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主推荐_四、民主推荐第十七条

四、民主推荐第十七条

【新《条例》】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原《条例》】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释义】本条完善了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的参加人员范围,新增个别谈话推荐的参加人员范围。新《条例》将原《条例》中“民主推荐”改为“会议推荐”,定位更加准确。

此次修订新增了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即“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新《条例》更精准地定义了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的情况。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