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腐败现象蔓延与监督制约权力的失控

五、腐败现象蔓延与监督制约权力的失控

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反腐倡廉的方针,1926年就出现了党内第一份反腐败文件《关于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坚持不断地进行了反腐败的斗争。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腐败现象却在新的形势下有不断蔓延的趋势。腐败虽然主要发生在经济领域,但腐败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破坏了权力的合法性,降低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度,最终危害的将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精神,威胁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综观近20多年来形形色色的腐败案件可以发现,几乎每起腐败案件都与监督制约机制权力的失控有关。腐败案件往往遵循着相同的逻辑: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就会被滥用;权力被滥用,必定导致腐败。因此,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制约机制对彻底反腐败至关重要。

反腐败只有向制度反腐败发展才能应对新的情况,为此,国家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公务员法》(草案)正在审议之中。2005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纲要提出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并在今后5年内出台《反腐败法》,逐步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

1.腐败现象蔓延的表征

十五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开始走上从侧重遏制转到标本兼治、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上来,并呈现出向纵深发展的良好态势。有些地区和部门消极腐败现象蔓延发展的势头有所缓和,一些深层次的腐败问题正在逐步得到揭露和解决,但是由于腐败在向纵深发展,特别是社会腐败等极大危害党和政府公信力的腐败行为频频出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此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中共十六大期间,中纪委副书记刘丽英同志谈到反腐败问题时指出,中国仍处在腐败易发期。因此,在积极评价反腐败的形势,坚定反腐败信心的同时,只有深刻分析腐败现象蔓延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才能认识到反腐败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并最终取得反腐败的全面胜利。

腐败现象的蔓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数众多,范围广泛,危害巨大。2002年11月14日,中共十六大审议通过的中纪委工作报告指出,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61917件,结案842760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46150人,其中开除党籍137711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追究的37790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8996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2005年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代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作了《严肃党的纪律,加大预防力度,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报告。报告指出,2003年12月至2004年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62032件,结案160602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483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5916人,厅(局)级干部415人,省(部)级干部15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有4775人。

另外,对全国检察机关和法院查处与腐败有关的犯罪人员的统计数据表明,尽管期间有一些波动,但整体上腐败人数呈现增长趋势。1988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人数为10356人,法院判刑的腐败分子人数为9832人,处于相对低位。1996年,法院判刑的腐败案件人数为65424人。2001年,这一人数为20120人,2002年为13839人。其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县处级以上人员由1988年的194人,增长到2002年的历史最高3269人。法院判刑的县处级以上人员数在2002年则达到819人。在2004年震惊全国的黑龙江腐败案中,就有300多省县级党政官员被绳之以法。他们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国土资源部、税务局、电力部门、交通部门、银行证券等金融系统、教育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等等,涉及范围几可说无所不包。

如此众多的腐败人数和广泛的涉案范围,必然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腐败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据估计,因腐败而每年流失的国有资产就有数千亿元,其中流入个人腰包的回扣不少于500亿元,灰色收入不少于1000亿元。在中国政府不遗余力地吸引外资的同时,国内有大量资本外逃,这些外逃资本多与腐败有关。近几年中国大陆逃往海外的贪官就达4000多人。国家外汇管理局曾做过一项专题调查,估计1997至1999年累计资本外逃530余亿美元,平均每年177亿美元。经济学家樊纲教授认为,2000年中国资本外逃总额已达480亿美元,超过了当年外商对华投资的407亿美元。令国人略感欣慰的是,由于我国日益加强与其他国家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合作,2005年2月23日,美国联邦调查局国际执行局局长Thomas V.Fuentes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对余振东这样的腐败官员,我们会来一个,查一个,遣返一个。”美国是贪官外逃的首选国,有了美国司法部门的配合定将对以为外逃就可以逍遥法外的贪官产生极大的震慑,断其后路使其不敢为所欲为,也可最大限度地避免国家财富资金外流,减少经济损失。

