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讨论决定_三、讨论决定第三十六条

三、讨论决定第三十六条

【新《条例》】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原《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释义】“王政之基在州县”,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党和国家全局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是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关键,建设好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对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规定,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有利于提高选人用人水平,真正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出来。

本条款和原《条例》相比,基本没有改动,新《条例》新增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这里多出了一个限定词“急需任用的”,这就为常委会选人用人提出了新的限制,要求更加细化。凡是不符合这个要求的,就需要慎重考虑。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