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讨论决定_二、讨论决定第三十五条

二、讨论决定第三十五条

【新《条例》】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原《条例》】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释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干部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新《条例》和原《条例》都强调了党委(党组)在干部选任工作中的职责。新《条例》和原《条例》相比,增加了新的内容,即“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关于破格提拔,邓小平早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就有所提及,从实际出发,及时把那些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也符合干部成长的特殊规律,有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这些年来,绝大部分破格提拔的干部是优秀的,干部群众是认可的,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根据新的规定,破格提拔需要上级组织部门同意或批复,这就强化了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也有助于遏制破格提拔方面的不良风气。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