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任 职_三、任职第四十二条

三、任职第四十二条

【新《条例》】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原《条例》】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释义】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是指对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任制领导干部实行一定时间的试用期。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下发试用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办理备案手续。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胜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的职级安排工作。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有利于更全面、更客观地考察干部,延长考察期,拓展考察面,有利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准确性。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