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动 议_二、动议第十二条

二、动议第十二条

【新《条例》】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原《条例》】无。

【释义】这一条突出强调了组织部门的职责。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对现有的领导班子分析研判,了解哪些岗位欠缺领导干部,从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各方面提出初步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初步意见的提出,要依据有关方面的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这里的“有关方面建议”主要指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主要指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等形式和渠道,了解党政领导干部的相关情况。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