除此以外,有些腐败问题还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02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张宝明在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会议上指出,一些非法业主之所以敢于有恃无恐地对抗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令,不顾工人死活,就在于其背后往往有为官者为他们撑腰。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的资料显示,仅2001年全国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100.06万起,死亡13.04万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40起,共死亡2556人。从近年来查处安全生产事故所揭露出的大量情况看,几乎每起特大事故背后,都与腐败现象有联系。这些与腐败有关的人为惨剧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使一些地区民心不安、民愤四起、民怨丛生,削弱和动摇了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2)集团腐败现象严重。“中国最大的腐败不在于一个人贪污受贿的数字巨大,而在于腐败的、拥有党和人民赋予他权力的官员群体的庞大。”这个庞大的腐败官员群体突出体现在一抓一窝、一牵一串的窝案、串案日渐增多,许多案件都涉及少则数人、数十人,多则上百人的规模,在某一地区或某一系统形成了利益共沾的腐败关系网。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常常会顺藤摸瓜,从一个简单的小案件挖掘出复杂的大案情,或者一旦涉足某案才发现牵涉之广为始料不及。除了涉及高官的案件多由一些小案件引出外,某些部门领导干部因形成了利益共沾的关系网而产生集体腐败的案件,也往往以某个人作为突破口。如广西省主席成克杰腐败案的背后有一大批“群贪”,这些广西省的高级官员中有自治区政府原常务副主席、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自治区原纪委书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自治区政府原副秘书长等。

一些案件由于有众多的领导干部卷入其中,犯罪分子的暴露和归案与否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所以办案过程中常常有知情的腐败者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从而使办案工作受到重重阻挠和障碍,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案就是典型的一例。此案的查处由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中纪委牵头,与监察部、海关总署、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中央金融工委等八部委协同作战,参加此案的办案人员最多时达1200余人。此案因涉案金额巨大被列为中国经济犯罪第一大案,前后共经历了三个年头,被称为旷日持久的“跨世纪”大案。此案不仅动用的国家机器空前庞大,涉案金额巨大,参与办案的部门、人员众多,而且归案人员、涉案干部之众也破共和国经济犯罪案件的最高纪录。归案人员多达500余人,有近200名党政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近150名党政干部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其中省部级干部至少3人,厅局级干部23人,处级干部84人。涉案人员从国家公务员到国营企业的法人代表,从党政机关,到海关、港务、商检、公安和银行等众多部门,几乎涵盖了厦门市所有重要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但是由于有知情的腐败官员通风报信,仍有70余人负案潜逃国外,包括主犯赖昌星。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介绍,近些年,职务犯罪的手段更隐蔽、更智能化,窝案、串案居多,往往是查一案带一串,涉案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危害严重,影响很大。上个世纪末开始就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湛江市、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福州市和厦门市、辽宁省沈阳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等党政集体腐败案,涉案的党政部门“一把手”有30余人。这些集团腐败案件的社会影响和造成的后果都是极其恶劣和严重的,因为它通过外溢效应不断地经由集团成员的交往圈子向外扩散,使腐败之气四处弥漫。在此类案件中,往往是某一集体中相当一部分甚至大部分干部都卷入腐败,使该集体的整个肌体都发生腐败,乃至有时形成腐败的气氛、机制,凡入此集体者都要受其污染,或向其低头,或与之同流合污。如果保持廉洁,即被排挤、打击,无法立足。由于在集体内部上下沆瀣一气,腐败成为集团内部公开的秘密,没有人以腐败为耻,相反,官官相护、上行下效、利益均沾,构成一个内部没有监督制约、一致对外的小环境,党内监督制约几乎完全失控。无数个这样的小环境组成的是整个社会的大环境,这势必导致社会上腐败现象愈演愈烈。

(3)领导干部家属腐败比例高。虽然国家三令五申要求领导干部一定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及子女,但近年来发生的大案要案多有犯罪官员的配偶及子女参与其中,有些人甚至是被亲人引上腐败的道路,有人戏称贪官背后多有“贪内助”。这几年,在领导干部中,治家不严,对配偶子女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谋取非法利益视而不见、不闻不问,甚至庇护亲属违法犯罪的人数,不是在减少,而是在增加。夫妻联手犯罪的比例很高,“贪内助”们不仅充当赃款的“收银员”,而且还为之出谋划策,甚至亲自出马,以至一些“贪内助”的量刑比贪官本人还要重。

