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组织观念,坚持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二、强化组织观念,坚持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统一整体。马克思、恩格斯在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和第一共产国际时,就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原则作为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列宁在建立布尔什维克党的过程中,第一次明确的提出了民主集中制这一科学概念,他指出,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毛泽东对民主集中制作了精辟的论述,他指出,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的强调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邓小平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也是我们传统的制度。江泽民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必不可少的制度保证。这些精辟论述,是马克思主义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建树,是无产阶级政党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基于这样的根本组织原则,我们党建立和完善了特有的纪律系统。

(一)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体,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不是党员个人的简单相加,而是根据纲领、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这也是党的性质和任务所要求的。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这是因为:

第一,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以严密的组织和相应的纪律,保证了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的统一。全党自上而下建立的组织体系、组织生活制度及工作制度,保证了党组织高度统一、协调一致和生机活力,而这些组织和制度都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

第二,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党内关系,使党成为一种多层次的能动结构。它有中央组织,有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还有广大党员群众,民主集中制就是处理和完善这些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三,民主集中制是把党的高度组织性和统一性同发挥各个组织及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的科学的制度。它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辩证统一,既防止了“一言堂”,又防止了极端民主化。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由五十多个党员逐步发展壮大为今天这样一个有着六千多万党员的大党,就是因为我们党有民主集中制这个最根本制度的保证。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

第一,民主集中制在党的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使全体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使党具有能够成为统一整体的思想政治基础;可以使全体党员在组织上保持高度一致,使党具有能够成为统一整体的组织基础和组织保证;可以使全体党员在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使党具有能够成为统一整体的应有活力。

第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坚持民主集中制。1945年党的七大,毛泽东就指出未来的新中国政府要实行民主集中制。1954年颁布的宪法,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写进了条文中,规定民主集中制不仅党要遵守,政府也要遵守。1992年,邓小平还强调民主集中制“永远不能丢”。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一场广泛深刻的社会变革,更要求我们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而决不能削弱和放弃民主集中制。这里要特别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全党全国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力;需要统筹规划、协调配套、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认识和运用客观规律;需要以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这一切都离不开党和国家按照民主集中制实行正确的领导。以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可以不要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民主集中制,或者以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就是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都是不对的。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肯定和坚持了这一精神。这说明,民主集中制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容改变的,但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有着不同的具体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不要继续坚持民主集中制,对此,有人产生过疑问:认为民主集中制产生于革命战争年代,对计划经济适用或者认为民主集中制就是服务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现在搞市场经济也就不适用了;认为市场强调独立自主和自由权,需要保护民主、扩大民主,而不再需要集中统一了;认为市场经济条件搞经理负责制,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不利于

提高工作效率等。这种疑问和看法本身显然是不对的,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需要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

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通过加强民主集中制来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市场经济相对于原来的计划经济,其结构、内容更加复杂多变,手段和方式不断现代化,各种相关法规和配套措施多样,因而对各级领导机关和处于核心领导地位的党组织及其成员都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仅凭个人的智慧和经验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广大群众的实践创造和集体领导的集思广益。以民主的科学的决策来应对市场机制,只有靠民主集中制才能办到。

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通过加强民主集中制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以便发挥和增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邓小平指出,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到底,就是以上所说的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各种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利益关系的格局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情况复杂,问题突出,远远超过以往。在处理个人与组织、下级与上级、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上,都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考验。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挥好民主的功能和集中的权威,才能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进而实现党的领导的核心作用。

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通过加强民主集中制来建立并完善各项立法和司法,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四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通过加强民主集中制来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来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从而保证自身的活力,更进一步地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巩固。

(三)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江泽民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要始终坚持和贯彻执行。一方面,要求我们党在党的组织原则上必须是民主的,绝不能独断专行;另一方面,要求我们通过集中形成统一的意志和权威,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去实现党的任务。同样,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有着十三亿人口的大国,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是我们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作为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机构建立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国家机关对国家重大问题的立法和决定,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的管理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另一方面,国家机构又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形成正确的国家意志,带领广大人民为共同的目标而奋斗。由此可见,贯彻民主集中制,对于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建设都是至关重要并且具有一致性。

(四)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党的十六大党章再一次肯定了历来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规定。

第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一条原则高度概括了党内生活秩序,明确了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党内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原则和规定。

第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它规定了党内实行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重要标志。

第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明确规定了党的代表大会在党内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这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自上而下的统一领导和发挥下级组织乃至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相结合的原则,是正确处理上下级组织之间关系的准则。

第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执行这条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个人独

断专行和无人负责的现象发生,防止党的决议的失误和保证党的决议得以有效地贯彻执行。

第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这条原则阐明了领袖和政党、领袖和群众、领导和群众的关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准则。

(五)坚持“四个服从”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的根本保证

第一,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共产党是由共产党员组成的,只有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整体。如果党员个人可以随意脱离党的组织或者对党的决定不负执行的义务,那就不成其为一个党员,而党的组织也就沦为一盘散沙,将会丧失党的性质和战斗力。从根本上说,只要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组织的决定和活动就会反映、集中大多数党员的意见、要求,因而是正确或比较正确的。服从组织,也就是服从大多数党员的意志。有时,也会出现党员个人意见和党组织意见不一致,这时,党员个人意见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将自己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党员个人在行动上必须服从组织决定,这是维护党组织的集中统一的需要,同时也维护了党员个人的正当权利。

第二,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大家的意见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正常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及时作出决定,统一思想和行动。少数人或个别人在其意见被否决后,可以保留其看法,但必须承认和执行多数人通过的决定或决议,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表示。同时,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党组织和党员要认真对待少数人意见;如果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的双方人数接近,除了特别紧急的情况必须当即作出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看法后,再行表决,特殊情况下可以把争论的问题及不同看法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请示裁决。

第三,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下级组织必须执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做到令行禁止,不能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和阳奉阴违手法。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不适合下边具体的情况,下级组织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意见、说明情况,但必须经过上级组织同意后才能加以调整或改变。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下级组织来不及请示上级组织而又必须马上行动或决定时,可以边行动边报告、请示批准。

第四,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中央委员会。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就指明了党中央是党的首脑机关,是全党的领导核心。全体共产党员、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自觉的服从党中央的指挥,自觉地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只有全党的集中统一,只有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才能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才能实现我们党的既定目标。

(六)正确认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

党的十六大党章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和集中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不可分割。二者辩证关系,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和前提。任何脱离民主的集中都必然是错误的集中。单靠命令式的集中,没有群众基础,只能是专制主义的集中或官僚主义的集中,因而就没有权威。另一方面,集中是民主的结果,同时党内的民主离不开集中。离开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往往就会导致极端民主化、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党就会失去战斗力,就会削弱党的领导。可见,如果没有充分的民主,就不会有正确的集中,就不可能有全党意志真正的统一,其结果必然导致盲目服从和党内生活死气沉沉。如果没有正确的集中,就不可能形成正确的意见,就不可能形成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就不能形成全党的意志统一和步调一致,其结果必然使党软弱无力。这两种极端,都会导致党失去先锋队性质和领导作用,显然是必须反对和防止的。总之,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其内涵十分丰富。关键是处理好民主基础和集中指导二者的关系,即民主必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集中必须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