的思想,勾划出党内监督的最初形态。此后他们根据共产主义运动的发展变化作了进一步的阐述。

第一,确立选举的监督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提出,同盟由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组成。同盟的各级组织,从基层到中央,都必须由盟员选举产生;选举者如认为担任公职的人的工作不能令人满意,“可以随时撤换之”。章程还规定:每个支部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这就确立了盟员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选举权和罢免权。盟员通过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实现对各级组织和领导的监督。

1871年,人类历史上成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在巴黎公社中,“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其中之一就是“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对此,马克思指出:“现在,普选权已被应用于它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职人员。……彻底消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因为这些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恩格斯在1885年写的《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中,也对党内选举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实行党内选举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第二,确立代表大会的最高领导地位。《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代表大会是全盟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它由各区部的代表组成;它有权修改章程和做出一切决议;有权开除犯有错误的盟员,有权决定中央委员会的所在地和下次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有关同盟的重大问题,要由全体成员进行讨论。中央委员会是同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它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如果中央委员会认为某些问题的讨论具有普遍的和直接的利害关系,则可以提交代表大会讨论。这就建立了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体制,奠定了民主监督的根本性基础。马克思、恩格斯还指出,党必须每年根据不断变化的国内外形势经常调整甚至改变其方针政策,党的代表大会必须实行年会制,即“代表大会于每年8月举行。遇紧急情况中央委员会得召集非常代表大会。”共产主义者同盟创建之初,曾在半年内举行过两次代表大会,但在党尚未执政的情况下,要坚持年会制是非常不容易的。但马克思、恩格斯一直把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当成是健全党内民主、发展党内监督的关键。

1864年成立的国际工人协会(后称第一国际)继承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的选举监督思想。在马克思为第一国际制定的章程中规定:国际工人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领导机关;国际工人协会的每一个会员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大会由协会各分部派代表组成;每个代表在代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宣布工人阶级共同的愿望,采取使国际协会顺利进行活动的必要办法,并选举总委员会(最初称中央委员会);代表大会听取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规定下次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与地点。恩格斯十分重视代表大会的作用,他在致奥·倍倍尔的信中说:“我完全同意你的意见,应当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即使为了遵守党章,你们执行委员会也必须这样做;否则,你们就会为那些喜欢叫喊的人提供极好的口实。而且,让全党哪怕一年有一次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一般说来也是重要的。”

第三,确立了党员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体制。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马克思、恩格斯确立了党员的选举权和罢免权,提出了用选举的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第一国际时期,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提出,要对日常领导机构的最高领导进行监督和制约。这种监督和制约的最有效机制,还是建立在领导机构的成员集体之中。他们指出,工人协会在自己内部允许王权原则,是不恰当的。在第一国际初期,总委员会设有主席一职。这个职位没有具体领导责任,又凌驾于各委员之上。从1866年起,马克思、恩格斯就要求取消主席一职。1869年,第一国际巴塞尔代表大会接受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建议。

(2)党的权威和统一必不可少。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党内监督时,既主张党内要有民主,反对密谋组织的绝对集中和控制,又强调党内监督要保证党的统一和权威。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如果只有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制约,缺少自上而下的监督和制约,缺少集中和统一,就很难形成党内的统一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这一思想,在他们与以巴枯宁为代表的无政府主义的斗争中得以阐述。巴枯宁打着“自治论”的旗号反对一切权力和权威,主张绝对的“自由”和“平等”。恩格斯批判地指出:“没有一个做最后决定的意志,没有统一的领导,人们究竟怎样开动工厂,管理铁路,驾驶轮船”呢?他指出,“我不知道什么东西能比革命更有权威了,如果用炸弹和枪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别人,就象在一切革命中所做的那样,那末,我认为,这就是在行使权威。”“如果有人向我说,权威和集中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两种应当加以诅咒的东西,那末我就认为,说这种话的人,要末不知道什么是革命,要末只不过是口头革命派。”

因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党内监督对保证党的统一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党内要有严格的纪律。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规定,盟员的“生活方式和活动必须符合同盟的目的”,“不得参加任何反共产主义的(政治的或民族)团体并且必须把参加某团体的情况报告有关的领导机关”;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 “保守同盟的一切机密”等。对于任何违犯者视情节轻重或勒令离盟或开除出党。后来,马克思针对无政府主义对党的危害,还强调指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

