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 察_三、考察第二十五条

三、考察第二十五条

【新《条例》】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原《条例》】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释义】这一条规定的是领导班子换届时确定考察对象的方式方法。原《条例》的相关内容出现在民主推荐环节,新《条例》将其移至考察环节。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有两方面的变化:一是将“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改为“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是在召开常委会前,由书记召集几位副书记沟通意见,酝酿、确定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的一种形式,它不是一个决策层次。因此,新《条例》将“书记办公会”改为“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使得制度的设计更加合理。二是将“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改为“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突出了党委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体现了新《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确定考察对象防止简单以推荐票取人的新规定。

《条例》中规定“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实现人选与职位的最佳结合。

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好三点:一是合理确定考察对象人数的差额比例。一般情况按空缺职位的1∶2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一般按每一职位的1∶3确定考察人数。二是对确定为考察对象人选的,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全面考察,不能分主次,更不能有意搞陪衬。三是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要认真进行分析比较,综合考虑领导班子建设和具体职位的需要,从中选出最合适的人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