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_六、总则第六条

六、总则第六条

【新《条例》】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原《条例》】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释义】本条属于重申内容,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职责要求。目前来看,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其中,各级党委(党组)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主体,组织(人事)部门是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职能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承担具体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必须按照中央关于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行使选拔任用干部的权力。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