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二、选拔任用条件第八条

二、选拔任用条件第八条

【新《条例》】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原《条例》】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资格。所谓任职资格,是指对干部工龄、经历、任职年限、文化程度、接受培训、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党员干部只有具备了《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才具备担任相应党政领导职务的资格。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突出强调了“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党员干部接受培训的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增加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内容。

“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这里的“工龄”指工作年限,一般从本人被录用到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之日开始计算,可以累积。“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有县、乡党政机关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经历。

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是为了保证各级领导干部能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这也是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内在要求。中共中央组织部2002年4月印发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说明中,对学历、学位的填写和认定作出了具体规范。

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2013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了《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详细规定了干部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重点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及措施、培训能力建设和组织领导,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干部教育培训的纲领性文件。此次《条例》修订将原《条例》中“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改为“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充分体现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等文件精神。

新《条例》将原《条例》的“身体健康”改为“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表述更加准确。

新《条例》增加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内容。这里的“有关法律”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