一些省市纪检和检察部门曾向新闻界披露:在领导干部的经济犯罪中,家庭腐败案所占比重较高,有些地区甚至可以达到90%以上。据不完全统计,1992年之前高官腐败的十七宗案件中,至少有三件有腐败高官的家人涉入;在1992年之后的三十七宗案件中,至少有十九件,是家人在高官进行腐败行为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可见家庭腐败在领导干部的经济犯罪中是比较普遍的现象,领导干部治家不严,纵容、包庇家属违纪违法对社会风气的败坏及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4)高官腐败问题突出。省部级党政官员的腐败问题尤其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在近20多年中,至少出现了曾在北京、黑龙江、辽宁、内蒙古自治区、河北、山东、湖北、江西、安徽、浙江、贵州、云南、广西自治区、新疆自治区等十几个省、直辖市任省长、副省长、市长者因腐败而被查处,在不包括港澳台的31个省级政府中,有几近一半省份出现过省部级高官腐败案。这尚不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部、海关、国土资源部、反贪局、国家电力公司、国税局、交通局等各权重单位党政“一把手”、“二把手”的腐败。仅2003年就有十多名省部级高官因腐败受到查处。

2004年由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腐败案牵扯出原黑龙江省7位省长、副省长级的高官腐败案,更是开国55年来绝无仅有之事。可见,高官腐败已经成为近年来腐败现象的一个突出特点,而如此高密度的高官腐败现象充分说明了目前对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失控已经达到严重程度。

高官腐败的最大危害在于对社会风气的负面导向和“上行下效”的误导。原浙江省台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苏建国和原天台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梁峻在接受审查的过程中,交代了一个荒唐逻辑:他们看到在押服刑的贪官现身说法的“警示录”后,看到那些比自己级别更高的干部犯了更严重错误时,竟“忽然有一种如释重负之感”,并以此为自己平时犯下的错误寻找到了一种精神上的解脱,从此更加麻木不仁。高官腐败给一般官员腐败提供了借口,这更加助长腐败现象的蔓延。

(5)“吏治”腐败严重。2004年黑龙江腐败案引爆了新中国最严重的吏治腐败案,此外,2004年仅有关用人不公等举报就多达上万件。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卖官鬻爵现象愈演愈烈,几乎遍及大江南北。在曾有中国“卖官第一案”之称的河南省滑县原县委书记王新康卖官案中,王新康在4年的任职期间,共调动干部865人,其中一次就调整了287名干部。山西省长冶县原县委书记王虎林在离任前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还“批发”官位432个。为什么那么多的人愿意买官、跑官,而且只要去买、去跑,就买得到官、跑得到官?就是因为在当今的社会中,由于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严重缺席,致使权与钱在现实中被扭曲为对等的关系,即有钱就可以买到权,同时有权也可以去生更多的钱。所以,才会出现“要想富,动干部”,“跑跑送送,提拔重用;光跑不送,原地不动;不跑不送,降格使用”等描述干部人事制度中“权钱交易”这一反常现象的顺口溜。正如四川省石油公司原党委书记赵甫安在回答审讯人员“为什么搞这么多钱”的提问时所说:搞大量的钱,是为了我能做大官;做了大官便可以继续搞到大钱;因为上级领导做官也需要钱,所以我要经常给领导送钱,领导升官了,我也就能随之高升了。

这些腐败现象都反映出党内监督制约机制的失控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依靠关系、送礼、“上供”获得更高的官位,进而捞取更多的钱财的风气弥漫在官员群体中,这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彼此之间的监督制约。2004年,中央组织部部长贺国强在与中央党校第19期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座谈时表示:“今年中组部要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为党和人民把好选人用人关。”这一制度的实施将会对惩治和预防“吏治”腐败产生重大影响。

(6)入世可能会引发新一轮腐败高峰。加入世贸组织不仅对中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政治领域对我国的党风廉政建设也大有裨益。世贸组织所要求的法制化原则和政策透明原则,可以进一步推动政府部门的职能转变,使政府行政象“玻璃缸里的金鱼”一样透明,以利于人民群众行使对政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同时,入世对我国的廉政建设也提出了挑战。加入WTO后,中国必将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外国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以及外国资本的大量进入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在外商抢占中国市场时,除市场经济手段外,还可能寻找其它途径,其中腐败就是最常用的一种。国际腐败问题研究专家、透明国际负责人法兰科·佛格曾说过,腐败的最大源头是总部设在发展中国家的大公司。相应地,国内厂商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生存和发展,也会走“捷径”,用腐败的方式守住自己的市场份额。因此,有人指出:对于像中国这样尚未建立起良好的“游戏规则”的社会来说,原有的腐败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抑制,“入世”可能带来的副作用无疑是不可漠视的。如不采取足够的有效措施,那么,很可能发生一个谁都不愿看到的情况:即“入世”后将引发新一轮的腐败高峰。

