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主推荐_三、民主推荐第十六条

三、民主推荐第十六条

【新《条例》】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原《条例》】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释义】新《条例》重申了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的基本程序。此次修订同时也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新要求:

第一,新《条例》中将原《条例》“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修订为“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这样有助于充分发挥同级党委情况明、人员熟的优势,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干部选出来。

第二,新《条例》中将“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改为“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增加了对个别谈话推荐的考核情况的分析,使领导班子换届程序更加完善可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