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动 议_一、动议第十一条

第三章

动议

导读

本章是修订后的《条例》新增加的一章。负责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和组织部门的同志往往会对岗位状况、干部结构、人选要求等有个初步的酝酿,这一过程客观存在。以前没有将此过程明确纳入干部任用工作程序,因而导致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临时动议、突击提拔等不规范之处。新《条例》将“动议”这一环节明确提了出来并作为初始环节,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既为党组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和把关提供依据,也强化了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责任。本章共有3条内容,规定了党委从选拔干部的初始环节就要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强调了组织部门的职责,在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形成工作方案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动议第十一条

【新《条例》】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原《条例》】无。

【释义】这一条是新增的一条,规定了动议时需要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意见,规范了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强调党组织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启动环节就应当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干部选用由少数人说了算的弊端,有利于干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各级党委都有不同的干部管理权限,所谓干部管理权限,指的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范围。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央对干部管理权限有着不同的规定。1983年10月以前,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下两级机构中的领导干部。1984年7月,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央组织部遵照中央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的指示精神,本着“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适当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由原来的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并沿用至今。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拟定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确定具体管理权限。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