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主推荐_五、民主推荐第十八条

五、民主推荐第十八条

【新《条例》】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

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原《条例》】无。

【释义】本条属于新增的内容,提出“二次会议推荐”概念并规定了二次会议推荐的参加人员范围。这一修改,体现了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变化。

“二次会议推荐”属于差额推荐,主要是指在对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全额定向民主推荐的同时,在干部选拔任用推荐提名制度上实行以“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票决”为主要内容的“差额比较、择优而任”的选任办法。2006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指出,通过全额定向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如拟提拔人选推荐得票较分散,根据推荐情况和班子结构需要,经本级党委常委会与考察组并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也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选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此次《条例》修订,将“二次会议推荐”引入民主推荐程序,有助于抑制民主推荐中的失真失实、以票取人等不良现象,有利于拓宽选人用人范围,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目标。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