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 察_二、考察第二十四条

二、考察第二十四条

【新《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原《条例》】无。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六种情形。这一条是新《条例》中新增的。“考察”是领导干部选任、提拔的重要环节。只有被列为考察对象,才能获得提拔、升迁的机会。哪些人不应被列为考察对象?对此,新《条例》首次明确了,具有六种情形之一,将不能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对象。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也就是说,一旦有“劣迹”,如跑官、拉票,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就将失去作为“考察对象”的资格。

新《条例》把过去的原则性标准具体化,体现了新的选拔任用制度防范庸官贪官的预防性功能。其中,“群众公认度不高”,反映了当事人的德与才均不能服众、群众基础差;“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反映了当事人能力和绩效的欠缺。

新《条例》首次提出“裸官不得提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作为提拔的考察对象。此举显然是必要的,也凸显了公平和正义。对于“裸官”不仅仅要限制升迁,更要加强监管,严防其蜕变为贪官甚至畏罪外逃。

中央对管住裸官,可谓三令五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列为改革内容。从“不得任正职”到“不得任班子成员”,各地在监管裸官方面多有探索。对于裸官这一新形势下的新现象严加规范,反映出党的建设从组织到纪检全方位的与时俱进,宣示着“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决心和信心。

修订后的《条例》里明确列举出干部不能被列为考察对象的六种情况,这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指出,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要让每一个干部都深刻懂得,当干部就必须付出更多辛劳、接受更严格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设置这6条“高压线”,把原则性的标准具体化,增强了操作性和针对性,有利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防止庸官贪官进入干部队伍中来,真正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干部选进各级领导班子。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