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讨论决定_六、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

六、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

【新《条例》】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原《条例》】第三十六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属于重申的内容。这里涉及一个新词语“干部备案”。什么是干部备案?简单地讲,干部备案是指党委(党组)对管理范围内的部分干部的任免事项,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党组)进行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各级党委(党组)都应当制定本级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和干部备案职务名单。凡列入备案名单的,下级党委(党组)在作出任免决定时,都要向上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凡列入备案范围的干部,都要及时将备案材料上报组织(人事)部门。正职的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通知、考察材料等。副职的任免备案只报送干部任免审批表和任免通知。

干部备案是加强干部队伍宏观管理,健全和完善干部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既有利于党委(党组)对下级干部任免进行监督检查,又有利于深入考察了解干部,拓宽知人渠道,广泛发现和掌握人才,便于更好地选拔和使用干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