第二,党的领导层对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能够制约和监督。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党的领导层对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制约和监督,主要体现在两点上:一是党的领导机关对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有领导权。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在重大问题上必须请示党的领导机关。如果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不服从领导,党的领导层有权对他们执行纪律,包括开除出组织。二是党的领导层对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决议、提议、建议有否决权。下级组织有制定决议的权利,但制定的决议不能与中央决议相抵触;如果有冲突,党的领导层可以否决下级组织决议。同样,党员群众、下级组织可以有各种建议,但如果这些建议与中央决议违背,党的领导层也可以否决。

可见,马克思、恩格斯所构想的党内监督,是一种双向制约的监督,既有自下而上的监督,也包括自上而下的监督。

马克思、恩格斯的党内监督思想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在特定的政治环境中产生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的特点和局限性。比如他们对党内监督的内容和制度包括党内选举制度、代表大会

制度等只作了简单的、原则性的阐述,没有充分的展开。但即便是这样,马克思、恩格斯的党内监督思想仍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因为他们开创性的理论为尔后近一个半世纪以来全世界无产阶级政党党内监督提供了宝贵的思想源泉,奠定了坚定的思想基础。当今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内监督就是循着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基本思路而不断丰富发展起来。

2.列宁的党内监督思想

列宁的党内监督理论,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党内监督思想,在领导俄国革命、建设新型的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过程中,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而建立起来。他的党内监督思想,在他的民主集中制理论中得到了充分的阐述。

1905年底,在召开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一次代表会议时,列宁在《论党的改组》的决议中指出: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首次提出了“民主集中制”这个完整的概念。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一次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中的《党组织的基础》一节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根据列宁的提议,1906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首次把民主集中制载入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自此,民主集中制确立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以指导无产阶级革命实践。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前,由于战争的需要和党所处的特殊环境,列宁的党内监督思想更多的聚集在集中制方面,强调党的纪律和自上而下的控制和制约。十月革命胜利后,布尔什维克党取得了执政权,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工人阶级专政。列宁对执政党建设和执政党党内监督的探索,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18年到1920年,即十月革命胜利后到国内战争结束。第二阶段是1921年到1924年,即国内战争结束到列宁逝世。

十月革命胜利后,由于革命政权刚刚建立,为了战胜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的反革命叛乱,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党的中心任务仍然是领导军事斗争。因此,在1920年前的战争年代,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党的建设的显著特点是强调集中和纪律,甚至实行“极端集中制”,强调自上而下地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因此,这一时期党内监督也表现出相应的特点,即主要是自上而下地保证党的决策的贯彻执行。有人称这种监督为集中监督。列宁指出:“无产阶级的无条件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又说:“如果我们党没有极严格的真正铁的纪律,如果我们党没有得到工人阶级全体群众全心全意的拥护,……那么布尔什维克别说把政权保持两年半,就是两个半月也保持不住。”俄共(布)八大《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中也指出:“党正处在绝对需要最严格的集中制和最严格的纪律的环境下。上级机关的一切决议下级机关必须绝对执行。每个决议首先应当执行,只有执行以后才可向有关的党机关提出申诉。在这方面,在目前阶段必须直接实行军事纪律。党的一切事业,可以集中的(出版工作、宣传等)就应当为了事业的利益而以集中。”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党的工作方法是“战斗命令制”,即党的领导机关发出战斗命令,普通党员必须绝对无条件地执行,不得加以讨论。实践证明,“战斗命令制”是适合于战争年代的组织形式和方法。在特殊的时候、特殊的环境下强调党的集中和统一,实行严格的纪律,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列宁就曾高度评价布尔什维克党加强集中制和纪律,是战胜强大敌人的宝贵经验。他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上作的报告中总结道:“一个弄得精疲力竭的又弱又落后的国家竟战胜了世界上几个最强大的国家,如果想一想出现这种历史奇迹的根本原因究竟在哪里,那么,我们可以看出,根本原因就在于集中、纪律和空前的自我牺牲精神。”但就是在战争年代,列宁仍然坚持每年3月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加强自下而上的监督。

