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_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三条

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三条

【新《条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原《条例》】无。

【释义】这一条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是对原《条例》中第五十一条“(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的改进和完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方法。新《条例》提出在公开选拔和竞争性选拔工作中,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解决简单以分取人问题,实际上是如何在行政性选拔中科学衡量干部综合能力素质的问题。新《条例》的新规定,注重实绩、注重综合素质和一贯表现,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切实做到了管用实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