(7)腐败与黑社会有联姻的趋势。虽然腐败与黑社会联姻的趋势还没有形成大气候,但是其危害却不能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其最大的危害就是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腐败与黑社会联姻,会导致以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黑社会服务,并扶持、助长黑社会对人民群众的欺压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从而将党和政府置于人民的对立面。政府官员与黑社会成员称兄道弟,容易在社会上形成“警匪一家”、“官匪一家”的认识。听任这种趋势发展下去,必然使党失信于民,甚至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调查团在对南方几省调查后发现:黑势力现在已经到了“寇深祸亟”的地步,若任其滋生蔓延,将是国家民族的一场大灾难。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明显区别于国外黑社会犯罪在于我国的黑社会犯罪往往会与官员的腐败联姻,在腐败的滋养和权力的庇护下“发展壮大”,并与腐败狼狈为奸,沆瀣一气,从而形成了当前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社会发展的罪恶“双驾马车”。

2.腐败溯源

只有清楚腐败的源头在哪里,正本清源,才能从根本解决腐败问题。从目前情况来说,经济体制改革、社会转型中新旧体制脱节,法纪松弛、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等是腐败滋生蔓延的体制根源,腐败者的高心理预期与群众的低心理预期是助长腐败现象蔓延的社会心理根源,私欲过度膨胀后导致思想道德防线崩溃和理想信念丧失是腐败现象广泛存在的思想根源,党内监督制约权力失控和监督制约机制乏力是导致腐败现象产生、蔓延的组织根源。

(1)体制根源

世界各国的历史表明,腐败的程度与社会经济现代化的迅速发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现阶段因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和社会利益格局发生迅速而巨大的变化,滋生腐败的因素也随之增加了。所有制结构的变革,带来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为了追求最大利益、尽最大可能地获取有限的资源,往往不择手段,引发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发生。由于我国正处于改革不断深入,发展持续加快,经济体制正在转轨、社会正在转型的特殊时期,没有前人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前进道路中难免会出现漏洞、弊端,这为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提供条件,致使腐败现象在当前仍很严重。

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政治权力与物质利益进行“权钱交易”的机会增多。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在社会资源的配置手段上行政配置和市场配置并存,导致巨额“租金”的存在和寻租行为的大量发生;我国的政治体制存在权力过于集中,政企不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政府机构臃肿等问题,为政治腐败提供了土壤;大量行政审批项目,烦琐的审批环节,审批工作的透明度不高,为利用行政审批权谋私利现象提供了可能性;行政权限中存在的大量“租金”,增大了寻租活动的内在动力;政府机关过多地干预甚至控制经济活动,所以常常出现领导干部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经济活动的现象,为各级官员利用政治权力获取经济利益提供了机会。因此,越是与经济领域密切相关的部门领导人就越容易成为行贿比较集中的对象。2003年8月,《比较》杂志发表的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调查报告——《中国金融腐败研究:从定性到定量》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该研究显示:中国金融业的腐败指数为5.42(越接近10腐败程度越高);其中证券业的腐败指数最高,为7.26。调查报告认为,这是由于中国2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传统的计划体制,引进了市场交易,同时造就了“中间过程利益集团”的结果。所谓中间过程利益集团正是那些代表着权力的主体。在金融部门,体现为具有监管权力、货币分配权力,或者信贷配置权力的主体。经济活动越频繁,金融领域就越活跃,经济犯罪、腐败的机会和频率也就越高,对其监控的力度也应该越大,但金融领域频繁发生的腐败表明,监督和控制还远远不够。

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间,两种体制在衔接上必然存在一些问题,出现管理上的脱节、漏洞和缺陷,给腐败提供了条件和可乘之机。“转轨时期是一个所有制结构大变动、利益关系大调整的时期。由于原来公共财产的产权界定就并不明晰,而产权的重新界定是在政府领导下进行的,如果对行政权力的运用监督不力,有些掌权的官员就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蚕食或鲸吞公共财产。”这成为腐败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例如发生在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往往是厂长经理或其他有实权的人借企业改制、上市、产权变更、国有股减持、到境外投资之际,贪污、挪用、侵吞国有资产。在2004年的腐败案中,国有企业领导人腐败案件所占的比例有所增大。可以说,每一次国有企业改革都会给腐败者提供新的空间和机会。2004年,由伊利事件引发的管理层收购国有资产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管理层往往是通过各种不规范甚至违法的方式,低价收购企业股权,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甚至有学者认为国企改革目前已走向权贵私有化的深渊。鉴于此,2004年12月中旬,国资委表示大型企业不准再搞管理层收购,中小企业也要区别情况,规范操作。