自1921年起列宁的党内监督思想和实践探索进入了新的阶段。1921年后,随着国内战争的结束,国家进入和平时期,党把工作重点从战争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了新经济政策。为适应这种变化,列宁明确提出要大力加强民主制建设,指出:“我们应当同过去诀别,着手进行真正的经济建设,改造党的全部工作,使党能够领导苏维埃的经济建设,取得实际的成就。”,为此,党组织改变了“战斗命令制”的组织方法,实行党内“工人民主制”。“工人民主制”的目的是“保证全体党员甚至最落后的党员都能积极参加党的生活,参加讨论党所面临的一切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并且积极参加党的建设。”它要求在自下而上的各级领导机构、领导人员中都实行普遍的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对一切最重要的问题,在决议未经通过以前可以展开广泛的讨论和争论,集体制定全党性决议等。列宁根据和平时期的特点和党面临的新任务,对执政党建设继续进行探索,使执政党的建设进一步得到展开和深化。其中对执政党的党内监督问题,列宁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提出了许多加强执政党党内监督的宝贵思想。

第一,强调选举罢免的监督作用。列宁在党内监督中,最强调的是选举罢免监督。他认为,选举监督是民主监督体制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在他一开始提出民主集中制概念时,就指出:“必须实行广泛的选举制度”。要求从上到下的各级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都实行普遍的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排斥一切委任制。他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中提出:“党组织的选举原则应该自下而上地予以贯彻”; “只有在无法克服的警察阻挠和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放弃这一原则,实行二级制选举或者对选出的机构进行增补等等。”

同时,也是更为重要的,列宁还非常重视罢免制度。他指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真正民主制的这一基本原则,毫无例外地适用于一切代表会议,同样也适用于立宪会议。”因此,他认为,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不仅都要选举产生,而且是可以撤换的。因为选举是有期限规定的,是一种间隔性发生的监督,如果不能对选举结束后当选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不称职的当选者进行罢免和撤换,那么选举监督的效力就会大大减弱。因此,列宁强调选举结束后要对选举成果实施保障,强调罢免权。他提出两条措施。一是“各中央机构可以撤换”。二是“它们的活动应广泛公布并应遵守严格地作工作报告的制度。”这一措施大大稳固了选举监督的权威性。虽然这一措施在日后的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但仍然具有实践意义。

第二,成立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十月革命前,布尔什维克党没有专门的监督机关。革命胜利取得政权后,苏维埃政权建立了行政监察机构即国家监督人民委员会,1919年3月改组为工农检查院。由于工农检查院建成后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1920年2月,在列宁的提议下,党成立了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监察委员会,与工农检查院实行了党政监察机构的联合。监察委员会有很高的地位和很大的职权:首先,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向其报告工作,对其负责。它的组成人员,根据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规定:“监察委员会应当由党内最有修养、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能够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而且,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此后,列宁提出要增加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人数,从工人和农民中挑出75-100人充实到委员会中。从它的产生形式和组成人员来看,监察委员会的地位是很高的。其次,监察机关有很大的权力。列宁建议,中央监察委员“也象一般中央委员一样,应该经过党的资格审查,因为他们也应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监察委员会委员有权参加党的委员会的会议,有发言权;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党委会必须执行,不得撤销;遇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举行联席会议解决,或提交上级监察委员会解决,或提交同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解决。这样就形成了党的专门监督机构与党的领导层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同时,由于党的专门监督机构由党员群众的代表机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因此,它是由党员群众的代表机构授权的,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制约。而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又通过执行党的章程、决议,监督、制约党员群众。三者构成一种循环监督、制约体制。这种监督体制,既有效地监督、制约了党的领导层,又有效地监督、制约了党员群众。从理论上说,这是一个带有民主监督色彩的新型党内监督体制。但是,在列宁时期的实践中,由于时间短暂,也由于高度集中监督体制的惯性,这种三个支点的党内监督体制并未健全起来,自上而下的集中监督仍居主导方面。

