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弘扬德治是国家治理之魂_二、德治方略的形成和作用

二、德治方略的形成和作用

以德治国,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德治思想可以追溯到中国上古社会氏族公社内部的治理习惯,传说中的三皇五帝皆是以德治国的楷模,《尚书》《诗经》等文化典籍中也有不少以德治国思想的初步表述;孔子集前人德治思想之大成,明确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为政以德”的治国方略;以后,历代儒家代表人物不断发展、完善孔子的德治思想,最终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的以德治国的思想体系和治国方略。

凡是人类进步的思想都是相通的。德治的思想,也存在于马克思主义中。马克思主义认为,建立一个合乎道德的理想社会是人类的目标,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致力于对资产阶级统治以及资本主义社会不道德性的批判中,可以看到他们对未来人类社会合乎道德性的憧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在批判资产阶级道德虚伪性的同时,从社会制度存在和发展的角度强调了道德的重要作用:“资产者对待自己制度的规章就像犹太人对待律法一样:他们在每一个别场合只要有可能就违反这些规章,但……如果全体资产者都一下子违反资产阶级的规章,那末,他们就不成其为资产者了,……淫乱的资产者违反婚姻制度,偷偷地与人私通;……实际上是为了自己而取消家庭。但是,婚姻、财产、家庭在理论上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为它们构成资产阶级赖以建立自己的统治的实际基础,因为它们……是使资产者成其为资产者的条件,……资产阶级道德就是资产者对其存在条件的这种关系的普遍形式之一。”这说明,资产阶级存在着不道德,但资产阶级也需要道德,而要分析资产阶级的不道德,只有到资本主义制度中去才能寻找导致不道德的社会原因。无产阶级革命只有消灭了资本主义制度,才能消灭资产阶级的不道德。而后来的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葛兰西,据此明确地提出无产阶级要战胜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必须掌握双重领导权的问题,其中之一是作为文化的、道德的领导者职能的问题,他指出,一个社会集团通过两条途径来实现它自己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作为“统治者”和作为“文化和道德的领导者”,前者实施国家治理的职能,后者则执行道德垂范的职能。在葛兰西看来,两相比较,社会主义国家更要注重国家的道德职能,必须通过教育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平。这种教育职能是通过对公民执行道德的和知识的领导得以实现的,它体现在全部的教育、宗教、社会团体的各种工作之中。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毛泽东的治国方略,深受既来自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又来自马克思主义的以德治国思想的影响。毛泽东特别强调各级领导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反对当官做老爷;强调政治思想领先,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反对搞特权、图享受;强调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与历史上儒家代表人物相比较,毛泽东不仅仅说,而且实实在在地做。正因为这样,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们国家出现了政通人和、吏治清明、欣欣向荣、天下大治的大好局面。可惜由于极“左”思潮泛滥的原因,这一局面未能保持下来。特别是到了“**”时期,治国理念出现根本失误,出现了既无德治、又无法治的混乱不堪的局面,无论是各级干部还是人民群众都深受其害。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人邓小平倡导解放思想,拨乱反正。一方面,总结历史经验,明确提

出依法治国的思想,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巩固了无产阶级政权。另一方面,邓小平也反复强调“两手抓”的思想,要求全党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邓小平要求克服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手硬、一手软”的倾向,多次阐明法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思想道德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它们之间虽有联系,但却不能相互代替。

邓小平“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深刻影响了中国共产党第三代及以后的中央领导人。针对着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1992年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江泽民强调,要在全国各族人民中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的教育。各行各业都要重视职业道德建设,逐步形成适合自身特点的职业道德规范,坚决纠正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业不正之风。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再次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着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培育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在2000年6月召开的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明确使用了“德治”概念,他指出,“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2001年,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由此形成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紧密结合的重大战略决策。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法治的作用不是万能的,良法善治必须同德治紧密结合。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承载着社会的价值理想和道德追求。一些道德规范可以凝结为法律约束,一些法律规范可以转化为道德要求。它们在功能上互相促进,互相依靠。“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实施要靠道德的依托,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更为明确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

道德先于法律而产生,其覆盖面又广于法律。道德在人类社会中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其他一切社会规范莫不受道德规范的制约。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必须以以德治国作为基础。弘扬德治精神、实施德治方略,对于夯实国家治理的法治基础和思想道德基础,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弘扬德治精神、实施德治方略,以道德滋润法治,才能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必须是反映人民意愿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法,是合

乎自由、民主、正义、公平观念的法。要制定这样的法律,从参加人员、制定过程到法的内容,都必须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重要标准之一。先进的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立法绝不能违背正义观念、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一些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本身就是法律规范的重要渊源。可见,法治和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基础。社会主义法律正是建立在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之上,并且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坚强的支撑保障作用。

弘扬德治精神、实施德治方略,以道德滋润法治,才能强化道德对法治的认同作用。一个国家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很重要的是对其蕴含的道德价值的认同;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很重要的是源于思想道德觉悟的提升。法律依赖道德而被认同和遵行,再多再好的法律规定,都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的认同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当大多数人对某一法律不屑一顾时,该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假如没有道德滋养,法治规定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只有坚持以道德为滋养,法治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法治的直接目的是法的实现,法的实现是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动中的具体落实,也是人们守法的结果。在正常的社会里,道德水准的高低与守法自觉性的强弱成正比。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社会成员有健康的守法心态,而守法心态的健康与否,又受到社会道德心理因素的制约。一般而言,对守法有重要影响的道德心理因素,主要是对遵守法律的义务感和对违反法律的羞耻心。正是由于这种义务感和羞耻心的作用,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才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义务去履行,最终保证了法治的实现。因此,守法的自律心态是法律他律性目标实现的基础。

弘扬德治精神、实施德治方略,以道德滋润法治,才能强化道德对法治的信任作用。法治要公正、取信于民,关键在于能否公正执法。公正执法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社会关系是复杂多变的,而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僵硬性,且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现实中,执法者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证据采信方面的自由心证权。因此,能否公正、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恰当地运用好这些权力,公正执法,就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取决于执法主体的道德能力,即执法人员基于职业道德需要,完成执法工作所具备的主观条件,主要是道德判断力,这就需要提升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道德水平。法治工作队伍是宪法法律的实施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法治中国建设进程。要着眼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第一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坚决反对各种不正之风,更好捍卫法律尊严权威。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检验法律实施效果的重要标尺,使执法司法行为既遵从法律标准又符合道德标准,既于法有据又合乎情理,获得坚实的民意基础、道义基础。执法人员只有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道德判断力,才能在履行法律职务过程中明断是非、公正执法,因此才会赢得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

(本章完)