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讨论决定_一、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讨论决定

导读

新《条例》第六章共6条,从各个方面对讨论决定的具体事项进行了规定。讨论决定是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环节,在整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与原《条例》相比,本章内容修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关于破格提拔的规定,明确了拟破格提拔人选的报批程序以及涉及破格提拔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的内容。二是将原《条例》第五章“酝酿”合并为本章第一条,成为讨论决定的一部分。

一、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

【新《条例》】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原《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在讨论决定前的酝酿过程,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酝酿,进一步沟通情况、听取意见、统一认识,对选准人用准人、保证选拔任用工作健康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完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集体领导、民主集中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重要的方法和程序。酝酿的范围不能过窄,过窄了不利于把人选准选好;也不能过宽,过宽了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在适当的范围和相应的领导层面进行酝酿。关于酝酿工作,必须要注意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般来说,对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政领导职务,其拟任人选一般在下列范围内进行酝酿:在本级党委(党组)有关领导成员中酝酿;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成员中酝酿。对于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政领导职务人选,一般在本级党委(党组)有关领导成员中酝酿,其中拟任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当征求党委统

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根据有关规定,征求协管方的意见分为两种:一种是征求意见;一种是征得同意。征求意见是指主管方在作出任免决定前,应充分听取协管方的意见。征得同意是指主管方在作出任免决定前,应充分听取协管方的意见,并取得一致意见。

主管方向协管方征求意见或者征得同意,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主管方党委(党组)初步确定人选后,以书面形式向协管方征求意见,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其中属于提拔任职的,应附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情况;协管方接到征求意见函后研究提出意见,并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正式答复主管方,逾期不复的,视为同意;接到协管方书面复函后,双方意见一致的,由主管方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事项;主管方将任免通知抄送协管方。主管方与协管方对领导干部任免意见不一致时,应充分协商,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免,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

搞好酝酿工作,必须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坦诚、求实。参与酝酿的同志要实事求是,说真话,讲实情,出以公心。要从工作出发,从实际需要出发,既要考虑拟任人选的情况,也要考虑其他人选的情况;既要考虑干部个体的情况,也要考虑班子建设的整体需要。二是要注意适度。酝酿的范围要适度,时间和方式要适当。三是要善于集中。要善于进行正确的集中,在对各种各样的意见加以综合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分析,形成正确的认识。四是要保密。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不能随便扩散酝酿情况,更不能跑风漏气。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