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三、选拔任用条件第九条

三、选拔任用条件第九条

【新《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原《条例》】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释义】本条主要规定的是党政领导干部的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条件。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明确了破格提拔的具体条件和基本情形,强调了“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的基本要求,明确了不得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基本条件。

党员干部提拔的基本方式有逐级提拔、破格提拔、越级提拔三种。逐级提拔,是指按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任干部。破格提拔,是指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放宽《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基层工作经历、文化程度、工龄等资格要求的限制。要注意,破格提拔破的是任职资格,选拔任用条件的“格”坚决不能破。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任干部。通常情况下,只能越一级提拔,且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此前,尽管《公务员法》和2002年版《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提名、考核考察、酝酿讨论、任免、监督等各个环节作出了程序性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特别优秀”和“工作特殊需要”本身就是“软标准”,所以在具体的执行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有关年轻干部“火箭升官”的新闻报道不绝于耳,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新《条例》在坚持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对“特别优秀”和“工作特殊需要”提出了具体的考量标准。《条例》规定,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在具体的操作环节,新《条例》明确了“四个不得”的严格要求,即“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这些规定,填补了此前在干部破格提拔上的政策空白,增强了破格提拔干部的权威性和操作性,对提高党的干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