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任 职_四、任职第四十三条

四、任职第四十三条

【新《条例》】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原《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释义】这一条规定的是干部任职谈话制度。

新《条例》和原《条例》相比,将任职谈话上升到了制度的层面,一旦上升为制度,其重要程度就不言而喻。同时,新《条例》对谈话的规定更加具体详实,指出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这就对谈话的内容和方向做了规划,可操作性明显增强,对于制度的贯彻落实大有裨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