第三,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列宁非常重视党的代表大会的作用,他领导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执政前曾作过年会制的规定,即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他在1903年向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一次代表大会提交的《章程草案》中明确提出:“党的最高机关是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党中央委员会召集(尽可能每两年至少一次)。”1905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进一步确认:“党的最高机关是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党中央委员会召开,每年一次。”在实践中,从1898年社会民主工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到1923年第十二次党代表大会——列宁在世的最后一次代表大

会,二十五年间共开了十次代表大会。除了十月革命前,由于客观原因,1907年五大与1917年六大相距十年之久外,其余的代表大会,基本上是每年召开一次。既使在国内战争和外国武装干涉时期也不例外。代表大会的年会制在十月革命胜利后更是得到了严格的执行。列宁主持的历届党代表大会,都将重大路线、方针和策略问题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使布尔什维克党代表大会真正起到了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决策机关的作用。

第四,重视集体领导制度。集体领导制度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布尔什维克党从建党开始就十分重视实行集体领导。列宁在《关于苏维埃机关管理工作的规定草案》中指出:“苏维埃机关的管理工作问题一概通过集体讨论来决定,同时应当极其明确地规定每个担任公职的人对执行一定的具体任务和实际工作所担负的责任。这条规定从现在起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不然就无法实行真正的监督,无法为每项职务和每项工作物色最合适的人选。”1919年他又指出:“为了处理工农国家的事务,必须实行集体管理制。”列宁强调要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来解决苏维埃机关中的一切管理问题,提倡领导集体之间的讨论和监督,以防止个人专断,保证党的领导的正确性和革命事业的胜利。

列宁自己是坚持实行集体领导原则的楷模,他在实践中坚持集体领导的行为为后人树立了很好的榜样。凡属党和国家的重大问题,列宁都提交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以及有关的各种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如1920年11月,斯大林电请列宁对阿塞拜疆形势问题给予指示,列宁复电说:“不召开政治局会议,我无法作任何答复。建议您或者立即提出具体建议并马上提交政治局。”列宁领导的中央委员会,所有成员都是平等的,在通过提案时,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即使个人的主张是正确的,但在未被多数人接受时,除了反复地阐明自己的主张,进行说服工作外,在行动上依然服从集体的决定。这一点在1918年关于布勒斯特和约的争论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仍然属于协约国一方,与同盟国处于交战状态。为了顺应民意,退出战争,保住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苏俄的和平建议被协约国拒绝后与同盟国的德国进行和平谈判。在对是否接受德国提出的条件,签订和约的问题上,苏俄党内发生了不同意见,先后共讨论了三次。列宁主张,为了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必须签订对德和约。前两次讨论列宁都是少数,所以决定没有被通过。第三次讨论时,由于中央委员会中有两票转到列宁方面,列宁的主张才成为多数,对德签订和约决定才被通过。这个条约的签订每拖一段时间,德国人就向前推进一大块,苏俄就丧失一大块领土。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列宁还是坚持集体领导,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尊重大多数领导成员的意见。这样的例子在列宁的实践中是很常见的。

第五,鼓励党内不同意见的讨论。列宁认为:“要真正民主地决定问题,只召集该组织选出的代表开会还是不够的。必须让该组织的全体党员在选举代表的同时就整个组织所关心的有争议的问题都能人人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他还指出:“在这些统一的组织里,应当对党内的问题广泛地展开自由的讨论,对党内生活中各种现象展开自由的、同志式的批评和评论。”这种批评与评论必须在党纲的原则范围内,并且以不破坏已经确定了的行动一致为原则。例如,关于杜马选举问题,如果还没有确定是否参加选举,那么党员的任何批评和评论都是可以容许的。但是,当代表大会一经决定了参加杜马选举,选举成为完全确定了的行动的时候,任何党员再提出不参加选举的号召,就是破坏了行动一致。这是绝对不能容许的。只有保证党员在参加党内重要问题的讨论中,能够畅所欲言,不致遭到压制和打击报复,党内的政治生活才能生动活泼,朝气蓬勃,党也才真正有力量。

