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 察_一、考察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考察

导读

新修订的《条例》考察一章共11条,主要对干部考察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干部考察是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了解和公正评价,为干部的选拔、任用等提供依据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程序和关键性环节之一。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增加了3条,删除了1条。此次修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突出了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等的考察,防止单纯以经济总量和增长速度评定政绩。二是新增了不准列为考察对象的六种情形,把原则性的标准具体化,增强了操作性和针对性。三是优化了考察程序和方法,强调考察要保证充足的时间,避免走过场。四是体现看平时、重一贯的要求,增加了综合分析环节,要求把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五是特别突出了对干部廉政情况的把关,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一、考察第二十三条

【新《条例》】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原《条例》】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确定考察对象的原则。这一条是新增加的,原《条例》的相关规定出现在民主推荐环节中。此次修订主要体现了以下两个方面的新要求:

第一,强调“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也就是说,确定考察对象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强调要把民主推荐情况与人选的德才素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旨在选拔出德才兼备、符合民意、综合素质好的优秀干部。

新《条例》明确规定,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这就要求健全综合研判机制,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干部,切实提高干部考察工作的质量。通过把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纵向与横向分析、历史与现实分析结合起来,擦亮“一双慧眼”,对干部既看年度考核结果、看关键时候表现、看组织部门掌握的平时情况,又听取群众的意见、听取纪检机关和审计部门的意见、听取单位党组织书记的意见,注重多方比对、科学印证、通盘考虑,不搞“一次推荐定人选、一次考核定优劣”。

第二,修订后的《条例》根据新的实践经验做了进一步丰富完善,规定民主推荐情况只是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防止简单地以得票多少划线取人,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对于各方面条件都很好,但由于客观原因群众不够了解、不够熟悉的人选,如果班子结构配备确实需要,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不是最高的,也可以作为考察对象。二是对于那些不踏踏实实工作,却热衷于拉关系、跑门子、拉拉扯扯的人,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考察对象。三是要为敢于坚持原则的干部主持公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