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交流、回避_三、交流、回避第五十六条

三、交流、回避第五十六条

【新《条例》】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原《条例》】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释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涉及干部本人及其亲属的,在有关工作中本人应当回避的一种制度。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公正评价和使用干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