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任 职_五、任职第四十四条

五、任职第四十四条

【新《条例》】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原《条例》】第四十二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释义】这一条规定的是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问题,明确了不同情况下任职时间应该从何时算

起。和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改动甚小,仅在第二点规定里面加了一个限定词,即“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很显然,这里新加的限定词是“决定”。这一表述更加精准。

任命是和选举对应的。任命和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主要方式,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使得当选或者通过的形式实现的,但两者之间存在区别。选举,是人大代表按照自己的意志,对依法推荐出来的国家机构有关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进行投票选择。决定任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定提请人对国家机构有关组成人员人选的提名,以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或者其他表决方式(如电子表决器)通过被提名的人能够担任某种职务的决定方式。

两者的具体区别在于:第一,选举和决定任命的人选职务不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

人员、本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上一级人大代表。法律规定决定任命的人选是,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二,选举和决定任命人选的提出程序不同,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机构有关组成人员人选的候选人是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的国家机构有关组成人员的人选,主席团可以提出候选人,代表依法联名也可以提出候选人。而决定任命的人选是由法定提名人提出,代表只对法定提名人提出的候选人表示同意或反对,不能另提候选人。

第三,选举和决定任命人员的通过程序不同。选举结束后,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得票数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发布公告,公布各项职务当选人的名单,选举的法定程序完成。决定任命的人选经法定提名人提名,由主席团提交大会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后,由大会主席团宣布通过决定,通过决定后,还要由根据大会的决定予以任命,至此,决定任命的法定程序才算完成。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