事实上,腐败者得不到惩处不仅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相关,还与无法可依有关。比如怎样认定和处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怎样界定和惩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都缺乏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另外,由于行政权力对市场的介入,致使有些人不仅可以利用已有的体制漏洞进行“寻租”活动,还可以利用漏洞人为地增加“寻租”机会。这些都是体制、制度上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

(2)社会心理根源

目前,我国的反腐倡廉存在着腐败者高心理预期、反腐败者低心理预期的反常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的发展和蔓延。多数腐败分子在腐败行为发生中都怀有依仗自己的权力,花较少的成本获得超值的回报,而被发现、检举和查处的可能性很低的投机心理。这种对以权谋私具有高信心指数的心态,就是导致腐败行为反复出现的腐败者高心理预期。腐败者的高心理预期与我国“腐败黑数”大密切相关。据估计,我国目前的“腐败黑数”至少为80%,即每10个腐败者中最多只有2人被惩处。查处腐败的概率这么低,也就难怪腐败者胆大包天,个个心存侥幸,以至出现“被罚者倒霉,不为者吃亏”的所谓“腐败文化”,在社会上形成放纵贪欲的心理氛围。很多贪官从小贪发展为大贪、巨贪的“成长”过程都与侥幸心理有关,他们往往以为,这次不出事,下次也没事;别人出事,我没事。

另外,腐败的潜伏期越来越长,也无形中助长了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2003年,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完成了1978年至2002年间,以副部级以上高官的腐败案件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中国高官腐败的特点和变化趋势研究》。研究发现,从涉案金额上看,九十年代查处的案件与八十年代相比有大幅度提高。九十年代后腐败潜伏期拉长。1980-1988年期间被发现的7起案件和1989-1992年期间被发现的9起案件,平均潜伏期分别只有1.43年和1.44年,基本上是立刻受到了查处;但是在1992年之后被发现的案件中,腐败潜伏期不断增加,其中1993-1997年被发现的22起案件平均潜伏期为3.32年,1998-2002年期间被发现的16起案件平均潜伏期竟然达到了6.31年。如此长时期内为所欲为,其结果只能是使腐败者把腐败当作常态。

与腐败分子的高心理预期相对的,是人民群众的低心理预期。社会上流传着“腐败人人有,不露是高手”的说法,反映出群众

普遍认为越来越少的干部能够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即使下大力气反腐败,贪官也似乎“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不仅腐败者自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而且群众也感到根治腐败遥遥无期,短时间内不可能有根本好转。因此人们对社会风气败坏表现出无奈的心情和对廉政建设缺乏足够的信心,形成反腐败的低心理预期。

更令人担忧的的,社会上出现了笑廉不笑贪的怪现象,腐败分子不仅常常能呼风唤雨、青云直上,而且被认为有能力,被人羡慕和推崇。相反,廉政干部却因不与俗流妥协,往往得不到提拔、重用,被视为没能耐、“另类”,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甚至还可能受到排挤和打击。在腐败成风的地方,廉洁者往往只能被迫退出。廉洁者的下场是如此,反腐败者则可能要付出生命代价。2002年,海南的“反腐勇士”何海生蹊跷猝死,人们怀疑是腐败者报复的结果。海南一位司法干部说,何海生的突然死亡,将在一段时间内使海南的反司法腐败进程陷入停滞。这类事件的发生无疑打击了廉洁奉公者和反腐败者的积极性,进一步降低群众的反腐败心理预期,使腐败分子更加有恃无恐,肆无忌惮,加剧社会关于腐败心理预期的失常态势。

(3)思想根源

监察部行政监察理论研究所所长滕少华说,“一个党员领导干部腐化堕落,不管有多少客观原因,归根结底还是自身的理想信念出了问题”,“精神支柱动摇了,私欲膨胀,必然抵御不了种种现实的诱惑。”物必内腐而后朽,党员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个人主义和私欲不断膨胀,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以权谋私的资本,陷入权钱、权权、权色交易的泥潭难以自拔,是腐败现象广泛存在的思想根源。

