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主推荐_九、民主推荐第二十二条

九、民主推荐第二十二条

【新《条例》】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原《条例》】第十九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释义】新《条例》较原《条例》发生了一些文字变动。原《条例》规定“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而新《条例》则规定“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这一变化强调了党委及上级组织的作用,是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

组织推荐是指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直接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作为考察对象人选的一种方法。一般情况下,组织推荐考察对象,必须是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必须经过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组织推荐只是民主推荐的一个补充,只在特殊情况下采用。它的使用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定范围。在具体实践中,配备领导班子时,由于年龄、性别、民族、党派等结构调整的特殊需要而时间又较为紧迫时,就可以直接通过组织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人选。另外,一些特殊岗位,如保密性要求较强的部门领导人选、专业性要求较高但又不宜公开选拔的领导岗位人选,一般也是通过组织推荐直接提出考察对象。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