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讨论决定_五、讨论决定第三十八条

五、讨论决定第三十八条

【新《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原《条例》】第三十五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释义】这一条规定的是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程序。新《条例》和原《条例》都对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重点强调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为了更好地让与会人员了解任免干部的情况,需要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这些介绍通常需要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第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或者提出疑问,这是民主决策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第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这是集中决策的过程,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符合党章的要求。

和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增加了一点,即“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体现了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