许多腐败分子在事发后的忏悔书中都提到自己因为理想信念的丧失和思想道德防线崩溃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心路历程。如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在忏悔书中说,由于自己放松思想改造,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没有经得起考验,由一名党的高级干部堕落成为人民的罪人。他对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教训总结出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长期放松政治学习,放松思想改造,从而对社会上的不正之风、腐败现象越来越缺乏警惕,以致麻木不仁,慢慢地自己思想上防腐拒变的防线开始崩溃。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的忏悔书更是以寥寥数语道破了领导干部的犯罪根源:放弃了世界观的改造,贪图安逸、享受,被金钱、美女、权力所俘虏。厦门远华案中,主犯赖昌星总结出与领导干部打交道的过程中使他屡屡受益的“七子歌”:票子、女子、位子、房子、车子、本子(护照)、孩子。这“七子”之歌干部们或许不可能同时吟唱,但每人总能在“七子”之中找到适合自己的“一子”。赖昌星为达到走私目的,对领导干部实行你喜欢什么我送什么的策略,他很清楚这个爱好实际就是弱点,就是对方思想道德防线上最薄弱的一环。正是靠着“七子”歌,赖昌星成功地攻破领导干部们的思想道德防线,在海关、边防、商检、税务等对走私负有监管责任的各个环节精心编织了走私保护网。

思想道德的堤坝一旦打开缺口,生活上的腐化堕落就成为必然,因此,众多贪官都集经济腐败和生活腐化为一体,其中尤以“包二奶”造成的社会影响最为恶劣,不仅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败坏社会风气,而且有些领导干部为包养情人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造成国家的财产损失。厦门远华案中,无数官员被“红楼”腐蚀变质,因“红楼”小姐而“乐不思蜀”。云南原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嘉廷利用职权为其情妇徐某获取涉及金额3000余万元的不正当利益。浙江省原台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苏建国和原天台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梁峻,在担任相关领导职务期间,分别拥有14个和6个情妇。“五毒书记”张二江最突出的是“嫖”,他在接受纪委审查时供认,从担任丹江口市市长开始,10余年间利用职权玩弄的女性超过百人。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专家小组主要负责人巫昌祯公布了一组统计数据,领导干部腐败60%以上跟“包二奶”有关,在被查处的贪官中,95%的人都有情妇。据巫昌祯介绍,一些领导干部就是为养情人而开始他们利用职权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的腐败生涯。

(4)组织根源

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腐化堕落固然是导致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更根本的还是制度问题,对党员来说主要是组织制度问题,即监督制约权力失控,监督制约机制乏力。邓小平从党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事实也正是如此。原江西省省长胡长清曾经放过牛,吃过草根,然而他却堕落为人民的罪人。胡长清在江西每年私自外出就达20多次,直到最后一次私自外出,为情妇办理工作事宜玩“失踪”,才暴露出他的腐败问题。事发后胡长清承认,自己平时几乎没有参加过学习,除了交一次党费知道自己是个党员外,已经没有了组织概念,而组织对他也没有尽过监督制约的责任。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也认为自己组织观念严重缺乏,并在忏悔书中专门提出,要防止腐败发生,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组织上的监督功能。

现实中有一个令人深省的现象,就是在1992年之前高官腐败的十七起案件中,所有腐败高官在案发时间的职务与其开始进行腐败行为时的职务相同;而在1992年之后的三十七起案件中,有二十二名腐败高官在第一次进行腐败行为之后,到案发前的这段时间还升了官。这说明,中国的干部考核选拔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督和严格的考核规范。在可查的三十六件案例中,有二十九件是因案件牵连被发现的,占80.6%。这充分反映了现在对于高官的权力监督,方方面面都还远远不够,也很不完善。

