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任 职_二、任职第四十一条

二、任职第四十一条

【新《条例》】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原《条例》】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释义】这一条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是指将拟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干部人选,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一种干部管理制度。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把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从干部推荐、考察环节延伸到任用决策阶段,民主参与的范围由部分干部扩展到广大群众,体现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更全面、准确地了解干部,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加强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对领导干部监督的一种有效途径和形式。

和原《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有以下两点变化:第一,增加了一点要求,即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这里强调了公示内容的真实准确性,将要求更加细化。第二,修改了时间的规定,将公示期从以前的七至十五天调整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