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任 职_一、任职第四十条

第七章

任职

导读

新《条例》第七章总共有5条,主要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任用方式、公示制度、试用期制度、谈话制度以及任职时间等问题。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增加了选任制、委任制;对任职前公示内容和时间作出了调整,指明了方向,使之更加具体清楚,更加灵活;将谈话上升为一种制度,同时明确了具体的谈话内容和方向,使得谈话这一程序变得更加详实具体,更加具有操作性。

一、任职第四十条

【新《条例》】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原《条例》】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释义】新《条例》在原《条例》聘任制的基础上增加了选任制和委任制,这是一大突破。

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委派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一种制度。委任制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干部任用形式。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任命,以及政府各部门对工作人员的任用,一般都采取委任制的形式。党的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任用,一般也实行委任制。实行委任制,权力集中,任用程序简单明了,有利于统一指挥和政令贯彻。委任领导干部,必须进行民主推荐,严格考察,按照规定的程序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选任制,就是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领导人员的一种制度。选任制是目前干部任用的主要形式之一。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各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的领导干部,目前均由各自的代表大会或全体委员会议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在地方领导班子换届选举中,通过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党委和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和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方式之一。选举通常是定期进行的,并对领导人员的任期有明确的规定。

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要求,采用签定聘用合同或发放聘书的办法,聘用某些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制度。聘用单位与被聘用人一旦签定合同,随即建立了聘用契约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聘用合同规定的责、权、利中,并具有相应的约束力。聘用期满,双方契约关系即告结束。实行聘任制,有利于用人单位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有利于保证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和受聘者个人的工作稳定性,有利于人员的合理流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