有人举了有趣的例子:“现在我们的官员之所以在腐败的空间为所欲为,是因为没有人能监督他们。他们可以任意支配单位的钱,提拔单位的人。对权力缺乏制约是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根本原因。银行的金库对犯罪分子的诱惑力很大,但这方面的案件却并不是很多。因为,除了处罚严厉之外,银行金库的监督是最严密的,有电子监控,有登记记录,有卫士守护,有防暴设施。假如失去后者,我想银行金库会成为犯罪分子的首选目标。”我们党内的民主监督正是常常处于“虚监”的状态,国家财产、利益就像没有了监控和护卫的银行金库。山东省黄金工业局原局长薛玉泉因受贿196万元,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事发后引起人们深深思考的是,为什么在短短5年时间内,薛玉泉先后238次受贿,涉及到那么多的单位、人和账目,可是竟然没有一人发现,没有一人举报,更没有一人当面制止,只能说明那里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有些地方虽然建立了监督机制,但至多只能约束副职以下的干部,却无法约束一把手。2001年,安徽省接连发生了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和原副省长王怀忠因涉嫌贪污、卖官、受贿等违法问题被立案审查的事情,同样引起人们的思索,为什么从王怀忠在阜阳当政的几年间就有各种问题不间断地反映出来,老百姓对他的检举材料早就装满了麻袋,但结果却如王怀忠公开宣扬的:“告我又怎样?查我一次,我就升一级。”对此,当地的一位纪检干部一语中的:“他(王怀忠)是这里的‘一把手’,你怎么监督?我们现在的各种监督都停留在口头上,具体到实处,很难落实。上级对下级还好办,下级要想监督上级,这不是自己找死吗?”沈阳市物价局曾制定过150多条规章制度以约束领导干部,但原物价局局长王秀珍却不在被监督之列。任职期间,王秀珍一面喊着“廉政向我看齐”的口号,一面又侵吞公款、收受贿赂61万元,在其罪行暴露的前一天,还有部门在上报她的廉政材料。这种极具讽刺意味的现象充分说明,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虚位是发生腐败行为的组织根源。

我国党内民主监督体制基本延续的是原有模式,即监督机构是党委领导下的一个工作部门,无法真正实现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干部的监督,相应地,党内监督的重点只能是党员执行党纲、党章、党纪和党的决议的情况,而不是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和行动。党中央早就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1987年,中共中央就提出要建立“一套制度制约和监督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人、特别是职权最高的领导人都能严格遵守宪法、遵守党纪,不至于不受任何限制而自由行动,使我们党和国家的治理基本上靠制度而不是靠个人”。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和制约”;党的十四大报告针对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提出有效防范的“约束机制”;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专门论述了“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出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但个别地区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仍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个人的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违背民主集中制的现象时有发生,使一些腐败分子得以长期逍遥法外,气焰嚣张。

目前,这一问题正在从组织和制度建设上加以解决。2004年9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中纪委、中组部巡视组组长任克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巡视制度有助于解决对“一把手”实行监督这个盲区。“由于‘一把手’位高权重,现有的监督措施很难对其权利进行有效监督。班子成员、下级干部和党员群众拥有的权利和权威不足以制约‘一把手’的权力,”任克礼说,“巡视组监督客观超脱,可以解决群众监督鞭长莫及、舆论监督不便涉及、班子内部监督很难制约的问题。”而且,纪检机关改为直属中央,与同级党委不再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这样可以更好地对党委工作进行监督,摆脱过去由于组织关系导致的“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的困扰。

2003年和2004年两年中,由国家审计署在全国范围内刮起的审计风暴,使一批违法违纪大案浮出水面,增强了社会反腐败的信心,特别是推动了公开审计以开展制度反腐实践的发展。但是,还应该看到,审计虽然对腐败行为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更多的还是属于事后惩治,真正要做到预防腐败,还得从源头抓起,就是要使有权力者不能、不敢、不想腐败。我国也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为解决腐败问题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开始从制度建设上对腐败加以防范。如200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突出了两个最主要的方面,即由谁来监督和对谁监督,监督运作和有效的监督保证。

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的监督和制约是遏制腐败的根本,但由于目前我国的民主生活还不健全,民主制度还不完善,民主精神还不普及,支持党内民主监督深入开展的民主政治力量还很薄弱,致使我国当前党内民主监督乏力、腐败现象严重蔓延。监督本质上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以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等的民主权利制约腐败的权力,是代表正义的力量与腐败势力之间的较量,是前者对后者的制约与惩治。而监督主体力量的强弱决定了监督力度的大小,党员个体民主权利的大小是决定其监督力量强弱的关键。所以,党内民主监督只有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监督的有效性才能得以真正体现。因此,需要发展党内民主,特别是不断完善民主集中制,健全民主生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