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一、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导读

新修订的《条例》第八章共5条,比原《条例》少了1条,规定了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的内容。

依法推荐,是指地方党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有关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的领导干部人选,或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

依法提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地方党委在讨论决定不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后,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

民主协商,是指领导班子换届时,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依法推荐、依法提名、民主协商,是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手段。

一、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

【新《条例》】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原《条例》】第四十三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释义】本条属于重申的内容。

党委推荐,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是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在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产生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在具体操作中,由法定提名人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名,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过程中实现党委推荐意图的衔接点。

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其法定提名人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代表。即人大主席团接到党委推荐书和 “各项候选人建议名单”后,召开主席团会议酝酿、讨论,在赞同意见比较一致的基础上,由主席团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名。人民代表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联名提出候选人。

需要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其法定提名人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党委提出的推荐人选名单,在充分酝酿协商后,视情况由上述法定提名人向人大常委会提名。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