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交流、回避_一、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

第十章

交流、回避

导读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是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有计划地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换。干部交流是我们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工作的优良传统。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交流,有利于使领导干部得到更好的培养和锻炼,不断提高素质,有利于保持领导干部队伍的朝气与活力,优化领导干部队伍结构,有利于领导干部摆脱不正之风的干扰,加强领导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领导干部不因亲属关系、地域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对其所任职务、任职单位、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一定限制性规定的干部管理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涉及干部本人及其亲属的,在有关工作中本人应当回避的一种制度。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公正评价和使用干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新《条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细化补充了领导干部交流、回避的相关内容。

一、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

【新《条例》】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

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原《条例》】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释义】新《条例》体现了2006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的相关内容,对交流时限和交流对象进行了细化补充。一是规定“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

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这样新《条例》就规定了交流时限,明确了“上限”和“下限”。二是规定,“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也就是说,此前,“干部交流”的标准是“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今后,经历单一、缺乏基层工作经验,也要“交流”。三是强调“加强干部交流统筹”。四是突出严格管理,规定“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这里所说的“同一职位”,一般情况下,是指在同一级同一个领导班子内连续担任某一职务。如在某县人民政府连续担任副县长,或者在某县委连续担任县委副书记。但先任副县长,后任县委常委、副县长的,可视为两个职位。地方政府领导成员包括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一经当选或任职,应当相对稳定,除其他岗位急需或任职年龄到限,需转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以及办理退休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新《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工作的连续开展,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克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急功近利的现象,造福一方;有利于上级机关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业绩考核,广大干部群众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在干部交流工作中,要把推进干部交流与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有机地结合起来,防止领导班子成员频繁变动。

具体工作中,应当注意把握三点:一是地方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在任期内,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二是干部交流一般应当在地方党委、政府换届前进行,以便于对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三是同一个领导班子一次交流干部的比例不宜过大。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