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四、选拔任用条件第十条

四、选拔任用条件第十条

【新《条例》】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原《条例》】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释义】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主要强调了“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并具体规定了“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原《条例》中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一条,体现在新《条例》总则的第三条之中。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是贯彻总则中“五湖四海、任人唯贤”这一原则,重申“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就将选人用人的范围从党政机关拓展到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种社会团体等。规定“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则是贯彻了总则中“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这一要求。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