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 察_十一、考察第三十三条

十一、考察第三十三条

【新《条例》】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原《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释义】这一条规定的是考察组的人员组成及承担的责任。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增加了考察组的一项职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这适应了时代的需求。

考察人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考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条例》要求,“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这一要求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干部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素质。(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公道正派;(2)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3)具有胜任

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4)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二,干部考察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一般来说,考察组成员都应当具备一定的职务级别,要与所担负的考察任务和考察对象的职级相适应,不能太低。

挑选考察人员,应当从三个方面把好关:一是素质审核。考察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素质,注意从政治素质、能力素质、业务素质、知识素质四个方面进行审核。二是资历审核。考察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历。考察组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领导工作经历并熟悉干部工作。三是考察组人员结构要合理。抽调人员参加考察工作,要注意与考察任务的要求相适应,并注意人员结构的合理组合,一般不要抽调那些与考察对象业务工作相差较大的部门的干部。

考察组组建后,要对考察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学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做好考察动员工作;学习《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考察工作的职责、任务和有关要求;收集资料,做好考察的准备工作;严明有关纪律,教育要求考察人员注意保密;等等。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是增强组织(人事)部门和考察人员责任意识,提高考察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抓紧建立、实行这项制度。从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实践看,干部考

察工作责任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要明确各方面的职责。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组及其成员,考察对象所在的单位,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谈话对象和考察对象等,都对考察工作的真实性负有一定的责任。

第二,要赋予考察组及其成员相应的职权。一般情况下,考察组有权知道考察目的和考察对象的拟任职务方向;有权根据考察工作需要,选择适合考察对象特点的考察方法;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如实提供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考察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及时查证;有权对考察对象的使用问题提出调整初步方案,并形成规范的考察材料;等等。

第三,要明确责任追究的内容。根据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组及其成员、谈话对象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等所负的职责,确定相应的责任内容。

第四,对根据有关规定需追究责任的有关人员,应视情况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干部考察组实行“一岗双责”,既做好考察工作,又监督用人风气,这是近年来在地方集中换届中探索实行的一种有效做法。为贯彻新《条例》的这一新规定,2014年1月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提出“干部考察组要履行‘一岗双责’,既做好考察工作,又监督用人风气”。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