列宁对党内监督理论和制度建设作了积极的探索,提出了许多开创性的思想,并在无产阶级革命实践中得到了运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尤其在他晚年,列宁在正确总结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正确分析国内外形势和社会主义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强调指出要加强党的建设,防止党内分裂。为此,他对党内监督制约机制、防止个人集权和个人崇拜作了明确的指示。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列宁的监督思想没有发挥出本应发挥的更大的作用。这些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党所处的外部条件残酷恶劣。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创立到列宁逝世,其间共有26年,其中有22年处在封建专制和战争环境中,残酷恶劣的外部环境使得党的生存成为头等重要的大事。这一客观情势迫使党内监督的注意力更多地聚集在自上而下的控制制约上,无法展开全面的党内监督建设,尤其是民主监督建设。第二,列宁的过早逝世。列宁主持俄共(布)执政只有6年时间,前三年又是在战争环境中,和平时期执政只有短短的三年时间。这些原因不仅限制了列宁的思维结构,使本来应该提出或深入下去的党内监督思想没有提出来或没有深入下去,比如他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没来得及作进一步的展开。另一方面,他提出的一些很好的思想也没能付诸实现。比如,他在1905年就提出党员群众可以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党的领导人。但在封建专制压迫下,党处于秘密的状态,党员群众连谁是党的领导人都不可能知道,怎么能够罢免他们呢?他在晚年对党内民主监督作了积极探索,并试图按照自己的设想,确立合理的党内监督体制,但遗憾的是,时间太短,无法迅速见效。在实践中,有些民主监督措施得到了一定的落实,但有些仅仅是原则性的,没来得及很好落实。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党内监督仍然在实践中探索。

3.我党的党内监督体制: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为我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以李大钊为代表的中国先进知识分子积极地宣传、介绍马克思列宁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和响应。从此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大地上不断地生根发芽,在与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基础上,于1921年结出了硕果——成立了中国共产党。正如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所指出的:“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是在俄国十月革命和我国五四运动的影响下,在列宁领导的共产国际帮助下诞生的。”此后,在中国共产党80余年的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应用到中国的实践中,创造性地正确回答了党的建设的一个又一个新课题,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胜利,同时大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党建理论,这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重大贡献。我党的党内监督体制就是在这个历史过程中,以马列主义的党内监督思想为指导,以俄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体制为样本,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建党初期,由于我党当时所处的恶劣政治生存环境和所面临的严峻政治斗争形势,受俄国革命的影响,我党的党内体制集中程度非常高。党内监督活动主要是保证党的各种决策得到自上而下的贯彻执行。我们党最早有关党内监督的规定是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该文件第12条规定:“地方执行委员会的财政活动和政策必须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这表明了中央有监督下级组织的权力。党的二大、三大、四大通过的党章都明确规定:“下级机关必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的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改组之。”党内监督的另一个特征就是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绝对控制,党员必须绝对服从党组织的指示。1922年7月召开的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规定,“凡一个革命的党,若是缺少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那就只有革命的愿望便不能够有力量去做革命的运动。”为此,党的组织要有“集权精神与铁似的纪律”,“无论何时何地个个党员的言论,必须是党的言论,个个党员的活动,必须是党的活动;不可有离党的个人的或地方的意味。”“个个党员须了解共产党施行集权与训练时不应以资产阶级的法律秩序等观念施行之,乃应以共产革命在事实上所需要的观念施行之。”

此后,在革命战争实践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我们党对党内监督理论和实践进行着不断的探索,相继建立和不断完善党内监督的各项具体制度,搭建了我党党内监督体系的基本框架。比如,我们先后建立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党的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和职能;建立了选举制度和集体领导制度,为防止个人专权和家长制作风设置了制度上的屏障;成立了各级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确立了全国范围内的党内监督体系等等,取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但在探索的过程中,我们也有失误,走过弯路,有过许多惨痛的教训,例如在革命战争年代就屡犯“左”倾错误,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损失;十年“文革”中,党内民主生活严重不正常,党内监督形同虚设,党和国家的民主制度建设再次发生曲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深刻总结了国内外有关的经验教训,做了大量工作,纠正了党内民主生活不正常、权力过分集中、党内监督薄弱等问题,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各种原因,有些问题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如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未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党员的选举权没有落到实处;有些单位和地方存在着个人专断、一言堂和家长制作风,没有实行集体领导等等。因此,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任务仍然任重道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