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交流、回避_二、交流、回避第五十五条

二、交流、回避第五十五条

【新《条例》】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原《条例》】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释义】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领导干部不因亲属关系、地域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对其所任职务、任职单位、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一定限制性规定的干部管理制度。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利于领导干部摆脱复杂人际关系的羁绊,更好地履行职责;有利于搞“五湖四海”,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保证党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制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新《条例》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比原《条例》多出了一项规定: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这进一步规范了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利于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

此处需要解释的是以下三个名词:

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相当于直系血亲,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为第二代,到祖父母科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到孙、外孙为第三代。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